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域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以下簡稱保護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海域海島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沿海岸線和海島海域生態功能恢復的資金。
第三條 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涉海規劃,堅持保護優先、陸海統籌。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四條 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實施。具體實施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有關決策部署制定。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0年。期滿後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海島海域保護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第五條 保護資金支持範圍具體包括:
(一)海洋環境保護。對自然岸線、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國家海洋公園等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生態環境質量優良的自然資源實施保護。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島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修復整治。對濱海濕地、海岸帶、海域、海島等進行修復整治,提升海島海域岸線的生態功能。
(四)能力建設。支持海域、海島監視監管系統,海洋生態環境觀測監測建設,開展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調查等。
(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
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審核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保護資金預算並下達,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海島及海域保護治理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開展保護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等。
第七條 保護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支持實施“藍色海灣”綜合整治行動的保護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支持渤海綜合治理等保護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具體項目。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要求等具體事項。地級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3億元、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4億元,具體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總投資金額確定。
項目所在城市負責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並按照項目申報要求提出申請。
中央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對納入支持範圍的沿海城市工作實施方案進行備案。財政部根據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任務量、方案執行情況等,實施年限等編制相關預算草案,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按照規定程式下達保護資金預算。
第九條 採取因素法的,應該選取納入納入支持範圍的沿海地區濱海濕地整治修復面積、岸線岸灘整治修復面積、入海污染物治理量。
因素法分配權重暫按3:3:4的比例確定。財政部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海島海域保護需要合理調整相關因素的權重。
第十條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保護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套用,並建立保護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將對各地保護資金使用和方案執行情況考核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畫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保護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十一條 沿海地區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資金的績效評價,並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對具體項目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監督。發現資金違規使用、項目實施方案變更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程式及時報告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和生態環境部。
第十二條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結轉結餘保護資金的管理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沿海地區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保護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及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5〕250號)、《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中央海島和海域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54)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