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村衛生室管理辦法

滄州市村衛生室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村衛生室管理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 包含章節:五章
  • 實施地:滄州市
基本內容
滄州市村衛生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村衛生室是政府向農村居民提供公益性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載體,是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村衛生室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完善村級衛生服務運行機制,保障廣大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和就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等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1〕1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冀政〔2010〕4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河北省鄉村醫生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辦法的通知》(省辦字〔2009〕139號)、《河北省2013年標準化村衛生室建設實施方案》(冀衛函〔2013〕77號)、《河北省衛生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主要設備基本裝備標準的通知》(冀衛規財〔2011〕13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滄州市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管理。本辦法所稱村衛生室是指由政府主導舉辦的農村公益醫療衛生機構,產權歸村集體所有,業務由所在鄉鎮衛生院管理。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是指在村衛生室工作,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其他村級醫療機構不按照本辦法管理,應參照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管理。
第三條 滄州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村衛生室規劃指導。各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規劃、設定、審批、監督、業務管理、技術指導、人員準入、培訓和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功能與設定
第四條 村衛生室是承擔公益性醫療衛生服務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等工作;
(二)利用適宜技術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
(三)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服務;
(四)按規定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五)宣傳政策、統計上報有關信息;
(六)配合做好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相應工作。
(七)承擔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任務。
第五條 每個行政村設定1所集體所有權性質的村衛生室。人口較少、無鄉村醫生執業的行政村可由鄰村衛生室承擔相應工作;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第六條 村衛生室應當分設診斷室、觀察室、治療室和藥房,並按規定配備基本醫療及辦公等設施設備,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村衛生室不得設定手術室、製劑室、產房及病床。
第三章 人員配備
第七條 原則上每個村衛生室應不少於1名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以上資格醫師);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衛生室,每增加500~1000名服務人口應增加1名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以上資格醫師),其中應包括1名女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以上資格醫師)。
第八條 村衛生室鄉村醫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實行執業資格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工作的鄉村醫生主要來源於經考試、審核合格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證書》或《河北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鄉村醫生只能在所註冊的執業地點開展許可範圍內的執業活動。
第九條 鄉村醫生實行聘任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出台實施辦法,鄉村醫生由村民委員會推薦,鄉(鎮)政府組織審核,鄉鎮衛生院組織聘任,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二年一聘並根據需要在本鄉鎮區域內統一調配使用。按照有關程式和標準,逐步將中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第十條 經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多渠道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二條 鼓勵鄉村醫生逐步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對已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範圍。
第四章 業務和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村衛生室的規劃布局、財務管理、人員培訓、藥品代購分發、工作考核等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村衛生室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不得超範圍執業。
第十五條 村衛生室應當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統一網上集中採購、配給並執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室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配、銷、存記錄。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應當主動公開醫療服務項目,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方針政策。將藥品採購價格在村衛生室明顯位置進行公示,並做到收費有票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十七條 村衛生室要搞好環境衛生,增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為農村居民提供整潔、衛生的服務環境和主動、連續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鎮、村級衛生服務管理,根據實際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並逐步探索建立村衛生室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第十九條 村衛生室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參照《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0〕30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0〕26號)的規定,逐步規範收入、支出等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鄉鎮衛生院要建立鄉村醫生每月例會制度,健全村衛生室業務管理制度。村衛生室要加強醫療衛生服務信息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記、轉診有記錄、公共衛生服務有信息記載。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管理方案,每年定期由縣級審計、物價、衛生、財政、人社等部門組織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進行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村委會參與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補助資金調整的依據。
第五章 經費保障和內部分配
第二十二條 逐步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和多渠道補償激勵機制。根據村衛生室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村衛生室進行合理補助。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各縣(市、區)應當明確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和補助標準,並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的變動適時調整。
(二)實施一般診療費。各縣(市、區)應將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按標準執行。
(三)執行基本藥物制度補助。各縣(市、區)應當對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按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村衛生室應建立內部管理、控制和財務核算制度,加強資產和收支、結餘管理,做到賬目齊全、收支清晰。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政府或村集體可多渠道提供村衛生室水、電、暖、主要設備基本裝備維護、辦公用品、網路運行和房屋修繕等所需費用。
第二十五條 嚴禁擠占、截留或挪用村衛生室補償經費(包括建設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或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在推進城鎮化過程中,行政村調整為城鎮居民委員會的,其村衛生室經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可轉為其他醫療機構,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超出許可範圍進行診療活動或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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