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衛生健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衛生健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衛生健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衛生健康資金(以下簡稱“衛生健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落實國家和省衛生健康投入政策的資金。
第三條 衛生健康資金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衛生健康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衛生健康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省衛生健康委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市縣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衛生健康資金按照中央和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安排。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衛生健康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衛生健康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衛生健康委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全面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送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六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衛生健康委申請通過衛生健康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按規定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衛生健康委提交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調整的前置條件。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衛生健康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任務清單與資金同步下達。
第九條 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省級對地方的補助資金,按照當地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十條 衛生健康資金具體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內容:
(一)公共衛生服務。重點用於開展面向全體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面向特定人群或針對特殊公共衛生問題提供其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範組織實施,在核定服務任務、補助標準、績效評價補助的基礎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獲得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可統籌用於經常性支出。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各市結合地方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其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包括國家確定的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及省級安排實施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二)計畫生育服務。主要用於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省屬困難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等。
(三)能力建設。主要用於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等。
(四)其他支出。用於其他需要保障的衛生健康項目支出。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衛生健康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分配省本級的補助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對下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省級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結合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補助資金情況,提前下達各市、省財政直管縣下一年度補助資金。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或收到中央補助資金後,省衛生健康委根據事業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任務,科學遴選確定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衛生健康委應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補助資金,按照目標人群數量和人均標準,統籌考慮區域財力狀況和績效評價情況,實行省級分檔分擔辦法,具體按照魯政發〔2019〕2號檔案規定執行。能力建設、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其他計畫生育服務補助資金根據區域財力狀況、服務人口、項目任務量、補助標準、評價結果等因素分配,分配因素根據項目分配特點確定,並向省財政直管縣等困難地區傾斜。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存量資金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資金支出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五條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加強對衛生健康資金的績效管理,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在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公開衛生健康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公開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省財政廳、原省衛生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省級績效考核結算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3〕68號),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關於修訂省級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項目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69號)、《關於修訂省級衛生計生重點事業發展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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