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關於開展政府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財社[2007]26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渝府發[2007]65號)和市財政局、衛生局、發改委《關於重慶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補助政策的意見》(渝財社[2007]10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政府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購買服務項目,服務人口,補助標準,確定服務機構,資金籌集撥付,考核管理辦法,監督檢查,

購買服務項目

(一)社區衛生診斷。
對轄區主要衛生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社區衛生服務的供給與利用以及社區資源環境進行客觀、科學的確定和評價;發現和分析問題,並作出處理建議,制定社區健康促進計畫。以街道社區為單位,4年為一周期。
(二)日常信息管理。
根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經常性地收集、報告各類衛生服務與管理信息並進行統計匯總。
(三)居民健康檔案。
按照統一規定,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實施動態管理,包括對文本文檔和電子文檔的建檔及管理。
(四)衛生知識普及。
採取多種健康教育形式開展預防保健常識、心理健康宣傳,指導轄區居民糾正不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配合開展控煙、禁毒、無償獻血、衛生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宣傳教育。
(五)重點人群健康教育。
對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點人群進行針對性健康教育。定期對轄區內中國小校、托幼機構、社區居委會等重點場所開展健康教育。協助指導轄區有關單位和居民開展病媒生物控制和環境衛生整治。
(六)高血壓病人管理。
為轄區確診並已建立健康檔案的高血壓病人實行規範化管理。
(七)糖尿病人管理。
為轄區確診並已建立健康檔案的糖尿病病人實行規範化管理。
(八)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篩查。
對70歲以上的老年人(以確診並建檔的高血壓和糖尿病病人除外)進行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篩查,兩年為一周期。
(九)婦女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
為轄區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和電子檔案,並指導其進行定期產前檢查和孕期保健。提供產後家庭訪視,為孕產婦提供產後保健、營養、心理、康復等方面的諮詢與指導。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指導與諮詢,配合計生部門發放避孕藥具。
(十)兒童保健。
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和電子檔案,提供新生兒家庭訪視,開展新生兒健康檢查以及母乳餵養和新生兒護理指導。對體弱兒、高危兒進行專案管理。
(十一)老年保健。
指導老年人進行疾病預防和自我保健,定期進行家庭訪視。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提供一次常規健康體檢服務。
(十二)疫情報告和監測。
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報告登記制度,報告傳染病病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助開展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漏報調查。協助開展傳染病及其傳播媒介監測。
(十三)一類疫苗預防接種。
負責轄區居民預防接種的登記、管理、接種、補種、統計和報告工作,開展應急接種和強化免疫。及時報告預防接種中遇到的疑似異常反應,並協助調查處理。協助開展預防接種調查評估和免疫效果監測。
(十四)結核病防治。
對發現的肺結核可疑症狀者進行登記並及時轉診。在結核病防治機構指導下,對轄區非住院結核病人進行規範化治療管理,開展全程督導化療,送藥到手、看服到口,做好督導化療記錄。
(十五)愛滋病防治。
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愛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家庭社區關懷,定期訪視,開展心理和健康行為宣傳教育活動,並協助開展患者抗病毒治療。
(十六)其他常見傳染病防治。
進行傳染病病人訪視,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觀察病情恢復情況、指導恢復期的傳染病患者定期複診、指導消毒隔離和觀察密切接觸者有無續發。
(十七)精神衛生服務。
對轄區內已確診的精神病患者登記和建冊,在專科機構指導下對在家居住的建卡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社區治療督導、康復和管理。
(十八)殘疾人康復管理。
對轄區殘疾人情況進行登記,定期對已登記發證殘疾人進行家庭康復訓練以及生活環境改造的指導。
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購買服務項目包括:社區衛生診斷、日常信息管理、一類疫苗預防接種、結核病防治、愛滋病防治、其他常見傳染病防治、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篩查、婦女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兒童保健、殘疾人康復管理等10項。
對社區衛生服務站購買服務項目包括:高血壓病人管理、糖尿病人管理、居民健康檔案、衛生知識普及、重點人群健康教育、疫情報告和監測、精神衛生服務、老年保健等8項。
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具體的購買服務項目,根據籌資水平、服務成本、衛生需求等情況,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衛生局商定。

服務人口

(一)服務人口:以當地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人口數和暫住6個月以上人口數為基礎,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和衛生局進行覆核,上報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確認,作為市和區縣兩級財政安排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依據。

補助標準

(二)補助標準: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各服務項目的補助標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可以區分為針對個體的服務項目和針對群體的服務項目。針對個體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如兒童保健等),可以通過核算享受服務對象的人均成本確定單位項目補助定額。針對群體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如重點人群健康教育等),可以通過核算綜合成本確定綜合項目補助定額。也可以將所有公共衛生項目統一打包,核定單一的綜合項目補助定額。還可以按照服務中心或站的服務功能和項目,分別核定補助標準。補助標準應能合理彌補人工、耗材等成本。補助標準可隨著工資和物價水平的變動適時進行調整。

確定服務機構

(一)服務提供機構的選擇範圍。參與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只要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都可申請參與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
(二)購買服務的組織管理。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會同衛生局成立購買服務委員會,明確購買服務的操作程式和日程安排,並按有關規則具體組織實施。
(三)確定公共衛生服務提供機構的方式。為了推動公平競爭,受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或購買服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選擇確定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提供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提供機構”)。原則上在街道辦事處所轄範圍內確定一個服務提供機構。首先在本街道具備資質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鱗選,對現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具備條件或沒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街道,可選擇其它醫療機構作為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提供機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衛生服務機構參加競標的,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採購方式確定。只有一個衛生服務機構參加競標的,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確定,但要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其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競標。
(四)購買服務契約的訂立。服務提供機構確定後,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衛生局應與服務提供機構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目標任務、服務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

資金籌集撥付

(一)資金籌集。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標準在預算中足額安排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提高本級補助標準,拓寬服務項目和補助範圍。
(二)資金支付。
1、社區公共衛生補助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採取國庫直接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
2、對承擔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於每年5月30日前先預撥70%補助經費,年末根據考核結果結算。

考核管理辦法

(一)實行兩級考核,分級負責,以區縣(自治縣)考核為主。
1、區縣級考核: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會同衛生局按照《重慶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考核管理辦法(試行)》(渝社衛辦[2007]7號),制定本地考核細則。並選擇公共衛生、財務經濟、公共管理等領域專家,組建人員相對固定的績效考評專家委員會,在具體組織績效考評時,相關專家從委員會成員中隨機抽取。於每年10月份前,組織相關部門、績效考評專家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對服務提供機構按契約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進行績效考評。同時,對本區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
2、市級考核: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於每年6月30日前,對前一年度各區縣(自治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投入與使用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局另行制定。
(二)考評結果的運用。
1、各區縣(自治縣)對服務提供機構的考評結果作為確定本年財政補助總額的依據。對達到考評標準90分以上的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撥付剩餘30%補助;對未達到考評標準的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機構限期整改,達到整改要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實際完成項目數量撥付補助;對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予撥付剩餘30%補助,並終止其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的資格,重新確定新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2、市級對區縣考核結果作為確定本年度市級補助資金分配的依據。

監督檢查

(一)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和衛生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的要求,對財政補助的社區衛生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二)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積極配合財政、衛生部門的檢查工作,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年末提供相應的資金使用及分析報告。
(三)對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截留財政補助資金和造成損失浪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開展政府購買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加強指導,督促落實,不斷總結完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作,承當起相應的職責,共同配合做好購買服務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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