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財政部、衛生部2008年發布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時間: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 包括單位:各省、自治區、計畫單列市財政廳
  • 附屬檔案: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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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印發《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衛生局:
為規範和加強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衛生部。
附屬檔案: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檔案全文

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關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2006〕61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社區居民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要努力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穩定的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區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承擔社區衛生服務補助的主要責任,應按社區服務人口人均一定標準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條 中央財政根據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人口和國家規定的人均補助標準,在統籌考慮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績效考核情況的基礎上,確定對地方的專項補助資金。省級財政也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發展社區公共衛生服務。
第五條 中央財政按照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的辦法下達專項補助資金,對經考核後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地區,相應扣減次年的專項補助資金。績效考核以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基礎,重點考核社區公共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基本衛生常識知曉率、傳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標完成情況。具體績效考核辦法由財政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會同衛生部門分配並下達專項補助資金。省級和地市級財政、衛生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七條 省級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本地區應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負責組織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核算,制定成本補償標準,為合理確定省級專項補助資金規模、績效考評辦法等提供依據。針對個體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如計畫免疫等),可以通過核算人均成本確定單位補助定額;針對群體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過核算綜合成本確定綜合補助定額;也可以將所有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一打包,核定單一的綜合補助定額。服務成本的確定應合理彌補人工、耗材及公共衛生服務應分攤的必要的公用經費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資及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八條 區級財政根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人口數和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單位(或綜合)項目補助定額,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核定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第九條 區級衛生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選擇確定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提供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績效考評,並通過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績效考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績效考評工作由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按照市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考評工作。中介機構的聘請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產生。
第十條 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機構選定後,區級財政按照年初預撥、年末結算或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撥付專項補助資金。補助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為社區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並按照醫院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加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機制,規範會計核算,提高財務收支透明度。要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收支項目、標準,不得違規收費和超範圍、超標準開支。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資金分配檔案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專項補助資金全部用於為社區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各級財政、衛生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不得將專項補助資金用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於社區衛生以外的其他支出。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將相應核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級財政、衛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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