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運行流程管理辦法》是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運行流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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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運行流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高政辦發〔2020〕19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運行流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運行流程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檔案全文
高邑縣政府投資項目運行流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程式和行為,提高項目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河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級政府類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前款所列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資注入資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重大科技進步、重大結構調整等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五條 縣發改局、財政局、行政審批局及其他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縣紀委監委、財政局、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六條 縣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制定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管理程式,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除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使用本級政府安排資金的項目,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概算)前,先由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政府批准。
(一)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擬建地點、主要建設內容、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土地性質、擬占地面積、資金籌措渠道等相關建設條件,並進行詳細闡述。
(二)報批程式:投資4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報主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批准;投資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經組織相關專家評審後,報主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核批准。爭取上級資金,需要政府配套資金項目的實施方案,需報主管縣長、常務縣長和縣長審核批准。關係重大的投資項目,視情況報縣政府常務會、縣委常委會。
(三)項目實施單位依據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聘請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縣行政審批局在審批投資項目時應委託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審。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予批准的應以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有效期一般為2年。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包括應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審查意見)
第九條 項目單位通過線上平台申報項目建議書,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估算投資以及項目的勘察、設計、節能、施工、監理等內容和應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通過線上平台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在已經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不調整的,不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通過線上審批平台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通過線上平台申報初步設計,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批覆初步設計。法律法規對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十五條 縣黨委和政府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投資規模較小、建設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核概算並下達投資計畫。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併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類項目簡化審批程式的情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採取投資補助、貨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根據投資概算編制工程預算,經財政評審,1000萬元以下的報主管縣長批准,1000萬元以上的報縣長批准後,由招標人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進行公開招標。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接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審批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根據需要也可在初步設計批覆或審核概算後下達投資計畫時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一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項目審批部門履行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的監管責任,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施工協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在合法合規使用資金前提下,加快支付進度。結轉2年以上的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原審批部門核定。
原審批部門一般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諮詢評估,並根據諮詢評估結果按程式審批。其中,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重大項目,項目審批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列入審計計畫,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原審批部門參照審計結果,提出調整概算的意見,報本級政府同意後進行調整。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委託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三個月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發改局)、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採取現場核查的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除涉密項目外,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拔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