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市管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縣、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領導和管理經濟技術開發區審計局。
(七)對市管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黨組成員、局長:管堅勇
黨組書記、副局長:翟放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同安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澤宣
黨組成員、副局長:趙守紅
副局長:王珂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趙偉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職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宣傳、信息、統計、計算機中心、新聞發布、文秘、保密、檔案、信訪、財務、安全保衛、政務公開、市長專線電話等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聯繫協調特約審計員工作。
財政金融審計科
職責:擬定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市級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縣(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和開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財政審計業務。負責審計市屬地方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金融審計業務。
行政事業審計科
職責: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經貿審計科
職責:負責審計市政府經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經貿審計業務。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農業科
職責:負責審計市政府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區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社會保障審計科
職責: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區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職責:負責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根據省審計廳委託,對省在我市的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或本單位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和決算審計;審計市發改委、市建委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外資運用審計科
職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負責審計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經濟責任審計科
職責:組織實施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畫,對全市黨政領導幹部、市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編制經濟責任審計經費年度支出預算;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聯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開封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對縣、區級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開封新區(開發區)審計局
職責:負責審計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開發區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資源環保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參加對國有重點企業、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完成市審計局交辦的審計任務。
人事教育科
職責: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和派出審計機關的勞動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協助縣、區管理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紀檢監察室
職責:負責對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協助局黨組做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信訪工作,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審計科研所
負責組織研究審計理論;參與編制全市審計系統審計科研發展規劃,具體組織實施年度科研課題計畫;收集、整理和交換省內外審計技術、審計工作經驗等方面的資料和成果;傳遞審計信息等。
審計法規
修訂後的《審計法》宣傳提綱
(一)為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所作的修改
1.為明確審計機關適用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和作出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以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三條增加一款:“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2.為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促進審計監督與人大監督的有機結合,以利於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好地履行預算審查和監督政府預算執行的職責,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四條增加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同時,為充分發揮審計工作報告的作用,將審計監督和人大監督結合起來,增強審計權威性,督促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認真糾正審計查出的問題。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四條增加一款:“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3.為適應審計派出機構形式的變化,保障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修訂後的《審計法》將原《審計法》第十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4.為完善《憲法》和《審計法》確立的地方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保障審計獨立性,避免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因揭露和查處問題而遭受打擊報復,並保證其具備一定專業勝任能力,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十五條增加一款:“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二)為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所作的修改
1.為適應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帶來的變化,維護財政資金的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修訂後的《審計法》將原《審計法》第十九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將原《審計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2.為適應我國國有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帶來的變化,維護國家資本的安全,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修訂後的《審計法》在保留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職責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職責,但考慮到其複雜性,將具體如何進行審計監督,授權由國務院規定。即將原《審計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3.為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促進領導幹部認真履行職責,有必要在總結近幾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經濟責任審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規定。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檔案精神,修訂後的《審計法》明確了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即增加一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4.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治理結構要求,在混合所有制經濟狀態下,加強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內部審計,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修訂後的《審計法》將原《審計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5.為適應社會審計機構管理體制的變化和審計機關職能調整的實際,修訂後的《審計法》將原《審計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三)為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所作的修改
1.為防止被審計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會計資料,減少“假賬真審”問題的發生,分清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在原《審計法》第四十一條相應增加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法律責任。
2.為適應我國國民經濟信息化和財會電算化的發展,充分保證在信息化條件下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檢查權,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中,增加“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原《審計法》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有權檢查的內容中,增加“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
3.為全面掌握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並解決公款私存查詢難問題,更好地揭露公款私存掩蓋的違法犯罪行為,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增加兩款:“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為有效地制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和轉移、隱匿違規資產的行為,防止其阻礙、逃避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修訂後的《審計法》明確了審計機關可採取的具體強制措施,並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在原《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規定:“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為克服審計執法手段和範圍的局限性,促進全面履行審計職責,加強與其他機關的配合,形成監督合力,修訂後的《審計法》增加一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6.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審計決定執行的要求,解決審計執行難問題,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修訂後的《審計法》增加一條:“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四)為規範審計監督行為所作的修改
1.為保證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交辦的緊急審計事項的順利完成,並避免專案審計中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可能帶來的銷毀證據、串供、偽造賬目、轉移資產等風險。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增加規定:“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2.為適應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需要,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審計報告制度,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修訂後的《審計法》取消審計意見書,將審計報告從審計機關的內部文書變為對外發布的審計法律文書,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並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3.為體現《憲法》確立的地方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保持審計監督的相對獨立性,建立健全審計機關內部經常性的層級監督機制,進一步規範審計執法行為,糾正地方審計機關不適當的審計決定,修訂後的《審計法》增加一條:“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為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確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具體處理措施,進一步規範審計執法行為,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審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審計處理權的基礎上,明確了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其他處理措施等具體措施。
5.為充分保證被審計單位獲得公平有效的救濟途徑,糾正審計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防止審計監督權的濫用,修訂後的《審計法》對審計複議訴訟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考慮到財政收支的特殊性,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和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設計了不同的救濟途徑。即:“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6.為進一步規範審計執法行為,保證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修訂後的《審計法》保留原《審計法》關於審計人員保密義務的規定,並增加審計人員“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此外,修訂後的《審計法》對原《審計法》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一些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四、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修訂後的《審計法》
《審計法》的修訂和頒布施行,是加強我國審計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促進依法審計、推動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以《審計法》修訂為契機,掀起深入學習、深刻領會、大力宣傳、全面貫徹《審計法》的新高潮。
(一)認真組織學習培訓,深刻領會《審計法》的主要內容及精神實質
各級審計機關要把學習理解《審計法》列為審計機關“五五”普法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大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專題學習培訓活動。各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積極部署,狠抓落實,帶頭並精心組織廣大審計人員,深入學習、正確領會《審計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充分認識《審計法》修訂和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二)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向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廣泛宣傳《審計法》
各級審計機關要抓住《審計法》修訂和頒布施行的契機,通過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採取撰文、宣講、座談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審計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並注意同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監督的指示和近年來審計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結合起來,從而促使有關部門和人員提高認識,積極支持審計工作,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做好《審計法》修訂出台後的相關準備工作
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適時研究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認真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確保《審計法》出台後的順利施行。審計署將根據《審計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及時研究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和貫徹要求,儘快組織修訂和起草《審計法實施條例》、《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提出修訂和完善相關審計準則的構想及安排意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要按照審計署的統一要求,做好相關配合和調研工作,積極提供建議和意見,並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及時清理和修訂地方審計法規。
(四)進一步堅持依法審計,規範審計行為,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在深入學習領會《審計法》的基礎上,按照審計工作“二十字”方針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審計法》及各項審計法規和準則規定,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訂後的《審計法》增加或者明確了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存儲的公款,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規定取得的資產等。審計機關在行使這些權力過程中,必須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堅持謹慎原則,注意掌握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堅持依法審計,規範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加強廉政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等,發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
政務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開封市審計局政府信息,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10〕2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和《中共開封市委、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黨務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汴發〔2012〕8號)以及開封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封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規範及有關工作制度的通知》(汴政辦〔2008〕40號)等有關規定,特編制《開封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開內容
1.機構信息。
2.法規公文。
3.工作報告。
4.計畫規劃。
5.財務管理。
6.平安建設。
7.人事任免事項。
8.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情況報導。
9.依法公開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