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六盤水市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六盤水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檔案目的:充分發揮前期工作經費的重要作用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搞好項目前期工作,是項目科學決策和順利建成的關鍵,也是擴大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為了搞好項目儲備,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安排,市財政局設立專戶統一管理,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於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對縣、特區、區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適當給予補助,但補助的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總額的20%。
第四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來源為每年市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收回的前期工作經費可作為未納入當年市級財政預算或超出當年市級財政預算的重點項目另行安排。
第五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安排規劃編制、重大課題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以及相關階段的工作等,初步設計及設計檔案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六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分為撥款和借款兩種;撥款主要用於行業發展規劃、建設規劃和重大課題研究等公共領域且不具有盈利性質的項目;借款主要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或具有盈利性質的項目。
第二章 申 報 程 序
第七條 申請安排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金投向。對列入國家、省或市中長期規劃和已具有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的建設項目予以優先安排。
第八條 申請安排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單位,應按項目隸屬關係向市主管部門或縣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九條 申請安排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建設項目名稱、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估算等),前期工作內容,前期工作費用概算(包括總額、構成和計算依據),年度用款計畫及工作進展計畫,擬委託的前期工作研究、設計、地勘單位等。
第三章 審批與撥款
第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收到的前期工作經費申請報告進行初審,根據當年可供安排的資金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計畫。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在與相關單位簽訂正式契約之前需將契約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簽署意見同意後才能簽訂正式契約,否則不予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計畫下達後,項目承辦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簽訂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撥(借)款契約 ,填報《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使用明細計畫表》。逾期未辦的,視為放棄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支持。
第十三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總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的項目,必須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委託單位。承辦單位應邀請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的有關人員參與。
第十四條 對於未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的,有關部門通過其他渠道資金安排的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承辦單位要將有關情況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備案,避免重複安排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諮詢、設計或地勘單位開展前期工作,並簽訂規範化的契約。
第十六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工作進度撥付,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撥款通知單,市財政局根據撥款通知單撥付資金。
第四章 使用與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承辦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財務制度,對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檢查計畫執行、財務活動等情況,若有違反前期工作經費使用規定的,可停止撥付或收回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八條 項目承辦單位於每季度末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匯總後向市人民政府匯報。
第十九條 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計畫下達半年後仍未開展工作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回資金另作安排。
第二十條 前期工作成果審查論證通過後,提交一式三份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歸檔,存入市級項目庫。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繼續深入開展工作,直至達到深度,否則收回前期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五章 還 款
第二十二條 使用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借款的基本建設項目,在落實建設資金以後,必須在30日內歸還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滾動使用於其它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確因項目不能建設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收回前期工作經費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減免。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縣、特區、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負責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回收。對不履行前期工作經費還款計畫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暫緩受理其行業或縣、特區、區提出的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申請。
第二十四條 凡由市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提交的項目成果,轉讓給非國有投資主體或引進資金聯合建設時,必須實行有償轉讓。轉讓收回的資金,全部作為前期工作經費,繳入市財政前期工作經費專戶,統籌安排用於下一年度的前期費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辦法不
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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