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我縣村衛生室建設和管理出台此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我縣村衛生室建設和管理,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環境,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穩步開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村一體化是指通過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在人員、業務、財務、藥品等方面由鄉鎮衛生院實行統一組織和管理的體制。通過一體化管理,達到村衛生室布局合理,管理規範,制度健全,服務能力顯著提高,使廣大農民享受到優質、低廉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實現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鄉鎮的目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醫療點)及其執業人員的管理。
第二章 村衛生室的設定和建設
第四條 統一設定機構。村衛生室的設定堅持“因地制宜,方便民眾,便於管理”的原則,由縣衛生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定。
第五條 村衛生室設定原則上一村一室,服務半徑超過一公里,服務人口超過2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設一個醫療點,相鄰行政村可聯合設定衛生室。
統一房屋建設。1.村衛生室建設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組織實施,並嚴格按照《湖南省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標準(試行)》統一村衛生室建設。村衛生室的業務用房面積原則上在60平方米以上,供水、廁所、宣傳欄等配套設施齊全。設定診斷室、治療(處置)室和藥房,三室分開;治療(處置)室分清潔區、污染區,並有明顯標誌,布局符合感染管理要求,配有常用醫療器械設備;符合條件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可單設觀察室,設觀察床1-2張。有條件的可增設信息資料與健康教育室,業務用房獨院的應增設值班室。
2.縣衛生局積極爭取民生項目資金,加快村衛生室建設進程。由民生工程建設的村衛生室的產權歸鄉鎮衛生院所有。民生工程暫未安排的村衛生室,鼓勵鄉村醫生或村民委員會按照建設標準自籌興建。自籌興建的村衛生室產權歸鄉村醫生或村民委員會所有。
3.縣衛生局對已經符合《湖南省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標準(試行)》要求的村衛生室進行統一掛牌。村衛生室的名稱統一為“中方縣XX鄉(鎮)XX村衛生室”。標牌、標識、服裝、印章、制度等按規定統一製作。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七條 縣衛生局成立縣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醫政、防保、監督、新農合、人事等股室辦人員為成員,負責全縣一體化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衛生院相應成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由鄉鎮衛生院院長擔任組長,分管副院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醫療、防疫、婦幼、藥管、財務人員組成,成立一體化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一體化管理工作。並把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定期組織檢查考核。
第八條 鄉鎮衛生院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一體辦),由各鄉鎮衛生院分管副院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制定本鄉鎮一體化管理方案、實施細則、工作計畫和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對村衛生室(醫療點)行政、業務、財務等各項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3.制定村衛生室目標管理責任書並進行工作檢查、考核和獎懲;
4.定期召開鄉村醫生例會,學習宣傳衛生方針政策及衛生法律法規,通報有關工作情況;
5.對村衛生室(醫療點)執業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和醫德醫風教育;
6.負責轄區鄉村醫生的聘任、調配及考核管理工作;
7.統一村衛生室(醫療點)進藥渠道,規範用藥行為,加強監督檢查;
8.負責本鄉鎮醫療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
第九條 鄉鎮衛生院對轄區內的鄉鎮醫生實行聘任制,被聘任的鄉村醫生由縣衛生局註冊登記,持證上崗,同時對鄉村醫生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兩年一聘。
第十條 村衛生室財務獨立核算、責任獨立承擔。
1.財務獨立核算。村衛生室按照政策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村衛生室開展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村衛生室經營人員承擔。村衛生室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財政、物價、衛生及其所屬衛生院的監督檢查。
2.責任獨立承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村衛生室為獨立法人機構,獨立承擔開展業務發生的民事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統一業務管理。鄉鎮衛生院負責對衛生室的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及時開展業務指導,督促村衛生室認真履行基本醫療、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畫生育宣傳等職責,定期不定期地參加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村衛生室必須實行24小時應診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關門停診。對急危重病人應採取措施積極搶救,對限於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護送轉診,並做好轉診記錄。
第十三條 村衛生室在醫療執業活動中實行統一的門診登記、診療處方、收費發票和操作規程等。必須做到看病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收費有發票,並嚴格執行各項醫護操作技術規範,切實履行告知義務,杜絕醫療差錯,防範醫療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村衛生室應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定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從事接生、計畫生育手術、B超檢查等超範圍診療活動。
第十五條 村衛生室執業人員必須按時參加縣衛生局及鄉鎮衛生院組織和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鄉鎮衛生院要制定年度培訓計畫,積極做好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村衛生室必須堅持預防為主,以公共衛生和預防、婦幼保健工作為主要任務,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依法開展婦幼保健工作,負責本村內的孕產婦及七歲以下兒童基本信息摸底和上報,填寫婦幼衛生信息、台帳,認真做好人群衛生缺陷檢測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農民健康檔案,依法開展農村疾病預防控制,重點控制嚴重危害農民身體健康的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寄生蟲病,積極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與管理,及時處理或協助處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助鄉鎮衛生院做好兒童免疫規劃預防接種等工作,做好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急重病人的初級救護,及時轉診和家庭康復指導。
第十七條 統一制度建設。縣衛生局統一制定村衛生室行政、業務、藥品、財務等管理制度,鄉鎮衛生院制定具體管理措施,負責各項制度的落實。
第十八條 統一檔案規範。村衛生室要建立健全各項帳、冊、證、卡、簿等檔案資料,使用並按規定保存統一印製的各種票據和醫療文書,使用統一刻制的印章。
第五章 藥品管理
第十九條 藥械購銷統一。村衛生室的藥品、器械等必須從統一供貨渠道採購,統一銷售價格,做到同質同價。嚴禁從其它渠道購置和亂收費,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各村衛生室嚴格按《湖南省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有計畫地採購藥品、器械和衛生材料,根據日常臨床工作的需要,及時向鄉鎮衛生院報送購置計畫。
第二十一條 村衛生室設立藥械進銷明細帳,定期盤點,並有專人負責管理,按要求落實防盜、防鼠、防潮、防霉變等設施及相應的藥架、藥櫃等,室內要整潔有序,藥品分類存放,標籤清楚。急救藥品要專櫃集中存放,不得存在過期失效藥品。嚴禁將藥械分散保管。
第二十二條 村衛生室要嚴格執行藥品、衛生材料採購驗收制度,發現有問題的要及時向鄉鎮衛生院反映並調換。
第二十三條 村衛生室對採購藥品和衛生材料的發票和清單要歸檔存放,並建立有效期藥品登記本,隨時備查。
財務管理第二十四條 統一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公示常規收費項目,統一票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管。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要設立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財務專賬,逐項登記門診病人所收費用、補償費用,每月匯總一次,並按合作醫療有關規定及時申報補償資金。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診療收入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對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工作的勞務報酬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鄉鎮衛生院可按《中方縣鄉村醫生考核管理辦法》(中縣衛〔2009〕14號)進行處理或報縣衛生局予以解聘。
1.無故脫崗三個月以上;
2.服務態度差,民眾意見大,多次批評不改;
3.拒絕執行鄉鎮衛生院安排;
4.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
5.超範圍執業;
6.私自採購《湖南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衛生材料或使用假劣藥品。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衛生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出相應的人事、業務、藥品採購、財務管理等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切實擔負起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職責與任務。並對在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