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市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提高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使用效益,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的規定,根據貴州省科技廳、財政廳制定的《貴州省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科研計畫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要求及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規範市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
  • 制定單位:貴州省科技廳、財政廳
  • 制度依據:財務規章制度
  • 條例:27條
第一章 總 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資金管理職責,第六條,第七條,第三章 資金開支範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四章 項目預算的申報和審批,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及支付,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六章 項目監督及驗收,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以下簡稱套用技術研發資金),指每年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套用技術研發、支持科技攻關計畫、科技成果推廣與科技創新計畫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原市級科技三項費用)。

第三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優先支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採用先進技術標準等重大共性、關鍵性、公益性科技攻關研發項目。其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關計畫。通過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性、公益性技術的研發活動,為產業結構調整、人民生產質量提高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計畫。通過支持科技產業化示範項目,促進科技成果的轉移擴散。作為政府的指導性科技計畫,以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實現產業化為主要目標。
1、星火計畫。面向農業農村農民,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人員培訓、信息網路建設和示範工程,培育現代農業龍頭企業,推動農業產業化、農村城鎮化、農民知識化和農村信息化。
2、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會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與政策、機制研究,推廣關聯度大、適用面廣的共性關鍵技術,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3、重點新產品計畫。主要支持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4、科技合作計畫。圍繞科技工作的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開展科技合作與交流,引進科技資源,加強科技項目的招商引資。
5、科技扶貧計畫。面向貧困地區,推廣套用技術,增加農民收入,幫助貧困地區脫貧致富。
6、軟科學計畫。支持涉及全市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公共安全的問題開展研究,包括戰略研究、規劃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科技政策法規研究、體制改革研究產業技術發展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研究、技術經濟分析研究、重大科技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以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與方法研究等。
7、縣區科技計畫。主要支持縣(區、特區)引進吸收、推廣和普及科技成果,科技信息服務網路建設,加強縣市科技創新及示範能力建設,推動縣(區、特區)特色產業和技術創新及轉化基地建設,建立多層次的科技培訓機制。
8、其他計畫。科普專項、智慧財產權專項、高層次人才培養專項等計畫,以及經市政府確定予以支持的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方面的其他計畫。
第四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支持對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二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六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管理各方的職責與許可權:
(一)市財政局
1、負責審核市級年度經費總預算及各計畫年度經費預算;
2、負責審核市級科技項目計畫管理費預算;
3、共同審核並下達市級項目年度經費計畫;
4、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5、負責審批年度決算。
(二)市科技局
1、負責提出市級年度套用技術研發資金預算建議;
2、負責組織市級項目預算的申報和評審(論證);
3、負責編制市級科技項目計畫管理費預算,並具體管理、使用;
4、共同審核並下達市級項目年度經費計畫;
5、會同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6、負責報送市級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報表。
(三)項目組織單位
1、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單位編報項目預算;
2、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實施進度執行預算,監督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他配套條件;
3、按照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匯總報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4、受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委託,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項目承擔單位
1、負責編制項目預算;
2、負責按項目實施進度執行預算,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3、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的要求報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計畫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七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和計畫管理費。

第三章 資金開支範圍

第八條

項目費是指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專用設備儀器購置費,試驗試製費,能源材料動力費,試驗外協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1、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事業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並按規定在項目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市資助的項目經費中重複列支(人員費支出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的10%)。
2、專用設備儀器購置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3、試驗試製費。指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所進行的試驗及試製費用。
4、能源材料動力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5、試驗外協費。項目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6、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支出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的3%)。
7、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其他費用。

第九條

計畫管理費是指套用技術研發資金計畫管理部門為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評審或評估、招標、實施項目監理、驗收、成果評估及績效考評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畫管理費由市科技局負責具體管理使用,年度計畫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應控制在財政年度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總預算的5%以內,由市科技局商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根據項目類型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對項目按照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方式給予不同額度的資助。

第四章 項目預算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可直接或通過行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單位按程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立項申請,同時編制套用技術研發資金項目預算。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認真編報預算,包括經費來源和經費支出預算,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對擬組織實施的套用技術研發資金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及支付

第十四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市科技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資金預算及項目,按項目契約編制年度用款計畫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五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用於支持縣鄉科技項目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聯合行文以預算指標下達項目縣,縣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按規定支付並監督項目使用;市級科技項目經費,由市科技局按照國庫集中管理辦法提出支付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屬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套用技術研發資金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項目,必須按《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辦理。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和項目縣科技部門要按照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的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套用技術研發資金月份財務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

第六章 項目監督及驗收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行使項目監督職責,對執行中的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匹配資金的到位情況、項目預算的執行和財務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契約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必須於次年元月15日前向科技部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有項目組織單位須向項目組織單位報送,再依次向科技部門報送)。

第二十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的結餘經費,用於補助單位科研事業發展支出。計畫管理費年度結餘,納入下一年度預算計畫,繼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在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項目驗收委員會成員中應有財務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二條

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報經市科技局批准後,將剩餘經費歸還原渠道,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資金報表,不按期報送的,財政部門、科技部門立即停止套用技術研發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組織單位、承擔單位有或專業財務就評估中介機構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行為的,一經發現,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採取停止對該單位事業撥款並收回套用技術研發資金,同時終止項目契約、取消今後一定年度內的申請資格及有關部門取消營業資質等措施。觸犯刑律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辦法生效後,2004年頒發的《六盤水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市府辦發[2004]26)中涉及的經費管理條款與本辦法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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