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精神,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健康權益,調動防治人員工作積極性,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
- 發文日期:2015-11-06
- 統一登記號:HNPR—2015—01092
- 索引號:430S00001/2015-39182
- 文號:湘政辦發〔2015〕94號
檔案內容
加強傳染病處置的安全防護
(一)加強傳染病現場調查處置人員安全防護。衛生計生、公安、司法、農業、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防護標準,為從事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傳染病病人轉運和救治、口岸檢疫、動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體監管、監督執法等防治人員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標準的防護裝備。加強傳染病防護培訓,提高防治人員的自我防護意識和防治技能。
(二)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和使用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傳染病防控應急物資、預防性用藥儲備制度。衛生計生部門根據傳染病發生預測,制定年度《衛生應急基本物資儲備目錄》,與生產、供應企業簽訂意向採購訂單,合理採購、定量儲備,根據傳染病發生情況,合理分發和使用藥品物資。
(三)完善職業暴露應急處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傳染病防治人員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組織開展職業暴露應急處置演練。落實感染監測、消毒隔離等措施,及時做好疫點、疫區和被污染場所、物品的衛生處理,為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的防治人員提供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生職業暴露後,應及時提供預防性藥物、心理干預和人文關懷,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落實傳染病患者救治的安全防護
(一)加強傳染病診療定點醫療機構建設。整合資源,加快省級公共衛生救治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其在承擔全省重大急性傳染病隔離救治、指導援助、人員培訓等方面的作用。每個市州確定1家醫療機構為傳染病定點救治救助醫院,配置負壓擔架、負壓救護車、負壓隔離病房,以及消毒隔離等必要設施設備,承擔轄區內傳染性強、原因不明傳染病救治和轉運任務。相關設施設備2016上半年配置到位。每個縣市區指定1家醫療機構承擔轄區內傳染病救治救助工作。
(二)做好醫療機構傳染病患者診療和處置。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兒童醫院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預檢分診台。感染性疾病科做到清潔區、污染區、半污染區劃分清晰,醫護人員和患者通道分開,潔物和污物分開,防止交叉感染。對呼吸道傳染病等傳染病患者或疑似病人,應當採取隔離或控制傳播措施,對患者陪同人員及其他密切接觸人員採取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加強醫療機構醫院感染控制和消毒效果監測,落實醫療機構預檢分診制度,強化發熱門診、腸道門診管理。
(三)加強口岸隔離留驗場所建設。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設立適宜的口岸隔離留驗場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安排專人,配置相應防護設施設備,加大出入境人員的檢疫工作力度。機場、港口等口岸運營單位要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做好口岸隔離留驗場所建設。
(四)加強監管場所傳染病診療醫療機構建設。公安、法務部門要建立或確定監管場所傳染病診療醫療機構,負責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傳染病防治工作,與所在市州、縣市區定點救治救助醫院建立轉診救治機制。定點救治醫院對監管場所傳染病防治工作予以指導與支持。
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和管理
(一)加快省級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建設。加快推進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和運轉,設定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2家省級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其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費用由財政安排,確保有效運作、發揮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各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網路。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衛生計生、林業、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單位要制定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規劃,支持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儀器設備配備,逐步在"十三五"期間達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農業部獸醫生物安全實驗室考核標準》等要求。落實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有關規定,建立生物安全實驗室共享機制。
(三)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質量控制和全過程監管,做好樣本採集、運輸、保存、檢測等環節的人員防護,明確行政管理和技術責任人,建立健全高致病性標本的運轉流程、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和實驗操作程式,防範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發生。設立省級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全省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評估。對實驗室硬體設施設備定期檢修,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實驗室生物安全隱患,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做好醫療廢物處置、患者遺體衛生處理
(一)做好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實行屬地管理。各地要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規範化建設,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落實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二)做好傳染病患者遺體的衛生處理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各相關單位要按規定對死者生前居住場所進行消毒,對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解剖查驗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規範處理,並做好防治(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疑似人獸共患傳染病病死動物及動物疫病防控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的規範處理,切實加強獸醫防控人員的安全防護。
完善傳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一)保障傳染病防治人員待遇。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傳染病防治津貼和臨時性工作補助制度。對從事傳染病及人獸共患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及現場處理疫情等工作及其他執行公務易受傳染病暴露危害的防治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給予傳染病防治津貼,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直接參與國內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一線工作人員,以及政府選派援助國外傳染病疫情防治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根據工作風險、強度和時間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調整傳染病防治相關津貼和臨時性工作補助的具體辦法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嚴格執行到位。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完善傳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係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各地要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人獸共患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執行公務過程中因感染傳染病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擴大基本醫保保障範圍,加快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銜接,切實減輕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負擔。從事傳染病防治的醫療衛生工作人員、從事人獸共患傳染病防控的獸醫工作人員、警察及其他存在傳染病暴露風險的工作人員,根據傳染病防控需要,免費接種相關疫苗、血清等生物製品,費用納入醫保報銷。
(三)加強傳染病防治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傳染病防治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
加大傳染病防治宣傳力度
要落實宣傳責任,將傳染病防治納入新聞宣傳的重要內容。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健全信息發布常態機制,堅持公開透明發布傳染病防治信息。強化媒體宣傳責任,加大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公益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傳染病防治工作典型事跡。要加強輿情監測,提高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的輿論引導能力,依法打擊不實和誤導宣傳行為。衛生計生部門要創新宣傳方式,大力普及傳染病防治科學知識,深入開展"健康中國行-全民健康素養促進活動",引導民眾樹立健康觀念,培養健康行為,提高全民健康素養。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