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閩委發〔2022〕7 號)等檔案有關要求,規範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激勵引導有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於2023年5月10日印發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字號:閩財規〔2023〕3號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於 印發《福建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3〕3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5月10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閩委發〔2022〕7 號)等檔案有關要求,規範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激勵引導有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綜合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引導支持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堅持資金跟著項目走,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納入省級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管理。
(三)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突出對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較好、項目工作紮實、資金使用績效較好區域的激勵。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資金,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監管等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庫建設,開展日常監管及相關考核工作;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督促指導市縣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分解下達專項資金,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項目申報等工作。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駐各縣(市、區)的機構,根據職能參與資金分配,組織本地區的項目審核與申報,嚴格管理資金使用,並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章 資金安排與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大氣污染防治支出,用於支持推進減污降碳、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協同減排等。
(二)海洋污染防治支出,用於支持美麗海灣建設,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整治等。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支出,用於推進“無廢城市”建設、重金屬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尾礦庫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等。
(四)自然生態保護支出,用於支持自然生態環境改善、生態文明示範創建、“綠盈鄉村”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支撐性工程等。
(五)考核獎勵支出,對項目工作成效明顯,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效顯著,獲得生態環境領域國家級榮譽的地區予以獎勵。
(六)其他方面支出,用於支持鞏固提升監管能力、推進清潔生產試點示範,以及突發性應急性任務等其他需要支持的生態環境領域事項。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工資、日常辦公經費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與改善生態環境無關的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採取項目法分配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織,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具體項目。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重點、要求等具體事項。申報項目所在地市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對申報信息進行全面審核,經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項目申報要求申報項目。採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項目儲備與實施等情況進行分配。具體權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項目成熟度等情況確定。在資金分配過程中,可根據審計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績效、預算執行等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節,體現結果導向。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於每年10 月15 日前,正式提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商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於 10 月 31 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提前下達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總量的70%。其中,按照項目法管理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併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其餘資金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 日內正式下達。市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後,應在30日內將資金及績效目標分解下達至具體實施單位,並抄送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八條 實行項目儲備制度,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納入項目庫管理,未入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支持。確需安排的,需按照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確保資金安排與項目緊密銜接。項目庫實行動態化管理,申報視窗全年開放,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相關要求印發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重點方向和申報要求。市縣相關部門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入庫。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原則上每季度集中組織入庫審核工作,可根據入庫申請情況適當加大入庫審核頻次,對審核合格的項目納入項目庫。項目入庫後,省生態環境廳將相關結果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各地應當按照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工作要求,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加強項目規劃,紮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市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並對報送的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負責。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匯總後報送省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按照轉移支付管理有關要求,加快預算執行,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結餘結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市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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