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河北省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省直有關部門: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19年2月2日
河北省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以下簡稱“前期費”)是指從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預算中安排的用於項目前期工作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是指從建設項目規劃謀劃、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到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環節的材料編制、招標、評估、諮詢、審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前期費的安排範圍:
1.省本級項目的前期工作;
2.跨區域、流域以及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前期工作;
3.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條 具體項目的前期費根據全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省級預算內基建投資規模、項目建設內容等確定。
第六條 前期費的開支內容主要包括: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前期工作的標底編制及招標管理費、概算審查費、諮詢評審費和特定項目的技術圖書資料費、項目前期工作人員差旅費,以及經批准與前期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
有關費用開支標準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前期費的安排使用,由承擔相應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向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提出申請,逐項說明項目情況、工作進展、支出事項、開支標準及其需求金額,經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聯合審核後予以安排,省發改委負責下達投資計畫,省財政廳負責批覆資金。
第八條 前期費預算一經確定,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預算調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前期費的撥付遵循以下原則:
1.依據批准的前期費開支標準、用款計畫、工作進度、契約約定等撥付資金。
2.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前期費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1.前期費實行核銷制度。對批准建設的項目,前期費列入批准的項目概算內,計入建設成本。對沒有被批准或批准後又被取消的建設項目,已發生的前期費,由項目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並依據評審結論做出核銷處理。
2. 前期費如有結餘,納入當年基本建設預算重新安排使用或收回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對因工作質量問題未評審通過的建設項目前期費,使用單位應按原計畫繼續完成相關前期工作並自行負擔增加的費用;對因政策調整或受不可抗力影響未評審通過的建設項目前期費,按照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做核銷處理。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對前期費進行嚴格管理和核算。
工作完成後,使用單位應對前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報告需報送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作為今後安排前期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前期費的使用與管理應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有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等行為,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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