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是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四川省政府印發的辦法,對政府投資的決策、年度計畫、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細化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2年7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歷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2年7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託四川省投資項目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建立完善項目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實行動態調整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論證,明確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並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四川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加強資金來源論證審查,強化資金閉環管理。涉及舉債融資的項目,應當重點評估論證融資方案;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規定批覆檔案的有效期。
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履行集體決策程式作出決定。可能對市場競爭狀況造成較大影響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六條 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出具行業審查意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初步設計行業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對納入本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範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對建設內容單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和房屋建築類改擴建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內容;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在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通過集中會審等方式並聯辦理審批手續;
(四)對重大項目,可以提前開展區域評估、項目預審、代辦服務、施工準備,推進極速審批、快速開工;
(五)國家和省對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省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照省級財政性資金管理決策程式報批。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與財政承受能力相匹配,嚴控債務高風險地區新上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對於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理建設制度,鼓勵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
實行代理建設制度或工程總承包的項目,項目單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代建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投資概算,加強資金管理和控制,保證項目推進進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原則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安排預算。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確需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建設期內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涉及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調增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省發展改革委覆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其他領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竣工驗收重點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執行、投資概算、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工程質量、目標完成及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的其他情況。
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三條 審批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投資決策、建設管理和投資效益、社會效益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後評價結果可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督導評估等方式,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日常調度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省其他有關政府投資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遵照本辦法執行,若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辦法》指出,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與財政承受能力相匹配,嚴控債務高風險地區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原則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安排預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辦法》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四川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履行集體決策程式作出決定。
《辦法》要求有關部門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督導評估等方式,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日常調度和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的基本信息。《辦法》同時明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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