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代建制改革,提高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最佳化資源配置管理,形成合力,同時壯大國有企業資產,提高融資水平,增加資金流,保證國有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完成縣重點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和工程領域廉政建設,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2022年2月24日公布。

發布時間,辦法全文,

發布時間

高政發〔2022〕5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社區辦,縣政府各部門:
《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代建制改革,提高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最佳化資源配置管理,形成合力,同時壯大國有企業資產,提高融資水平,增加資金流,保證國有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完成縣重點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和工程領域廉政建設,根據《河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82號)、《河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8〕187號)、《石家莊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石政函〔2021〕88號)、《石家莊市市屬國有企業招標投標項目“說情打招呼”行為記錄和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石辦字〔2022〕6號)等相關檔案精神,參照《石家莊市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改革方案》(石政函〔2017〕18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委託河北高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萬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其中,河北萬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高邑經濟開發區內的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的代建管理;河北高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資金來源為縣財政預算內資金以及使用各種債券、專項資金和中央資金的學校、醫院、公益場館、消防工程等社會事業項目及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業務用房的房屋建築類工程。參照周邊其它縣區項目代建的投資額度確定標準,河北高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我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估算投資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裝修、維修改造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以及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
第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代建管理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實行代建,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項目使用單位。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程,節約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項目使用單位和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各自職責就代建項目簽訂項目代建協定,協定內容主要包括代建項目建設管理的範圍、內容、目標、委託的事項、權利和義務等。雙方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項目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牽頭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式進行報批;負責辦理規劃、用地等前期工作報批手續;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可研批覆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占地征遷等地方性事務協調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辦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環保、行業監管等項目建設過程遇到的相關問題。
(二)牽頭負責項目資金落實工作,與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共同編制項目年度支出預算。負責做好代建項目所爭取的各類上級資金、政策性資金的申報工作。
(三)參與審查代建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畫和項目管理目標,並全程參與監督檢查。
(四)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負責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
(五)根據項目實施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場地、水、電、氣、交通等要素保障。
(六)指派至少1名專職工作人員代表項目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七)協助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辦理相關的報建報批等有關手續。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主要職責:
(一)本著科學、實用、節約的原則,根據批覆的項目可研報告(實施方案),就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等與使用單位實際需求進行溝通。按照使用單位的實際需要和意見,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對代建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管理。
(二)以發包人身份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貨物等的招標採購及管理工作。
(三)制訂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畫和項目管理目標,與項目使用單位共同編報項目年度支出預算。
(四)按工程建設進度編制用款計畫,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並按程式撥付。
(五)負責評價參建單位的契約履行情況,組織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工作,組織代建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要始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招投標工作。
第七條 項目使用單位為縣直部門下屬機構的,項目建設計畫應當先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需要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作為申報主體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項目審批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根據需要也可在初步設計批覆或審核概算後下達投資計畫時予以明確;不需要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直接編制實施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審批時予以明確代建事宜,審批後由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概算。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改造、維修和裝修等項目需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現場勘驗核定並對實施方案進行批覆後,報縣政府審批,審批時予以明確代建事宜。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參加項目實施各階段的驗收。實施方案確定的投資額作為項目概算控制金額。
第八條 項目經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滿足招標相關技術條件且已編列年度財政預算的,招標人可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完成後,未完成其他必要審批、核准手續的,不得開展後續活動。不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的代建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裝修項目經批覆實施方案後按規定組織招投標進行施工。
第九條 項目確有需要的,招標可以按項目專業類別分別進行集中資格預審。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範圍、有效期限和資格條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條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代建項目確需變更建設地點或對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等作較大變更的,代建管理單位應在實施前函商項目使用單位,項目使用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可根據代建工作需要,依據主管部門建立的企業信用檔案,依法合規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庫、諮詢評估機構庫、財務審計機構庫、造價諮詢機構庫,擇優購買服務。
第十二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批覆的實施方案、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確定的內容和標準開展勘察、設計、工程監理、造價等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採用BIM等技術設計或管理的,費用在契約中明確,招標採購時應說明數位化管理的範圍、功能及設計深度等內容。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對代建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審核和施工階段造價諮詢及控制,費用在工程造價諮詢費中列支。項目竣工後按規定進行決算評審和工程審計。
第十四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根據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項目使用單位(縣直主管部門)作為申請主體向有關部門申請批覆。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當以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總額作為項目投資控制最高限額,基本預備費可以用於工程量增加及價格調整、設計變更或其他不可預見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按照與項目使用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管理服務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合理確定。
代建項目的工程資金由代建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項目使用單位,項目使用單位撥付至代建管理單位,由代建管理單位根據工程進展支付項目資金。
第十六條 因代建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由項目參建單位提出申請,經代建管理單位、項目使用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後,由項目使用單位按程式報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定部門重新核定調整概算。
第十七條 項目建成後,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交付項目使用單位使用。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檔案資料,建立有關檔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後規定時限內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十九條 項目交付使用後,代建管理單位和項目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式辦理資產移交。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固定資產入賬登記和維護管理工作,定期向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通報保修期內項目維護情況。參建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財務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幹部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對縣屬國有企業項目招標有關活動的進程、決定或決策等事項“說情打招呼”。領導幹部及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通過“說情打招呼”行為違規插手、干預國有企業招投標活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畫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中標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嚴重超工期等後果的,或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及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水平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納入縣誠信評價指標體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契約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政府投資代建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在項目庫中對項目信息、進度實時更新。
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有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的,由項目使用單位、代建管理機構做好中央預算內資金撥付、監管等管理工作,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項目稽查、審計、督查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項目代建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試行1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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