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簡述
【發布單位】江西省
【發布文號】萍鄉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6號
【發布日期】2013-03-22
【生效日期】2013-03-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萍鄉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
《萍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3月22日
萍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維護改造等工程建設類項目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利用主權外債資金及中央、省專項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經市、縣(區)政府批准,列入政府建設項目計畫,由各級政府出資或組織融資的建設項目。
政府性資金主要包括:1、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2、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3、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4、統借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主權外債資金;5、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收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統一領導、監察機關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式、規範管理,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規定。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實行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和專家評議制度。
第六條 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且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試點。代建制項目及代建單位必須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政府辦公會議批准,在項目建議書批覆時予以明確。
經營性或準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採用BOT(即建設—經營—轉讓)、TOT(即移交—經營—移交)、BT(即建設—轉讓)、PPP(即公私合夥或合營)等方式融資的,必須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政府辦公會議批准,原則上應公開招標選擇項目法人。 對擬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應予以明確。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式為:
(一)項目建議書(或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審批,可同時核准勘察、設計招標方案;
(二)項目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或土地出讓契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審批,以及根據項目情況按規定必須完成的相關審查;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同時核准招標方案;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准、地勘報告等;
(五)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批;
(六)人防審查,消防審查,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預算審查等;
(七)招標情況告知,招標檔案審查、備案和依法招標;
(八)中標契約審查、簽訂和備案;
(九)施工許可,開工建設;
(十)結、決算審查;
(十一)竣工驗收;
(十二)資產移交。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按照“依法依規、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則制定審批流程,合理規並審批事項,強化工作協調,推行集中審批和並聯審批,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分工
第十條 成立萍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與萍鄉市重點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合署辦公),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及本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意見;
(二)定期召開領導小組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中的疑難、複雜問題;
(三)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單位、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成立萍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與萍鄉市重點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設在市監察局,為領導小組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
(二)監督檢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單位、部門及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制度和本辦法情況,對市本級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1.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會議,
2.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報建及預算評審,
3.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4.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估價材料審核及大型設備材料採購,
5.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契約談判、簽訂及履行,
6.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審核、審批及隱蔽工程簽證,
7.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撥付、管理,
8.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驗收,
9.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計;
(三)檢查指導縣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四)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單位、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調查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各縣、區應成立相應的監督管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一)依法申報建設項目,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環保、建設、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
(二)根據建設項目需要,負責組建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確定行政、技術、財務、質量安全等負責人;
(三)組織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審核、報批等工作,負責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設計交底,組織編制工程預算並報送財政評審;
(四)依法對建設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及設備等組織招標,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履行契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五)負責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六)遵守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法規和規定,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基本建設程式組織項目建設;
(七)負責籌措項目建設資金、制訂年度資金計畫和施工計畫,對工程質量、進度、工期、安全生產、資金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各參建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契約;
(八)監督檢查參建單位完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施工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對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負責;
(九)負責通報項目建設情況,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計畫、進度、財務等統計報表;
(十)負責組織項目工程完工結算、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完善竣工前各項工作,申報項目工程竣工審計,組織竣工驗收,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後的資產交付使用;
(十一)負責項目建設檔案資料收編整理工作,檢查驗收各參建單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負責申請項目工程竣工前的檔案資料報驗工作,負責竣工資料的移交和備案。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投資人組建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並對其進行監督;
(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依規辦理各項建設手續;
(三)協調管理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並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或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的審批,招標事項核准,負責重點項目的招投標,監督檢查重點項目,稽查重大項目。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工程變更、招標控制價進行評審,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政府採購管理、財務活動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公共政務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聯審聯批的牽頭組織工作,對項目招標投標、設備採購等交易資料進行審查備案,並對交易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環保及領導小組其他行政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監察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行政監察和廉政建設監督。
第十六條 具有相關行政審批或行政監管職能的其他部門、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項目建設監督管理
第一節 項目前期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規定向發改部門申報立項。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立項批覆檔案依法辦理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節能評估和審查、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安全審核等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發改部門審批。發改部門應根據需要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水務、環保、財政及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評估論證,並依據審批許可權進行批覆。涉及到安全審核的,應按規定進行安全審核。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進行初步設計並編制設計概算報告報發改部門審批。設計概算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發生的全部費用。設計概算超過投資估算(除征地拆遷費)10%的,必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修改初步設計。
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是下達項目投資計畫的依據。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設計概算的,必須報發改部門審批,調整後設計概算超過原概算10%的,應報領導小組批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設計概算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按規定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並組織編制工程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進行評審。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設計概算中的工程建設費用。
第二節 招標投標事項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後,方可組織招標投標。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發改部門核准的項目招標事項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總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的項目,招標方案應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招標方案應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規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代理、諮詢、監理等服務項目和施工項目依法組織招標,並一律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有關設備、材料等,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情況應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在相關媒體上同時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報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和招投標監管辦審查備案,並在發出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招標檔案應載明以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公開招標項目應按相關的法律規定設定報名準入條件,不得以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特定業績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和工程預算的財政評審價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
編制招標檔案,應嚴格控制暫列金額和暫估價,原則上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的20%;暫定或暫估金額達到招標規模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組織招標,並接受行政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設立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投標保證金必須從投標企業註冊地的基本賬戶匯至專用賬戶,到賬時間以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時間為準,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應拒收其投標檔案。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至投標企業註冊地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一條 投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以及項目經理(擬派駐的註冊建造師)應到場參加開標活動。
法定代表委託人及項目經理(註冊建造師)等擬派駐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應是與本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員工,並在投標時提供本工程開標當月前連續6個月以上、經勞動部門鑑定的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應當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重大項目和特殊專業工程的專家評審原則上在市外、省外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職能部門。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項目建設單位對重點建設項目和特殊技術的項目,應組織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對中標候選人排序依次進行實質性考察確定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發現有不符合中標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依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節 契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中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簽訂書面契約,並交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審查備案後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並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標的5000萬元以上的契約,及採用BOT、TOT、BT、PPP等方式融資的契約,應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方可簽訂。
項目建設單位應對投標檔案承諾的項目經理、主要技術管理人員(施工員、質量檢測員、安全員、材料員、造價員等)、駐場監理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收存或交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保存後,方可簽訂施工和監理等服務契約。
契約中應當載明,因契約發生爭議應提交萍鄉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施工、監理契約時應分別簽訂廉政契約,報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要求中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中標價的10%履約保證金後簽訂契約。履約保證金應從中標人註冊地基本帳戶支付。
履約保證金在契約約定完工工期後30日按規定退回至中標人註冊地基本帳戶。工程延期,則相應延期退回。
招標檔案規定採用履約保函方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要求中標人按招標檔案的有關規定提交履約保函後簽訂契約。履約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簽發之日起至契約約定的完工工期後30日。工程延期,則保函的有效期要求相應順延或續保。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契約時,中標單位法人代表必須到場親自簽約。中標單位法人代表不來簽約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若中標排序前三名投標人的法人代表均不能到場親自簽約的,該項目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應加強標後管理,對施工、監理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和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工作時間每月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項目經理、主要技術管理人員、項目總監、駐場監理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因不可抗力確需更換的,須經業主同意後,報經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備案,並分別在施工現場、行政職能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布。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契約管理,發現承包單位有轉包、非法分包等違約行為應及時糾正制止。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進行工程驗收和環保“三同時”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按規定報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竣工驗收後30個工作日內應將項目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報審計部門審計,審計部門在3個月內出具竣工結算審計報告。竣工結算審計報告完成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辦結竣工(財務)決算批覆。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公共資產登記,納入公共資產監督管理。
第四節 工程變更、隱蔽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應嚴格執行申報、審批、備案制度。
工程變更審批原則上按照“行業行政職能部門審批工程變更技術合理性,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工程變更範圍,財政部門對工程變更的預算進行評審”的原則分工負責。
工程變更審批程式:
(一)不增、減費用的工程預算變更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會同審批後實施。
(二)單項或者累計增、減工程預算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工程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評審後實施,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單項或者累計增、減工程預算1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的工程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財政部門評審,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意後實施。
(四)單項或者累計增、減工程預算5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工程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變更設計方案、預算,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財政部門評審,發改部門審批,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單項或者累計增、減工程預算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變更設計方案、預算,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財政部門評審,發改部門審批,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六)因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需緊急變更的特殊情況而又無法及時按正常程式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先行主持現場變更工作,變更方案實施的同時應告知相關部門,並在契約條款時效內補辦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隱蔽工程實行申報、抽查、會簽制度,並做好記錄。記錄必須經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共同簽證。
一般隱蔽工程,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現場會簽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所申報的隱蔽工程進行抽查(抽查率不低於20%),抽查結果作為同時段、同類型隱蔽工程的計量依據。
重大隱蔽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現場簽證。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共同現場簽證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先組織實施,事後核查補簽。
重大隱蔽工程是指橋樑基礎、箱涵工程;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基礎工程;200立方米以上的導流洞(含其他開挖涵洞);1000立方米以上的換填土;直徑大於800毫米且長度超過50米的涵管制作安裝;需隱蔽的1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及5噸以上的鋼構件;其它較重大的隱蔽工程等。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選定估價材料,項目建設單位應收集市場信息並會同參建單位和行政職能部門討論確定採購方式,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五節 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資金應實行專戶核算,按年度計畫、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工程款項前置撥款手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備案同意後,從項目專戶轉入承包方註冊所在地的基本帳戶。
工程款項屬於中央預算內資金的,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前應報發改部門審核。
(一)預付款比例不得超過契約金額的30%,並應在契約中明確擔保條件和支付方式,其支付方式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施工組織設計及年度工程計畫合理確定。
(二)進度款撥付必須滿足契約約定的質量標準和進度要求,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實際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
(三)結算款撥付應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並以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覆核)報告為依據。
(四)質量保證金不得低於工程款的5%,並在項目質量保證期滿後確無質量問題時撥付。
第四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檔案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審計結果。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職能部門應按規定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未依法立項,或未辦理規劃、土地、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環保、建設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沒有進行公示、聽證和專家評議,造成重大後果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或工程預算未經財政評審而進行招標活動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當理由和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行為的;
(五)項目招標不在規定的有形建築市場進行的;
(六)簽訂契約前未執行押證制度的,或對契約管理不嚴,對契約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造成重大質量、安全和經濟後果的;
(七)不對施工、監理等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進行考勤考核,或考勤考核走過場的;
(八)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工程或確認隱蔽工程工作量的;
(九)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違規撥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等款項的;
(十)阻撓、干擾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十一)對違規、違法行為或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十二)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對建設項目監管不力,造成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程式不到位、嚴重違規的;
(二)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建設項目重大損失或浪費的,或發生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的;
(三)對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責任追究不到位的;
(四)干擾下屬單位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物資採購活動的;
(五)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具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行政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在項目審批、監督管理過程中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後果的;
(二)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建設項目工程,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實行下列責任追究: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給予行政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萍鄉市重點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和《萍鄉市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