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淮安市財政局2013年8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淮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市財政局
- 作用: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淮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財政扶持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0年省政府第63號令)和《淮安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市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監督和績效管理適用本辦法。
經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納入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範運行、績效管理、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各項收支管理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市政府審批確定;
(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以及專項資金結餘的使用審批;
(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審、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責任主體,細化項目內容,制定管理流程,規範資金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專項資金目錄和預算管理要求,提出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
(三)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和項目支出預算績效評審指標,提出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對專項資金績效進行全過程自評;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六)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或者使用自查情況以及專項資金執行報告;
(七)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監察部門負責依法對專項資金進行監察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的投訴、舉報,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市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對涉及專項資金的財政檢查報告、監察報告、審計報告和其他檢查報告、建議或者決定,互相抄送、互通情況,並將其作為今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正確定位服務對象或受益人,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基本一致的專項資金,嚴格控制介入私營部門和非營利組織的項目領域。
第十一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原則上預算執行年度內研究批准的專項資金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對確需要當年安排的專項資金視當年市級預留或超收情況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設立依據、使用範圍(包括項目服務對象或受益人)、績效目標和指標以及可行性自評報告。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定位、計畫、管理及預期結果等方面進行評審。必要時,可組織聽證或公示,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三條 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市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財政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市財政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應當同時調整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提供調整的政策依據,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績效目標或者完不成主要績效指標;
(三)專項資金的使用連續兩年效果不佳或者績效評價排名靠後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將梳理結果報市政府審批後,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四章 使用和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目錄應當作為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突出項目扶持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關鍵環節,集中有限資金,形成有效合力。
積極推行因素法等科學合理分配資金,嚴格控制項目實施與管理成本,真正將專項資金用於項目上。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可以採取報賬制、以獎代補、有償使用等方式對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履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二十二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准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項目實施進度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市財政部門報告,並抄送市審計、監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 經市政府批准,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餘,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日常和事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多環節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真正用好財政資金。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市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組織專家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及再評價。
市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評。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市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績效評價,並向市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結果、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市財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相應款項。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對列入專項資金目錄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原則上均納入本辦法管理。對一些資金規模不大或者項目重要性不十分突出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可以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