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內投資

預算內投資亦稱“國家投資”。“預算外投資”的對稱。指國家財政籌集和運用的固定資產投資或基本建設投資。包括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投資和國家預算內其他專項資金安排的投資。預算內投資大部分是由國家財政無償取得的稅收 (或上交利潤) 形成的,只有小部分是由有償取得的收入 (如發行國庫券、向銀行借支、國外借款等) 形成的。預算內投資的運用即可採取無償撥款的方式,也可採取有償貸款的方式。

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這部分投資的本質都是財政支出,必須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加以綜合平衡。預算內投資具有可集中使用的特點,即使在全社會投資總額中所占比重不是很大,只要運用得好,仍可對全社會的投資發揮主導作用。自1950年到1979年,國家預算內投資占全民所有制單位基本建設投的80%以上。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這一比重下降到50%以下。1979年以前,國家預算內投資全部採用無償撥款的方式,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負責經辦。1979年8月至1984年,逐步推行部分預算內投資由“撥款”改為“貸款” (簡稱“撥改貸”) 的改革措施。1985年曾試行過將國家投資全部改為貸款的改革。稍後又恢復了國家投資撥、貸並存的體制。我國現行制度規定,國家預算內投資全部列入國家基本建設指令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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