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11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 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範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和工程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6〕36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設立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對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等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代建項目,是指: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民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廣播電視及保障性住房等非經營性社會事業項目;
  (三)市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以下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可以不實行代建,並由項目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不足2000萬元的;
  (二)救災搶險急用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四)經市政府批准不實行代建的。
  第四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代表出資人和使用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並可根據項目的需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進行管理,具體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一般性房屋建築,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直接負責組織建設;
  (二)項目總投資3億元以上(含3億元)且專業性強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委託其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委託代建期間項目管理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管理,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交)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服務費用不高於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所需經費納入項目建設總投資。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委託代建制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不變。
  第五條 代建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後實施。
  項目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原則上由使用單位負責,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配合;審批後主要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負責,使用單位配合。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項目代建制的有關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畫。負責對代建項目落實年度計畫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代建項目財政投資評審,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和監管,負責代建項目的預(結)算審核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組織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負責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市屬代建項目規劃選址的審定,督促代建項目屬地的自然資源部門按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完成項目供地手續,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工作。負責督促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對代建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權責分工辦理各項審批手續,負責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制定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畫和項目管理目標;
  (二)配合使用單位辦理代建項目的規劃選址、土地使用、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報批報裝手續及協調征地拆遷有關工作;配合使用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檔案、工程預算的編制及報審,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
  (三)負責代建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監督、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四)組織代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工程變更等,並報送相關部門審批;
  (五)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和施工招標及契約簽訂工作;
  (六)督促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履行職責,督促監理、施工單位抓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和工程進度;
  (七)負責代建項目投資核算和建檔工作,編制在建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協助使用單位編制年度項目資金預算;
  (八)監督核實工程索賠、工程保修等事項;
  (九)負責評價參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的契約履行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並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十)對於委託代建的項目,明確委託內容、標準和要求,設定申請項目管理單位的條件,負責審查申請項目管理單位的基本條件,依照法律、法規組織開展項目管理單位的招標工作,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委託契約,並依法履行契約職責,負責監督項目管理單位履行契約約定。
  第八條 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明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等;在設計階段參與方案論證,確認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檔案;
  (二)會同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將項目年度資金需求編列部門預算及中期財政規劃,並承擔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協助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三)負責項目環評、用地、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報批報裝的辦理手續及代建項目的規劃選址、土地使用和協調征地拆遷工作;
  (四)參與制定代建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畫和項目管理目標,並參與監督檢查;
  (五)參與評價參建單位的契約履行情況,及時反映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
  (六)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
  (七)指派至少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代表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要求
  第九條 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有關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須認真履行代建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職責,嚴格落實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投資和總量控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除原設計存在重大疏漏內容、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發生重大變化,及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擴大投資規模、進行大的變更或延長工期。
  確因上述情形須調整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因設計或漏項等問題提出項目調整的,徵求使用單位意見後,按照《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使用單位因需求變化等問題提出項目調整的,先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審核,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根據項目建設情況嚴格把關,同意給予項目調整的,按照《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由於上述原因造成的項目調整,導致項目投資損失或工期延誤的,須分清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使用單位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其中由於重大變更導致工期變化的,由提出方在《工程變更單》中明確具體的延長期限,並隨變更材料一併提交項目審批部門,涉及變更延長的施工時限不得超過審批部門確認延長的工期,追責事項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招標方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服務等單位及採購設備,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開展項目建設,嚴格按國家規範、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要求控制項目的建設質量、安全和進度。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情形的,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施工、工程檢測及貨物採購等參建單位簽訂相關契約;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情形的,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管理單位雙方簽訂委託契約。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第十五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與參建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簽訂的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工作範圍、工作內容、契約金額、完成時限;特別要明確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工程進度和時限等目標控制的工作要求及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參建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工程契約及時向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提出工程款撥付申請;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按照工程契約、年度投資計畫、已下達的代建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等,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送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申請付款,按月將支付情況抄送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
  第四章 驗收與移交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後,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及契約約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竣工結算、財務決算、驗收備案等手續。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10天內,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各有關單位辦理移交接收手續並將項目移交給使用單位。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日起1個月內,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按市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一併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代建項目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參建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在契約中約定。代建項目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保修期內,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參建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進行保修。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問題,由使用單位或者第三方承擔責任。
  第五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畫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眾和相關部門監督。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或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畫,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市、縣(區)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或工作不力,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延誤工期等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追責。
  強化對代建項目工期監督管理,上述單位由於工作不力導致工期延誤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同時進行以下追責:在該單位年度績效考核對應的考核指標中實施扣分處理;進行專項稽查;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參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未按契約約定,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延誤工期以及存在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契約約定進行追責。同時進行以下追責:
  參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未能完全履行契約,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以及因其原因致使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產生的投資增加額一律從代建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中賠付;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在參建單位工程建設費用或項目管理單位代建項目服務費中賠付,參建單位工程建設費或項目管理單位代建項目服務費不足的,由參建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以自有資金賠付。
  (二)參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在工作中出現失誤,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拖長工期等問題,嚴格按照契約條款追究相應賠償責任,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惠府〔2017〕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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