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2017〕8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市投資體制改革,規範利用專業化項目管理機構代理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的行為,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桂發〔2017〕12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項目業主(建設項目產權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單位)通過規定的程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後再移交項目業主的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明確採用代建制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關於代建確定、代建單位選擇、代建契約管理、代建執行監管、代建費用安排等內容的管理規定及程式。代建項目的前期審批、建設管理、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等本辦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各方職責
 
第四條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市級行業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對應領域、行業的代建項目,主要負責:
(一)依據項目業主提出的建議,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或委託管理代建工作的綜合管理職責部門)確定代建單位。
(二)根據行業發展和業務需要,組織、指導項目業主在項目建議書階段研究確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及相關技術標準、功能布局等。
(三)參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評審,提出審核意見。
(四)總體協調項目推進工作及工程變更管理,參與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等的監督檢查。
(五)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督促項目業主按時接收、管理項目,推進項目儘快投入使用。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代建制的政策起草、制定和指導工作,做好代建制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負責統一管理南寧市本級代建單位名錄庫。
市財政局負責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和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委負責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林園局、水利局、交通運輸局、審計局、人防辦、地震局、安監局、質檢局、公安消防支隊等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代建項目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建設規模、功能設定等論證研究及項目建議書編制、申報,並提出代建方式、代建單位選擇建議。
(二)組織議定和簽訂代建契約。
(三)審查代建項目建設實施方案、項目管理目標和主要工作計畫;定期檢查代建項目執行情況,及時向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
(四)及時出具授權檔案,委託並協助代建單位開展項目的各項前期手續報批、參建單位採購以及施工管理、資金使用等工作。
(五)參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評審,提出審核意見;並在初步設計報審階段書面確認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功能需求等。
(六)落實項目建設用地;配合財政等部門籌措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
(七)開展項目推進的日常協調工作,並參與項目相關變更、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等的監督檢查。
(八)審核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九)參與項目竣工驗收,並按規定接收和管理,開展代建項目的後評價。
(十)依法履行代建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及其它相關職責。
第六條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及時設立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制定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並提交項目業主確認。
(二)受項目業主委託,按照有關規定選定諮詢機構、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機構編制項目前期工作相關論證報告、設計檔案、地質勘察報告等;負責辦理相關前期報批和開工手續,配合業主辦理建設用地相關手續。
(三)受項目業主委託,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和設備、材料採購;負責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或供貨商簽訂相關契約並監督相關契約的實施,確保項目按照審批的設計檔案進行建設。
(四)開展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的管理工作;監督項目參建單位嚴格執行代建項目的各項目標要求;對項目實時跟蹤並定期向項目業主、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五)配合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行業職責對項目開展相關檢查或核驗工作。
(六)開展相關款項支付的申報工作,做好工程項目資金撥付、財務核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
(七)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按時移交項目檔案材料。
(八)配合處理好項目業主與參建單位之間的法律糾紛,履行《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各項義務及項目業主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代建項目選定
第七條使用市本級政府管理的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且第一部分工程費用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採用代建制。主要涉及的項目範圍包括:
(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生態治理等公用事業項目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五)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六)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等信息化建設項目;
(七)其他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非經營性公用事業項目。
以上範圍項目的項目業主具有自建能力,擬不採用代建模式建設的,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自行組織建設;如市人民政府審定的投資計畫、會議紀要等檔案已明確由市屬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業主的,則不再採用代建模式建設;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項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代建工作內容分為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前期工作階段是指從項目完成項目建議書或代建申請報告批覆後到完成施工圖備案需要開展的全部工作;建設實施階段是指從項目施工招標到施工建設、直至完成竣工驗收和移交使用需要開展的全部工作。
代建方式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選擇包括兩個階段的全過程代建,也可以選擇只包括一個階段的分階段代建,原則上鼓勵項目業主選用全過程代建方式。
第九條對於應當採用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應在項目建議書編制階段增加建設管理形式的章節,闡明擬採用代建制或自建的理由和依據,經徵求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後,報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同意(對不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可提交代建申請報告)。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代建申請報告時,應當明確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明確具體代建方式,並將批覆檔案抄送有關市級行業管理部門。
第四章代建單位選擇
 
第十條南寧市本級代建單位實行名錄庫管理制度,原則上進入名錄庫的代建單位方可承接項目代建業務。項目業主依據項目實際情況,從市本級代建單位名錄庫中自行擇優確定一家代建單位,在報請市發展改革委(或委託管理代建工作的綜合管理職責部門)及對應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後,即可按程式簽訂代建契約。
第十一條市屬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參股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申請列入市本級代建單位名錄庫時,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城鄉建委、審計局、國資委等有關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審核企業資本結構、經營情況、項目管理業績、技術人員配置、信用信息等基本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列入市本級代建單位名錄庫。
第十二條市本級代建單位名錄庫代建單位數量不足,需要補充市屬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參股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入庫時,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市級行業管理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體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編制招標檔案,並書面徵求財政、監察、審計、城鄉建設以及其他重點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意見。通過招標選擇的代建單位名單正式納入南寧市本級代建單位名錄庫,報請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向全社會公布。交通、水利、信息化等特殊行業領域的代建單位可由對應的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另行組織招標選擇,中標單位名單報請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後作為市本級代建單位子名錄庫。
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的代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在南寧市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記錄;
(二)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模和技術等級要求的設計、諮詢、施工總承包、監理、房地產開發的其中一項資質以及相應業績;
(三)近3年內作為投資項目業主或代建單位實施的工程費用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達到5個以上。
(四)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
(五)其他能夠對招標檔案完全實質回響的條件。
第十三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直接委託方式選擇代建單位,不受代建單位名錄庫限制。
(一)急需實施的搶險救災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項目;
(三)因特別行業、專項技術、專門標準等需要特殊管理經驗而不宜招標的項目;
(四)其他政策檔案認為可以直接委託的項目。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進入代建單位名錄庫:
(一)依法被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3年內承接的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及以上一般責任事故,並對事故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三)近3年內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約等不良信用記錄的。
已進入代建單位名錄庫的單位出現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或在申請進入名錄庫時隱瞞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從名錄庫中清出,且三年內不得再列入名錄。
第十五條南寧市本級代建單位名錄庫實行動態調整制度,定期更新、公布,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一管理。原則上每年對代建單位進行一次評估考核,根據實際需求對代建單位名錄庫進行動態調整。具體評估考核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契約簽訂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選定後對代建工作實行契約管理,由項目業主和代建單位雙方簽訂《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代理建設契約書》(以下簡稱“《代建契約》”)。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涉及國防、鐵路等特殊代建事項經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條《代建契約》是項目實行代建管理和確定項目業主、代建單位責任權利的主要依據。契約雙方要嚴格履行各自職責,不能越權干涉或強行阻止或拒絕配合另一方按照契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代建契約》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建事項;
(二)項目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使用功能;
(三)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工期管理標準和要求,以及目標控制獎懲;
(四)項目的材料、設備標準;
(五)項目設計變更、投資調整、項目工期延誤處理的實施規則;
(六)代建管理費用標準、金額及支付辦法;
(七)項目建設資金的審核、撥付要求和方式;
(八)政府單方變更、解除契約的處理;
(九)代建單位的免責事由及處理程式;
(十)項目業主、代建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
(十一)糾紛處理和違約責任;
(十二)代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要求;
(十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應明確約定的事項。
《代建契約》的通用文本由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應在《代建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副本分別報送行業管理部門、市發展改革(或委託管理代建工作的綜合管理職責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備案。契約簽訂後不能再隨意更改相關內容和約定,如確需更改則要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報經行業管理部門、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同意後以補充契約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代建工作實行履約擔保管理,代建單位在契約簽訂前須向項目業主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擔保的具體金額應根據項目的行業特點、項目投資額等具體情況在招標檔案或代建契約中確定。
第六章代建執行
第二十一條《代建契約》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代建單位應組建專門項目機構負責代建項目的建設管理,並將項目機構的人員名單及職責分工報送項目業主備案。如代建執行過程中相關人員有變動的,應在人員變動後2個工作日內將變動情況報送項目業主備案。
第二十二條《代建契約》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代建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初步確定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建設時限等內容,制定包含工作計畫、時間進度、目標效果等內容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項目業主確定後,據此督促代建單位按時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代建契約》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項目業主應向代建單位開具全權代理項目建設管理的委託函。委託函應明確委託代理的事項、範圍、效用及時限等內容,並明確項目相關權屬仍為項目業主所有。委託函的通用文本由市發展改革委、法制辦另行制定。代建單位可憑委託函全權負責,並向各行政審批部門申報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各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相關事項審批申請時應承認代建單位代理申報工作的主辦地位,只需要求在相關申報材料中明確項目業主,不得再要求提供項目業主的其他證明材料或加蓋項目業主單位印章。審批部門批覆對象為項目業主,項目建成移交時不再辦理審批手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投資,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開展項目設計,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建設。未經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代建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相關設計檔案,不得擅自同意在施工中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
項目業主也不得擅自要求修改相關設計檔案和在施工中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
第二十六條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設計實施項目建設,代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需變更工程設計或者調整項目概算的,應組織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報項目業主、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市本級關於政府投資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及行業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初步設計概算批覆後,在無法提供建設標準等依據檔案的情況下,項目業主或項目行業管理部門不得提高造價或變更設計。
第二十七條根據項目業主委託,代建單位應按照有關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政策規定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材料和設備供應等單位,並作為招標採購方簽訂有關契約,且對這些單位履行契約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得以代建為理由規避招標。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材料和設備供應等單位的職責和管理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鼓勵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採用工程總承包等工程管理模式。
第二十八條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項目建設進行全程監督,對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要及時組織協調解決。
項目業主應對代建單位進行跟蹤管理,並對項目建設進行全程監督,對代建單位未按《代建契約》履職以及項目建設中出現報建手續不齊全、財務管理不規範、建設進度不按時等情況,要明確指出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代建項目全部建設工程完成後,代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代建項目全部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可以開展移交使用工作;驗收不合格,應由代建單位負責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由項目業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代建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代建單位應當在1年內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價值向項目業主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工程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修,工程保修期結束後,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修。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代建管理費用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的計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於財建〔2016〕504號檔案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
由財政部門撥付給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應當按照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分期支付方式在代建契約中確定。前期工作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管理費的比例參照市財政局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原則上按4:6的比例劃分。
第三十二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由項目業主會同財政等部門籌集,代建單位不承擔建設資金籌集任務。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按資金的來源渠道分別由財政部門和其他資金籌措部門、單位撥付,其中財政性資金撥付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代建項目工程進度以及契約約定,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式進行結算、撥付。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由項目業主委託代建單位管理,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單獨建賬,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代建契約簽訂後,代建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嚴格控制建設資金的使用,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經項目業主審核後,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條在代建契約中應明確所有涉及該項目成本費用的發票均應開具給項目業主。
第三十四條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後,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獲得市級及以上質量或安全獎項、項目投資控制在批准概算總投資範圍3個條件的代建單位可以獲得不超過代建管理費10%的獎勵資金,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在代建項目評估考核辦法中明確。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建立代建項目參加單位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參與代建項目建設的代建單位、中介機構、施工單位等的信用檔案,同時將相關信用信息整合納入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將信用檔案作為相關單位進入代建單位名錄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六條代建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未能嚴格履行自身責任,經市發展改革委組織項目行業管理部門及市財政局、城鄉建委、審計局等部門認定,有擅自提高項目建設標準、擴大項目建設規模、改變項目建設用途、因組織管理不力未能在契約約定日期前完成項目移交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需相應扣減代建管理費或禁止承攬代建項目,並計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代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由相關監督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代建資格或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採取賄賂、詆毀他人、串通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二)向他人轉包或分包中標的代建項目的;
(三)與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
(四)與項目業主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七)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及以上一般責任事故,並對事故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項目業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代建契約約定干預代建單位正常工作,致使代建項目不能按期完工或者投資增加的;
(二)與代建單位或者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項目資金使用或者財務管理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規劃、國土、環保、建設、交通、水利、林園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等相關單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干預代建單位的選擇確定工作的;
(二)未依法對代建單位和代建項目參與單位實施監管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進行查處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五)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其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各縣(區)、開發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五象新區管委會(具有市級同等項目審批、管理許可權)統一履行五象新區規劃範圍內項目代建工作綜合管理職責,負責代建制執行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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