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資金(以下簡稱“試點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開展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實施方案〉的通知》(財農〔2017〕53號)、《中央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6〕177號)和《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財農改〔2017〕9號),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試點資金,是指根據中央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省級以上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扶持地方開展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工作,責任主體在地方。省級財政統籌考慮中央財政補助情況,給予支持引導。試點市、縣財政部門應考慮試點範圍、試點內容、工作推進等因素,創新資金投入方式,採取資金整合、以獎代補、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加大對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的支持力度。
第四條試點資金遵循“財政引導、以獎代補,專款專用、注重實效,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的原則,由縣級統籌使用。
第五條試點資金只能用於試點縣上報中央和省級備案的試點試驗內容。主要包括:
(一)完善鄉村治理機制。
(二)健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機制。
(三)構建農民持續增收機制。
(四)建立農村生態文明發展機制。
(五)上報備案的其他試點試驗內容。
第六條試點資金不得用於擔保、抵押和償還村級債務,不得彌補企業、合作社等經營組織虧損,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項目,不得用於行業主管部門履職所需的支出事項,不得用於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事項。各試點鎮、村級組織嚴禁違規舉債,嚴控債務風險。
第七條試點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政府採購等規定。試點資金的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試點縣要將省級以上財政獎補資金、市和縣級財政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縣、鎮級財政要將各類試點試驗資金納入專賬核算,按行政村明細核算。
第九條試點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試點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資金分配結果公開公示制度,加強基礎信息資料和檔案管理。
第十條試點村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的村民民主決策機制,實行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一條試點市要立足試點縣實際制定績效考評辦法,對試點縣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及時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統一安排部署,適時對試點試驗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分配資金的依據。
第十三條對弄虛作假、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試點資金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扣回補助資金,並取消其試點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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