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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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9〕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我們修訂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3.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4.計畫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5.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辦法全文

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用於支持各地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控的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3年,屆時根據工作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延續期限。
第三條 重大傳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補充免疫,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內容。
重大傳染病防控的具體內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財政部,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根據任務量和補助標準測算資金分配方案,指導督促省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結合疾病譜、防治工作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提供各省(區、市)任務量、補助標準等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藥品治療等需方補助和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隨訪管理,加強實驗室建設和設備配置能力建設,以及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等支出。
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八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套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
第十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檔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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