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2013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調整和撤銷,申報和執行,預算績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1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2月23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蘇樹林
2013年12月23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申報、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的,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專門設立的資金,不包括用於所在單位履行職能和自身特殊事項需要的專項業務費。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省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並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注重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和申報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六)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負責本部門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
(五)負責對本部門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設立,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已設立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設立依據、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必要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評審、論證。必要時可以通過公開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為1至3年。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應當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績效管理、管理職責、分配辦法、申報條件、審批程式、執行期限、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調整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達不到主要績效目標的。
第十六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進行整合,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報和執行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經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核上報的專項資金項目,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核意見和申報材料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專項資金申報後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對重點項目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績效目標、補助標準、項目評審結果等,編制專項資金項目資金分配方案,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說明已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第二十一條 參與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遵循公正誠信原則,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專項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准的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批准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畫和內容實施項目,不得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項目實施進度。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中形成的專項資金結餘,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項目未完成的可以結轉使用。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專家、市場中介組織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並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組織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和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在3年內禁止申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在3年內禁止參與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無故拖延專項資金撥付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或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拖延項目實施進度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還相應款項,並在3年內禁止申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為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國家和本省臨時安排的專項資金和搶險、救災資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0月7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一)修訂《辦法》是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大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要“健全現代預算制度”,為做好新時代新征程財政預算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2018年先後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進行修正。國務院於2020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進行修訂。國家層面對推動構建綜合統籌、規範透明、約束有力、講求績效、持續安全的現代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辦法》自2013年公布以來已實施11年,有必要對其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辦法》是適應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2018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對加快建成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作出了具體部署。2021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在加大預算收入統籌力度、規範預算支出管理、嚴格預算編制管理、強化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增強財政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2021年省級全面實施零基預算改革,打破了基數概念和預算支出固化格局,規範了專項資金立項程式和退出機制。為更好地適應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補齊貫徹上級規定與解決實際工作難題的短板弱項,提升我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水平,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三)修訂《辦法》是推進我省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之舉。《辦法》從總則、設立、調整和撤銷、申報和執行、預算績效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作出規定,為我省專項資金的健康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辦法》實施以來的調研評估情況看,省直有關部門、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以及有關基層單位普遍認為,《辦法》雖然在我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由於該規章制定較早,隨著近年來各項財政改革逐步推向深入,部分條款不夠具體,或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因此,為推進我省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必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借鑑其他省份做法,進一步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二 《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管理範疇。根據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進一步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加強財政資源統籌”等要求,《辦法》明確了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範疇,即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專門設立的資金,不包括用於省級部門正常運轉和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同時,明確本省使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均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第二條)。
(二)壓實管理職責。專項資金管理具有較強專業性,也是關乎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職能有效履行的重要工作。壓實政府及部門的管理職責,是做好專項資金管理的必然要求。為此,《辦法》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要求加強領導。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注重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第四條)。二是明確財政部門職責。對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的管理、政策研究、立項審核、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組織預算績效管理、組織清算收回、依法監督等方面的職責作出規定(第五條)。三是規定有關部門職責。對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在建立健全具體管理制度、預算編制和執行、申報材料審核、依法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方面的職責作出規定(第六條)。四是強調信息公開工作。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監督,並對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範圍作出規定(第七條)。
(三)強化預算管理。為進一步規範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撤銷以及申報、執行等程式,強化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增強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辦法》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範設立要求。明確不得增設與已設立的專項資金政策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的專項資金(第十條)。二是規定設立程式。對申請、審核、批准專項資金設立的主體予以明確,對申請設立專項資金需提供的材料及需履行的程式作了規定,並提出明確執行期限、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的要求(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三是明確調整、撤銷情形。列舉了三種專項資金調整、撤銷的情形,規定了相應程式,並對專項資金的整合作出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四是明確分配方式。對於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客觀公正選擇因素,科學合理設定權重;對於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加強對申報材料的審查(第十八條)。五是強調審查審核。規定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編制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並對申報單位和個人以及參與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提出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六是嚴格預算執行。設定禁止性條款,強調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不得無故拖延項目實施進度,及時上繳結餘資金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四)深化預算績效管理。預算績效管理是促進專項資金合理分配、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強化預算績效管理理念,《辦法》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建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第二十七條)。二是開展績效評價考核。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監控和評價,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工作需要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評價、考核,專家、相關市場中介組織等第三方可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並規定執行期滿應當開展績效評價(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三是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明確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和實施問責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一條)。
(五)完善法律責任。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省相關工作實際,《辦法》對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新增對人員的處分。以虛報、偽造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新增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條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三條)。二是明確區分處罰對象。對於挪用專項資金或者無故拖延專項資金撥付的,按行為主體不同進行區分並給予相應處罰。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項目實施單位,由省級有關部門依照職責予以處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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