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章概算控制,第四章概算調整,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省級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提高預算內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預算內投資項目,是指使用省級預算內資金建設的省本級(包括省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省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資的省級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概算管理適用本辦法。省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資的,原則上超支不補,如超概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自行核定調整並處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三條概算由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託評審後核定。概算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等。編制和核定概算時,價差預備費按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分行業合理確定。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所需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條(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項目概算)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五條經核定的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省發展改革委和項目主管部門對投資概算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調整概算。
第七條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八條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契約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准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項目單位宜明確由總體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
第九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條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範和概算檔案開展業務,做好概算控制。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並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核定後,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工程諮詢單位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四章概算調整

第十三條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核定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事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正式申報;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十四條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概算。
第十五條申請調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和批覆核定檔案;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檔案;
(五)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於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對於確需調整概算的,省發展改革委委託評審後核定調整,由於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十七條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省發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並提出自行籌措違規超概算投資的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委託評審,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核定調整概算。
第十八條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省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列入審計計畫進行審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未按程式核定或調整概算的,應當及時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條因主管部門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因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許可權對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兩年內暫停申報該單位其他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二十二條因設計單位未按照經批覆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設計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漏項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設計單位追償;省發展改革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作為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重要參考。情節嚴重的,省發展改革委作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省級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設計的重要參考,並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二十三條因代建方、工程諮詢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省發展改革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設區市、省直管縣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概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日。此前有關概算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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