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開封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由開封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3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開封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 2017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開封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汴政[2017]8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開封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開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開封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市政府批准,由市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以及上級對我市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以及市對縣區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關鍵要素明晰。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上級政府、上級財政部門規定或者市政府規定作為依據;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等。
(二)實施期限明確。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且一般不超過5年,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上級政府、上級財政部門規定或者市政府規定,擬長期實施的委託類和共擔類專項資金除外。
(三)符合公共方向。不屬於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四)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於縣區支出責任的事項,市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市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市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確需延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
本辦法出台前經清理整合後設立的專項資金,剩餘執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原期限執行;剩餘執行期限超過5年或未設定執行期限的,按5年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範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式、評審程式、分配程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定期評估和項目退出機制。財政部門每年編制年度預算前,會同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評估。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評估結果,區分情形分別處理: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市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範圍進行調整的,予以調整。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予以調整。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上級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的,予以撤銷。
(四)到期、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予以撤銷。
(五)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場機制逐步調節的,規定一定實施期限實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撤銷。
(六)績效目標已經實現、績效低下、績效目標發生變動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的,予以撤銷或者調整。
(七)政策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項目,予以整合。
(八)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市政府批准。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綜合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專項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巨觀調控總體要求,以及全市發展戰略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編制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四條 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於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畫。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徵求縣區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準入條件,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評審建立動態項目庫。補助企業的資金,應主要採取貸款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間接和事後補助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複補助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評審要充分發揮有關組織和專家的作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加強評審專家管理,組織項目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應充分考慮專家評審意見,並注重運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規範專項資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協作和制衡機制。部門內部應建立崗位責任制,重大資金可吸收監督檢查機構參與。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資金的,牽頭部門應徵求並充分考慮其他部門的意見,分配方案應聯合會簽報批。
第二十三條 除涉密項目外,項目評審結果和最終分配方案應在網上公示。資金分配檔案應抄送相關部門、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 強化縣區和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縣區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有關部門對同類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壓減其補助數額或暫停其申報資格。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財政資金外,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式辦理,跨年度項目按項目進度安排資金。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批覆、下達、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拖延滯留。對以收定支、據實結算、與上級配套等特殊項目、重大項目和跨年度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先預撥後清算。
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項目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用途,應按程式報批。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將資金直接撥付勞務提供者或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當年難以支出的,提出調整方案,專項資金結餘年終統一收回財政,結轉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編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範圍。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並直接對重點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單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前,應當提交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績效目標和細化、量化的績效指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將其作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並將審核確認後的績效目標予以下達。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 年度結束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制績效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因素,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採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單位、組織或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並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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