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名 稱: |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 引 號: | 000218026/2017-00132 |
發布機構: | 省財政廳 | 文 號: | 冀財農改〔2017〕5號 |
主 題 詞: | | 發布日期: | 2017年03月20日 |
主題分類: | 財政 | | |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財政局,直管縣財政局:
為規範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77號),省財政廳對《河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農改〔2016〕7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定後的《河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財政廳
2017年3月20日
辦法正文
河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77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冀政發〔2015〕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農綜改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本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由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省級財政結合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予以適當支持引導。
第四條 農綜改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管理規範、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安排下達
第五條 農綜改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中央和省確定開展的農村一事一議公益性項目建設、美麗鄉村建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動落實的農村改革發展事項。農綜改資金不得用於人員工資、樓堂館所建設等與農村綜合改革工作不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 省財政廳按照農村人口、鄉村個數、財政困難程度、重點改革任務、考評結果等因素分配農綜改資金。
第七條 省財政廳於接到中央農綜改資金後30日內或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後30日內下達資金。
第八條 省財政廳將農綜改資金下達至設區市和直管縣。設區市財政部門應按照規範的程式下達農綜改資金,並及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確定的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結合實際告知市、縣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
第十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足額安排本級資金,並與農綜改資金統籌使用,確保開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資金需要。需要開展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中期財政規劃要求,編制農綜改資金使用三年規劃,提出明確的任務目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農綜改資金應創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採用以獎代補、民辦公助、貸款貼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改革發展有關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十三條 農綜改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支出,若有結轉結餘按照預算法等相關規定執行。農綜改資金的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農綜改資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資產應當明確權屬,及時移交產權,確定運行管護責任。國家直接投入的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除撥款時明確產權的以外,原則上歸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在集體組織和成員之間量化的可按股權比例量化。
第十五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鄉鎮政府應加強農綜改資金管理工作。縣級財政部門、鄉鎮政府應加強基礎信息資料和檔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鄉鎮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做好農綜改資金信息公開工作,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公示項目有關信息。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農綜改資金的績效目標是進一步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破解農村發展改革難題,探索創新農村體制機制,完善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增強改革的前瞻性、系統性、協調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 農綜改資金應根據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指標。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資金管理指標、產出指標和效果指標,其中資金管理指標包括資金管理規範性、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產出指標包括建設任務完成率等;效果指標包括農民滿意度、機制探索情況、經驗可推廣性等。
第十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績效預算管理的要求,確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編制績效預算,並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綜改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對本市上年度資金使用、項目建設和農村綜合改革進展等情況進行自評,並對縣級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自評及考核材料應於1月10日前上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綜合考慮市級自評、對縣考核和審計結果等,將考評結果在分配農綜改資金、競爭立項等工作中加以運用,並採取適當方式公布考評結果。
第二十三條 對農綜改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農綜改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對項目規劃、報賬核算、公開公示、檔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統等工作做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農改〔20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