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8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日期:1997-08-26
- 生效日期:1997-08-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一、預算編制
(二)省水利廳的支出計畫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每年10月10日前上報下一年度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初步開支計畫;第二步,省財政廳下達支出預算控制數後,在預算控制數內,編制正式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按冀政(1997)48號檔案規定的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範圍,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包括兩部分:一是用於全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基金支出預算(包括大型水庫除險加固、骨幹河道治理,省確定的新建項目,下同);二是用於防洪工程(包括應急渡汛、重點中型水庫維護、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省級管理的防汛通訊系統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經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維護項目,下同)的基金支出預算。在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控制數的10日內,省水利廳將用於全省重點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設計畫和基金支出預算,分別報送省財政廳和省計委;將用於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預算,報送省財政廳,抄送省計委。
(三)省計委對省水利廳報送的用於全省重點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設正式計畫進行審核後,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抄送省財政廳。
(四)用於全省重點水利工程和用於防洪工程的基金收支預算,在省人代會通過後一個月內,由省財政廳向省水利廳下達或批覆支出預算,抄送省計委。
二、預算科目
(二)基金支出科目為“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款”下設定兩個“項”級科目:第1項“水利工程基本建設支出”,反映用於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基金支出;第2項“其他水利建設支出”,反映用於防洪工程等其他用途的基金支出。
三、預算執行
1.省直水利建設基金徵收部門要加強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管理,確保水利建設基金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省級國庫。
2.每月月初,省財政廳從納入預算管理的省級各項政府性基金收入和行政性收費收入中按規定比例劃出水利建設基金收入,轉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款級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劃轉收入”項級科目。
3.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防洪保全專項經費和省計委安排的預算內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的65%以上部分,由省財政廳直接劃轉到“地方政府性基金劃轉收入”項級科目。
4.按《實施細則》規定徵收的其他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徵收部門於每月5日前繳入“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科目。
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征繳的城鎮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按冀財綜字(1996)95號檔案規定繳納的費用,不再屬於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直接按水利建設基金管理,並按原規定比例繳入各級國庫,列“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項級科目。
(二)資金撥付
1.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中用於全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部分,由省水利廳根據省計委審批的全省重點水利建設工程基本建設計畫和省人代會通過的基金支出預算,向省財政廳申報用款計畫,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向省水利廳撥付資金。
2.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用於防洪工程的部分,屬於用於省級的基金支出,由省水利廳向省財政廳申請撥款,省財政廳審核後向省水利廳撥付資金,同時抄送省計委;屬於補助各市的基金支出,由各市政府或政府委託的市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提出申請,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確定後聯合下達,直接撥付給有關市財政局,列入基金上下級往來科目核算,同時抄送省計委。
3.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撥付,要嚴格執行先收後支的原則。
4.對省財政廳撥付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省水利廳要按省財政廳批准設定的專戶進行管理和核算,並嚴格按規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年度預算使用,嚴禁挪作他用。
(三)追加預算
年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中,收入執行數額超過預算較多時,或因重大政策變化導致基金收入或減收較多時,省水利廳可以根據超收(減收)的數額申請追加(減)預算支出,由省財政廳報省人大批准後調整支出預算。
四、決 算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年終如有結餘,專項結轉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結轉使用部分編入下年預算。
五、監 督
六、其 他
《河北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