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辦法(試行)

《大足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辦法(試行)》是大足縣財政局、大足縣衛生局頒布的管理辦法,目的是為加強政府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證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及可及性,建立社區衛生服務補償機制,推動我縣城鎮社區衛生服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為加強政府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證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及可及性,建立社區衛生服務補償機制,推動我縣城鎮社區衛生服務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渝府發〔2007〕56號)、重慶市財政局等《關於重慶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補助政策的意見》(渝財社〔2007〕109號)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補助辦法和標準。
一、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政府補助原則和方式
政府補助主要用於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向社區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公共衛生服務,維護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不斷提高社區衛生機構工作能力和城鎮居民的健康水平。
按照政府對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預算與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完成情況、社區居民滿意度等績效因素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實行購買服務、績效考評等方式,依據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驗收結果給予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著力提高資金使用和服務效率。
二、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內容及標準
政府或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通過服務包或服務券等形式,為社區居民提供的傳染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老年保健、婦女保健、兒童保健、殘疾人康復、精神衛生、健康教育、慢性非傳染病防治、社區診斷、衛生信息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詳見附屬檔案《大足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及檢查驗收標準》),列入政府補助範圍。
政府承擔社區衛生服務補助的標準。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城市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及重慶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重慶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補助政策的意見》(渝財社〔2007〕109號)檔案規定,社區衛生服務補助標準是15元/人·年,其中中央補助4元、市財政補助3元、縣財政補助8元,並隨財力增加逐步提高本級補助標準,拓展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三、政府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主要方式
政府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採取公共衛生服務包和服務券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在績效評價基礎上,給予社區衛生機構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
公共衛生服務包和服務券。公共衛生服務包主要包括:社區基線調查和社區診斷,建立社區居民健康檔案,兒童免疫規劃、兒童保健、婦女保健、重點人群保健和慢性病患者管理等項目服務。社區衛生服務券包括:產前檢查和70歲以上老年人健康體檢。社區居民憑縣衛生局印發的公共衛生服務券,在縣衛生局指定的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範圍內自主選擇,免費接受規定內容的公共衛生服務。
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
縣財政、衛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評體系和機制,將服務項目完成情況、社區居民滿意度、社區居民健康指標改進等績效因素,納入考核範圍,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為核撥補助經費提供可靠的依據。具體評價方法如下:
(一)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組織機構。由縣衛生局、財政局共同組織行政管理及社區衛生服務專家,成立“大足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考核組”,負責對全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檢查驗收。
(二)績效考核評價依據、對象及方法
1、考核依據。《大足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檢查驗收標準(試行)》。
2、考核對象。轄區內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3、考核形式。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考核分為日常和定期檢查驗收。日常考核委託縣疾控中心和婦幼保健機構實施,每季度不少於1次。定期考核由“大足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考核組”實施,每年11月對全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進行檢查考核。
4、考核方法。考核工作採取查閱資料、統計公共衛生服務券回收情況、現場觀察、入戶實地調查、問卷調查、訪談等方法。
5、考核結果評價。根據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其中日常檢查占60%,定期檢查驗收占40%。考核檢查結果分為四個檔次,按得分多少劃撥經費,低於60分為不合格、60分—79分為合格、80分—89分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檢查驗收結果作為當年核撥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的依據。
五、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撥付及管理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補助經費實行專戶管理。依據考核檢查結果給予補助,優秀的給予全額經費補助,良好的給予90%的經費補助,合格的給予80%的經費補助,不合格的不予經費補助。社區衛生服務站考核檢查達合格以上的,經費補助還須徵求所在地辦事處(鎮鄉)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意見,由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審批同意方可由專戶撥付。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考核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必須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縣衛生局註銷其機構的相應執業資格。發現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冒領補助經費的,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享受政府補助經費資格等處理。
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等違規行為,違者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並視其情節報縣政府予以全額收繳或部分收繳。
六、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本辦法由大足縣財政局、大足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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