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11月15日以川發改投資〔2005〕647號發布《四川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管理暫行辦法》,共六章,26條。

基本介紹

發文通知,暫行辦法,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發改投資〔2005〕64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計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精神,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級預算內投資行為,加強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的管理,提高投資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精神,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採取投資補助方式使用省級預算內投資進行的基本建設投資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省內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投資補助資金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重點用於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項目: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推動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符合前期工作經費安排範圍的建設項目或經費開支項目;
(五)根據國家要求或向國家承諾,應由省級配套資金的項目;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科學、民主、公開、公平、高效的原則,按照國家巨觀調控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做好投資補助項目和資金安排工作。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應根據投資補助安排範圍,圍繞省委、省政府年度經濟工作重點,制定年度投資補助指南,明確投資補助重點支持範圍,並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標準。
制定年度投資補助指南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均要公開,以便於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七條省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超過1000萬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不超過1000萬元,但超過3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省預算內資金在300萬元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管理,只審核資金申請報告。
二章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八條申請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需在符合上述投資補助範圍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九條按有關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併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按有關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可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一併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上述項目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准後,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項目備案後,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省級或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准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應在核准或備案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資金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省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闡述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批准檔案;
(三)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檔案及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四)省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實行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還應附上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程式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項目所屬省級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項目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經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初審後,由市、州發展改革委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三章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和資金安排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安排範圍;
(二)提交的相關檔案齊備、有效;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符合省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時,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的項目,根據當年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規模統籌平衡,按預算內投資管理程式,在編制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時,一併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補助資金計畫,經審查批准後,分別下達給省級項目單位、地方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原則上為一次性安排。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使用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投資項目必須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使用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屬於必須進行招標的,應按規定進行招標核准,依法進行招標活動。
第十八條單個項目投資補助500萬元以上或投資補助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項目單位應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項目竣工後,省發展改革委應及時進行檢查總結,組織或委託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進行項目後評價。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發展改革委,要按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的項目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按要求實施項目建設,保證政府投資補助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二十條各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工對省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安排投資補助資金,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違反程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項目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省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式和原則,做好投資補助項目和資金安排工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申請前期工作經費的建設項目和經費開支項目按《四川省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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