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萍鄉市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中介機構信用管理,實行“政府指導、部門管理、行業自律”的工作機制,堅持“加強監管、嚴格自律、規範發展”的方針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redit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in Pingxiang City
  • 章節:共五章
  • 條數:二十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信用內容和標準,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信用建設,規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構建誠實守信、公平有序的中介平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萍鄉市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萍鄉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從事中介經營服務活動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機構,亦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向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的社會組織。包括:
(一)公證性中介機構。即提供土地、房產、物品、無形資產等價格和企業資信評估服務,以及提供仲裁、產權交易、技術交易、勘察、設計、監理、測繪、檢驗、檢測、鑑定、認證和公證等服務的機構。
(二)代理性中介機構。即提供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以及提供專利、商標、註冊、著作權、稅務、報關、理財、簽證和經紀等服務的機構。
(三)信息技術服務性中介機構。即提供諮詢、招投標、拍賣、物流和舊車信息等服務的機構。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中介機構。

第二章信用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中介機構信用管理由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構成。其中,基礎信息是指中介機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和審批許可的信息,主要包括中介機構的名稱、類別、住所、法人代表、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執業資質、執業人員數量和執業資格等;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獲得的各種獎勵,或者受到司法、行政的處罰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懲戒等信息。
第五條信用管理標準主要包括: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的證照、審批手續齊備,個人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人員數量符合相關規定,並按要求及時年檢備案,無弄虛作假行為;
(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執業行為規範。在經營場所的顯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並公示辦事程式、執業守則、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執業人員資格、監督電話等內容。無出租、出借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現象;
(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自覺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檔案材料應當真實、合法。不採用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手段承攬業務,無低價惡性競爭、毀損同行信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無利用回扣招攬業務的現象;
(四)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執業。保護業主的商業秘密,盡職盡責地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不迎合業主客戶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無虛假驗資報告、鑑定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檔案和其他檔案材料等違規行為;
(五)嚴守執業規程,確保執業質量。妥善保管好應當依法保存的原始憑證、業務記錄、帳簿或契約等相關資料。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偷逃、拖延交納稅金等行為;
(六)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能、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徹底分開、脫鉤。嚴格按規定開展公共資源的審計、鑑定、評估等有償中介服務,無違規行為;
(七)無其他不誠信行為。
第六條中介機構信用管理等級分A、B、C三級。A級表示信用優秀;B級表示信用一般;C級表示信用缺失。
中介機構信用管理等級評價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七條萍鄉市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中介辦)負責對全市中介機構信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中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中介機構準入管理。
(三)監督檢查各登記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開展信用管理的情況。
第八條凡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業務的中介機構,必須具備A級信用管理等級,並在市中介辦登記備案。
第九條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採取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信用評價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動態管理。市中介辦負責收集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發布平台、發布全市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並及時更新。
各登記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市中介辦制定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採集目錄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
第十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進場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業務的記錄工作,並將記錄結果分別報送其登記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市中介辦。
第十一條行業主管以及登記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所監管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履行信用管理職能,建立信用管理檔案,並開展年度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對中介機構作出的年度信用評價結果應報市中介辦,並由市中介辦對其結果進行複查、覆核。
第四章信用獎懲
第十三條中介機構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在市內有關媒體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對年度信用等級為A級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參與政府性投資的項目建設中介業務,給予適當加分獎勵。
第十五條年度信用等級為B級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對在年度檢查考核中發現的不良行為實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降級。
第十六條對年度信用等級為C級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依照《萍鄉市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年度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禁止參加本市範圍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委託中介業務。對其中情節惡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市中介辦督促各登記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第十七條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萍鄉市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各縣區、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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