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8年2月28日制定印發,共七章二十七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辦法》(發改基礎規〔2016〕1369 號附屬檔案 3)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28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基礎規〔2018〕360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推動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規範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897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2月28日

辦法全文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發揮中央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5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規範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897 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要深入貫徹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長江經濟帶綜合立體交通走廊規劃(2014-2020年)》、《長江經濟帶生態修復與環境保護重大工程實施方案》,充分發揮中央資金對地方和社會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長江經濟帶,覆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11 省市。
第四條 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開公正、有效監管的原則,規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支持有利於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改善交通條件、增進人民福祉、強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
第六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範圍如下:
(一)長江經濟帶港口集疏運通道項目,具體包括:
1.有效解決長江乾支線港口“最後一公里”的集疏運鐵路、道路連線線,原則上支持服務樞紐港口和重點港口的項目;
2.所在港區規劃年通過能力不小於 500 萬噸;
3.原則上鐵路連線線長度不超過 50 公里,道路連線線長度不超過 30 公里。
(二)長江經濟帶綜合交通樞紐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1.投資主體明確,在同一單體構築物內,緊密銜接兩種及以上交通運輸方式,輻射一定區域的客、貨轉換中心;
2.位於長江經濟帶範圍內,納入《“十三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的國際性、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
(三)長江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1.列入《長江經濟帶生態修復與環境保護重大工程實施方案》中的水源地水質監測、船運液化危險品運輸全過程監測、水土保持動態監測等建設項目;
2.其他中央資金支持範圍以外,地方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的長江入河排污口監測、生態環境監測、水質水量監測、長江幹線監控系統建設項目。
(四)長江岸線整治修復項目,具體包括:
1.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岸線生態修復工程、非法碼頭和採石塘口還林還綠建設項目;
2.岸線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林相改造提升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五)沿江黑臭水體以及劣Ⅴ類水體整治試點項目,具體包括:
1.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處理、內源治理等建設項目;
2.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
第七條 下列項目不屬於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範圍:
(一)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中央資金已支持的項目;
(二)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和不能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
(三)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項目;
(四)無有效監管措施保障工程順利實施的項目;
(五)需要地方安排建設資金但未落實的項目;
(六)尚未安排投資的項目,不能多頭申報。
第三章 資金安排
第八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分別採取直接安排投資和切塊下達投資兩種方式。
(一)直接安排投資項目:長江經濟帶港口集疏運通道項目、長江經濟帶綜合交通樞紐建設項目、長江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
(二)切塊下達投資項目:長江岸線整治修復項目、沿江黑臭水體以及劣Ⅴ類水體整治試點項目。
第九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如下:
(一)長江經濟帶港口集疏運通道和綜合交通樞紐建設項目,以總投資扣除征地拆遷費用為計算基數,東部地區項目按15%、中部地區項目按 20%、西部地區項目按 25%的標準予以補助,且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不超過 2 億元;
(二)長江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長江岸線整治修復項目、沿江黑臭水體以及劣Ⅴ類水體整治試點項目,投資補助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30%、45%、60%控制,且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不超過 1 億元。其中,沿江黑臭水體以及劣Ⅴ類水體整治試點項目總投資不含征地拆遷費用。
第十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如按補助標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超過所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則按申請數額確定。
第十一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只補助地方已開工項目或具備開工條件、即將開工的項目。
第四章 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對於採用直接安排投資方式的項目,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時,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並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一)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三)申請投資補助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確定的支持方向;
2.已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
3.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並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
4.地方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5.年度申報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對於採取切塊下達投資方式的項目,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時,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上報年度投資需求,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支持方向;
(二)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並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
(三)地方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切塊下達投資項目不明確到具體項目,以“塊”作為項目進行上報;
(五)切塊下達投資項目在上報時,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待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計畫下達後再具體分解落實責任。
第五章 審核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範圍進行審核。
(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事項:
1.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支持方向和申請程式;
2.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
3.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4.項目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並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集中受理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和有關資金申請報告,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是否符合有關規劃和投資支持方向;
2.提交的有關檔案是否齊備;
3.項目的地方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第十五條 對同意安排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投資計畫時一併批覆其資金申請,並一次或分次下達。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計畫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並在 20 個工作日內將切塊下達投資的投資計畫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投資計畫調整的,原則只在相同支持範圍內的項目間調整。
(一)直接安排投資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
(二)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投資計畫調整。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嚴格執行制定的監管措施,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作出處理,按月於每月 10 日前將項目的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等。
第十八條 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投資計畫調整。
第十九條 對未按工程進度要求實施,與計畫目標相差較遠的項目,將予以通報、批評或收回、扣減、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二十條 對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不力、投資完成率不足 50%的省份,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本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時適當予以核減。省級發展改革委在分解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安排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眾反映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開展檢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資金安排、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進行稽察,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和地(市)、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
(三)對於切塊下達投資的年度投資計畫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採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查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長江經濟帶戰略實施情況,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長江經濟帶港口集疏運通道和綜合交通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基礎規〔2016〕1369 號附屬檔案 3)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印發關於修訂《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通知,對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支持範圍和補助標準等作出明確,旨在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有關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引導帶動地方和社會資金。
關於支持範圍,暫行辦法明確,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用於支持有利於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改善交通條件具有重要意義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具體包括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綠色發展示範工程、長江乾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項目等。投資採取直接下達投資、打捆下達、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暫行辦法還明確,專項支持範圍覆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 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11省市,原則上僅支持中西部8省市。投資補助資金套用於計畫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