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以國衛基層發〔2014〕33號印發《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功能任務、機構設定與審批、人員配備與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保障措施、附則8章5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 編號:國衛基層發〔2014〕33號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3日
  • 頒發部門: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
  • 內容:功能任務、機構設定與審批、人員配備與管理等
  • 施行時間:2014年6月3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關於印發《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中醫藥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更好地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我們制定了《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管理辦法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明確村衛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務範圍,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行政村設定的衛生室(所、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衛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等人員。
第四條 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正常運轉。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各地制訂村衛生室的設定規劃,並負責全國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定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穩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定規劃與建設、人員準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範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務
第七條 村衛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公共衛生任務。
第九條 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診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以及康復指導、護理服務;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人的轉診;
(四)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外,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務:
(一)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醫療服務。
第十條 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衛生計生政策和知識宣傳,信息收集上報,協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和籌資等工作。
第十一條 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及計生藥具藥品服務。
第三章 機構設定與審批
第十二條 村衛生室設定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服務人口、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民眾就醫;
(三)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
(四)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定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定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衛生室的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民族醫學科)。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室(所、站)。如一個行政村設立多個村衛生室,可在村衛生室前增加識別名。村衛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七條 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於60平方米,服務人口多的應當適當調增建築面積。村衛生室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和藥房。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增設觀察室,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
村衛生室不得設定手術室、製劑室、產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條 村衛生室設備配置要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原則,根據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予以配備。
第十九條 村衛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於1名的比例配備村衛生室人員。具體標準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要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聘用職業道德好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師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 建立村衛生室人員培訓制度。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制訂村衛生室人員培訓規劃。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遠程教育、對口幫扶等多種方式,保證村衛生室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低於兩周,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衛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崗村衛生室人員接受醫學學歷繼續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有條件的地方要制訂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並對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探索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培養模式。地方衛生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從本地選拔綜合素質好、具有培養潛質的青年後備人員到醫學院校定向培養,也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直接接受畢業後培訓,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六條 村衛生室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村衛生室要有明顯禁菸標識,室內禁止吸菸。服務標識規範、醒目,就醫環境美化、綠化、整潔、溫馨。村衛生室人員著裝規範,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定期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相應的財政補助資金髮放、人員獎懲和村衛生室人員執業再註冊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衛生室人員考核工作的開展,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逐步建立村衛生室人員的到齡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機制。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的醫療質量管理、醫療安全、人員崗位責任、定期在崗培訓、門診登記、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報告、醫療廢物管理、醫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規劃工作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婦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財務、藥品、檔案、信息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 村衛生室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鼓勵村衛生室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條 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內的村衛生室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室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
第三十四條 村衛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後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為預防接種單位的村衛生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衛生室人員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的督導、人員培訓和對冷鏈設備使用管理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村衛生室人員召開一次例會,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衛生室人員匯報本村衛生室上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工作情況,報送相關信息報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合理化建議;
(二)鄉鎮衛生院匯總各村衛生室工作情況,對村衛生室人員反映的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必要時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開展業務和衛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訓;
(四)鄉鎮衛生院傳達有關衛生政策,並部署當月工作。
第三十七條 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支持村衛生室以信息化技術管理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接受遠程醫學教育、開展遠程醫療諮詢、進行醫院感染暴發信息報告、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即時結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村衛生室與村計生專乾、鄉鎮衛生院、鄉鎮計生辦之間要及時通報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個案信息。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村衛生室應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以及資產登記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在不增加農村居民個人負擔的基礎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制訂村衛生室的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村衛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並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衛生室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村衛生室補償經費和建設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村衛生室補償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保證村衛生室人員的合理待遇:
(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明確應當由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併合理核定其任務量,考核後按其實際工作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並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三)村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後,各地要採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村衛生室人員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水平與對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補償政策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制訂;
(四)鼓勵各地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衛生室人員的補助水平。
上述經費應當在每年年初預撥一定比例,績效考核合格後結算。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村衛生室建設給予支持。由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建設用地應當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村衛生室建成後由村委會或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 支持村衛生室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村衛生室人員養老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地要將完善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村衛生室人員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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