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發布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健康權益,調動傳染病防治人員工作積極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的衛生防護
(一)完善安全防護標準和措施。衛生計生、農牧、出入境檢驗檢疫、林業等部門要認真研判傳染病防治形勢和流行特點,深入研究並制定完善傳染病現場調查處置人員防護標準和措施。為從事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傳染病病人轉運和救治、口岸檢疫、監督執法、動物疫病防治等工作的人員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標準、滿足現場處置需求的防護裝備。遵循標準預防原則,根據疾病的病原體種類、傳播途徑等特徵,結合現場實際,為傳染病防治人員提供相應級別的預防和防護措施,有效降低感染風險。(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加強職業暴露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要科學制定傳染病防治人員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方案,明確職業暴露後的相應報告方式、報告途徑、應急處置措施和風險評估等。一旦發生傳染病疫情,要按規定及時對疫點(疫區)的污染物品、環境等進行衛生處理,防止疫情擴散。要採取隔離、使用防護用品、預防性服藥和疫苗接種等必要防護措施,開展不同類別傳染病密切接觸的醫學觀察,確保防治人員安全。要對參加傳染病防控、診療和需要進入現場的人員提供健康檢查,建立體檢檔案,評估健康狀況,並及時開展職業暴露後人員傷情評估與處置。(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三)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人員防護培訓和演練,落實現場調查、採樣、實驗室檢測、疫點(疫區)及被污染場所和物品的衛生處理、暴露後緊急處置等工作。從事現場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系統的個體防護崗前培訓,熟悉安全防護知識,掌握防護設備使用,並經考核後,方可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建立防護應急物資儲備和使用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傳染病防治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防護應急物資種類和數量,及時採購、調撥、轉運、儲存、使用、更新,建立物資登記、領取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實現儲備方式合理和調用快速便捷。(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加強傳染病患者轉運救治的感染控制和職業防護
(五)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建設。要進一步加強省級傳染病專科醫院建設,提高醫院的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管理水平,研究推廣傳染病診療的新路徑、新方法,提升在傳染病救治時的應變能力、急診急救能力、診斷能力和治療能力。各市(州)、縣要指定轄區不少於1所綜合性醫院,作為收治傳染性強、原因不明傳染病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當地傳染病防治需要,鼓勵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在轄區建立1所傳染病專科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對傳染病患者實施集中收治。定點醫療機構要獨立設定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區,合理配置人員,規範就診流程,便於患者就診;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水、污物處理安全防護設施。建立區域化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嚴格對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要加強口岸隔離留驗場所建設,規範開展傳染病可疑病例排查、處置工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六)做好傳染病患者的接診和相關處置工作。醫療機構要制定完善各類傳染病防控應急預案、醫院感染與預防控制技術指南等,強化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健全醫院感染管理和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和腸道門診工作。落實醫院感染監測、消毒隔離和醫務人員手衛生、職業防護及職業暴露後干預等關鍵防控措施。制定完善職業暴露應急預防、職業安全與傷害的防護制度與措施,建立職業暴露報告、評估及隨訪制度。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省級配置負壓病房、負壓救護車、負壓擔架,市(州)級配置負壓救護車,縣級配置負壓擔架的原則進行裝備,確保轉運救治過程中患者家屬及醫務人員安全。衛生計生部門要指導承擔轉運救治任務的單位和運輸企業做好相關人員防護。(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三、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實驗室網路
(七)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和管理程式,對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質量控制和全過程進行監管,增強樣本採集、運輸、保存、檢測等環節的人員防護,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生物安全實驗室審批備案制度,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檢測能力和防護水平,降低標本轉運、保藏、檢測等環節的感染風險。健全實驗室生物安全、菌毒種保藏、儲存運輸相關規範和操作流程,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應對和處置預案,完善應對準備和相關設備、設施、技術儲備,確保實驗室人員定期接受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持證上崗。(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質監局、省林業廳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八)發揮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作用。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根據國家關於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規劃和布局,做好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的投資安排。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使用管理和維護,落實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規定,建立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共享機制,滿足傳染病防控、醫療、科研等工作需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等部門)
(九)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能力。衛生計生、財政、省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各地區要加強實驗室裝備建設,將全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納入“十三五”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使省、市(州)、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儀器配備、實驗室用房達到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規定要求。(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做好醫療廢物、病死禽畜屍體和患者遺體處理
(十)嚴格實行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各地區要合理布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確保醫療廢物出口通暢。嚴格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按規定對傳染病患者遺體進行衛生處理,對死者生前居住場所進行終末消毒處理,規範處理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解剖查驗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並做好防護人員的安全防護。(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環境保護廳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一)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青政辦〔2015〕29號)精神,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依託養殖場(區)、屠宰場、專業合作組織和鄉鎮畜牧獸醫站建設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並配備必要的全封閉運輸工具及配套消毒設備,統一收集處理小型養殖場、散養戶、診療機構的病死畜禽,同時做好人員安全防護工作。(責任單位:省農牧廳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五、加強信息發布和宣傳教育
(十二)建立信息發布常態機制。衛生計生、宣傳等部門要密切關注輿情動態,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主動做好傳染病防治信息發布,確保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落實媒體宣傳責任,加強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的輿論引導,正面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消除謠言傳播,掌握輿論宣傳主動權。(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三)普及傳染病防治科學知識。衛生計生、宣傳等部門要切實將健康教育作為提高公眾衛生意識和衛生防病知識水平的重要手段。廣泛開展形式多樣、針對性強的活動,積極探索新方法、新手段,全面提升健康教育和行為干預能力。要充分發揮多部門、社會各界的作用,與媒體開展良好的溝通與策劃,宣傳大政方針和工作成績,普及防病基本知識。要通過宣傳教育,提高民眾自我保健意識,引導鼓勵民眾改變不良的衛生行為,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增進全民健康,實現群防群控。(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六、強化保障措施落實
(十四)落實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積極落實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各項措施。傳染病防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加強資金管理與監督,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五)提高傳染病防治人員待遇。省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相關津貼和臨時性工作補助的具體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愛滋病防治條例》、《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條例》、《青海省鼠疫交通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我省傳染病防治形勢和特點,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及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衛生防疫津貼。對直接參與國內傳染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各類一線工作人員,以及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國外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根據工作風險、強度和時間按有關規定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牧廳、省林業廳、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六)完善傳染病防治人員感染保障政策。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係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要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擴大基本醫保保障範圍,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銜接,切實減輕重大傳染病患者經濟負擔。對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障。(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等部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