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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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9〕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我們修訂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3.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4.計畫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5.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辦法全文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財政部,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準足額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年度基本公共衛生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省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財政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時主要考慮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常住人口數量、國家基礎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等因素。某省(區、市)應撥付資金=常住人口數量×國家基礎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績效因素分配資金,其中績效因素將根據項目總體執行情況確定相應權重,原則上不得低於5%。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國家基礎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適時調整,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完成。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實行中央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分擔80%;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中央分擔60%;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個省,中央分擔50%;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直轄市)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畫單列市,中央分擔30%;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中央分擔10%。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
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和國家基礎標準,結合本地區疾病譜、防治工作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地區標準,地區標準事先按程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高出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
第七條 根據《改革方案》檔案要求,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按照相應的服務規範組織實施,主要用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也可用於其他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以及用於疾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導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
承擔單位獲得的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轉移支付資金,在核定服務任務和補助標準、績效評價補助的基礎上,可統籌用於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不得用於開展基本建設工程、購置大型設備等。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各省份結合地方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主要用於需方補助、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等支出。
第八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評價結果套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檔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醫藥局關於印發<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55號)、《財政部 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醫藥局關於修訂<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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