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財政部新印發通知,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 附則,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權責,第三章 資金安排和分配,第四章 資金使用範圍,第五章 三年項目規劃,第六章 項目申報和審定,第七章 項目實施,第八章 監督檢查,第九章 附 則,財政部通知,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財政部新印發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年7月2日 財預〔2015〕122號
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局):
為規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工作,我部制定了《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駐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屬檔案: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進相關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支持邊境地區用於陸地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改善邊境地區民生、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四條 財政部根據陸地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情況,選取相關因素,分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
第五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將當年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下達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9月30日前,提前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從自有財力中另外安排資金加強陸地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並與財政部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一併分配。分配時應重點向邊境形勢複雜、管理事務繁重、資金使用績效水平高的地區傾斜。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財政部下達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後,連同自行安排部分,應當在30日內下達省以下財政部門;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八條 省級及省以下財政部門要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九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用途包括:
(一)建立邊民補助機制。各省可結合實際情況,探索建立邊民補助機制,對居住在邊境一線以及承擔守邊護邊任務的邊民給予適當補助,並對補助範圍和標準實現動態調整。
(二)保障口岸正常運轉。用於維持邊境一類口岸運轉,支持改善通關條件等。
(三)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主要用於促進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發展以及加強地方政府支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發展能力建設等,不得用於違法違規安排與企業(及其投資者、管理者)繳納稅收、非稅收入以及進出口貿易額、過貨量等掛鈎的財政獎勵或補貼等。
(四)其他。與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有關的民生等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省級及省以下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要按照實施中期財政規劃要求,編制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三年規劃,提出明確的績效目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每年實地開展省以下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於次年2月10日前將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書面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按照《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等檔案要求,每年依據各省上報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條 對於評價結果較差的省,財政部將適時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地方強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3〕267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6]62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雲南、西藏、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
為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邊境地區社會事業和諧發展,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對邊境地區人民的關懷落到實處,規範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邊境地區各項社會事業和諧發展,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對邊境地區人民的關懷落到實處,進一步規範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改善邊境地區人民生產生活條件和促進邊境地區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突出重點。資金主要用於發展鄉、村公益事業和解決與人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突出問題。
2.公開透明。資金使用和項目選擇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納入政務公開範圍。
3.注重實效。堅持辦實事、重實效,以社會效益為目標,強化績效考評。
4.專款專用。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權責
第四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實行中央、省、縣分級管理。市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授權行使有關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政策;分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審核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三年項目規劃和年度項目;組織實施對省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編制本地區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三年項目規劃;統籌管理本地區項目庫;審核並批准縣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年度項目;組織實施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三年項目規劃;申報年度項目;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批覆,建立本地區項目庫;組織項目實施。
第三章 資金安排和分配
第八條 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省級財政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一併使用。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
第九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象為有陸地邊境線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
第十條 財政部對省、自治區(以下簡稱省)分配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並考慮對各地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縣級財政部門下達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邊境地區範圍,以審定批准的邊境地區縣上報項目的投資額為基礎,同時考慮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可以根據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級政府年度預算中按照中央補助額的2%~5%另行安排項目管理費,用於省級和縣級財政部門委託或聘請有關單位和評審機構進行項目評估、評審、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開支。
第四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邊境事務、邊境地區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邊境事務。
1.國門建設及其周邊環境整治;
2.界樁、界碑的樹立和維護;
3.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
4.邊境口岸及聯檢機構建設。
(二)公益事業。
1.村容村貌及環境整治;
2.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建設及設備更新;
3.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及設備更新;
4.農村文化站所建設及設備更新;
5.農村敬老院建設及設備更新。
(三)基礎設施建設。
1.人畜安全飲水設施建設及維護;
2.民眾安居工程;
3.鄉村道路建設及維護。
第十四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投資經商辦企業,不得用於購置交通工具(專用車船等除外)、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原則及範圍不相符的各項開支。
第五章 三年項目規劃
第十五條 三年項目規劃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符合邊境地區資金的使用原則及範圍,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邊境地區人民的願望和需求。
第十六條 三年項目規劃的內容包括總體目標、實施計畫及步驟、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預期效果分析及監督檢查措施等。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匯總縣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三年項目規劃,編制省級三年項目規劃,並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審定的省級三年項目規劃是省級財政部門批覆縣級財政部門三年項目規劃的依據。
第十八條 三年項目規劃經上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不得隨意變更。
第六章 項目申報和審定
第十九條 財政部統一制定項目申報書文本範本及指南。
第二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各項目單位填制項目申報書,經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將審核意見及項目申報書於每年2月底前一併上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批准的三年項目規劃,審定縣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具體申報項目,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審定意見及項目申報書報財政部備案。財政部認為需要對項目進行調整的,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將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於5月底前將年度項目批覆縣級財政部門,同時撥付資金。
第七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批覆的項目和下達的項目資金,組織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實施計畫、預算和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不得隨意調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變更。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變更結果及時上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實施責任書,並根據項目進度或契約要求撥付資金,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報賬制管理或國庫集中支付。項目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預算,組織項目實施,基本建設類項目應當建立工程監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縣級財政部門組織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等進行審核驗收,出具項目驗收報告,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項目實施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上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利用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施的項目,應當統一設立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項目標誌,標誌的具體樣式由財政部統一制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對省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對完工項目進行項目評審,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日常檢查。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編制年度項目績效評價和檢查報告,於次年6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三十條 對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邊境地區所在的省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29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下達2005年一般性轉移支付數額的通知》(財預[2005]332號)中的附屬檔案3《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43號
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政策是一項強國惠民政策,實施這項政策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促進邊境沿海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為進一步加強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提高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將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政策落到實處。
附屬檔案: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3月31日財政部公布的《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09〕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