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於2011年11月25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實施意
- 適用地區:石家莊
通知,內容,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1〕2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號)和《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號),進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市政府建立市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維護和治理。
二、市水利建設基金分為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和縣(市)、區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其對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資金的管理許可權和預算管理級次分別籌集和使用。市內五區和高新區徵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市統一管理使用。
三、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市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我市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三)從市本級徵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四、縣(市)、區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縣(市)、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鎮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三)從徵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比例定期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六、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範圍:
(一)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市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市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二)縣(市)、區的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縣(市)、區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鎮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七、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徵收和資金管理。各級水務、建設、城管、園林、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水利建設基金的支出計畫(項目),其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項目還應商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並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決算。
八、從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以及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
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由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征繳和稽查。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和財務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及時繳入國庫,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規定籌集、使用水利建設基金,對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以及截留、擠占,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處理。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號)和《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號),進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市政府建立市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維護和治理。
二、市水利建設基金分為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和縣(市)、區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其對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資金的管理許可權和預算管理級次分別籌集和使用。市內五區和高新區徵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市統一管理使用。
三、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市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我市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三)從市本級徵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四、縣(市)、區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縣(市)、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鎮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三)從徵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比例定期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六、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範圍:
(一)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市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市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二)縣(市)、區的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縣(市)、區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鎮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七、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徵收和資金管理。各級水務、建設、城管、園林、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水利建設基金的支出計畫(項目),其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項目還應商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並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決算。
八、從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以及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
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由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征繳和稽查。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和財務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及時繳入國庫,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規定籌集、使用水利建設基金,對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以及截留、擠占,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處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