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精神,深化我省城市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最佳化城市衛生服務結構,適應民眾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需求,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
- 發布機構:海南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06年11月27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精神,深化我省城市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最佳化城市衛生服務結構,適應民眾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需求,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注重衛生服務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創新工作機制,合理調整和配置城市衛生資源,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引導優質資源進入社區,努力構建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醫院以及預防保健機構分工合理、協作密切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有效緩解民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二)工作目標。2007年,地級市城區基本建立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框架,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達70%,一般市、縣城區覆蓋率達30%,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上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之間初步形成有效的協作機制。2008年,地級市城區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達85%,一般市、縣城區覆蓋率達40%,省級和國家級貧困縣(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開展社區衛生服務。2009年,地級市城區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達100%,一般市、縣城區覆蓋率達50%,省級貧困縣(市)城區覆蓋率達20%,國家級貧困縣(市)城區覆蓋率達10%。到2010年,地級市城區建立機構設定合理、服務功能健全、人員素質較高、運行機制科學、監督管理規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能適應城區不同層次人群的基本健康需求;一般市、縣城區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率達60%以上,省級貧困縣(市)城區覆蓋率達30%以上,國家級貧困縣(市)城區覆蓋率達20%以上,基本形成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為基礎的社區衛生服務平台和新型城區衛生服務體系。
二、推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建立社區衛生服務網路
(三)堅持實行區域衛生規劃,制定實施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各市、縣政府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為主體,以診所、醫務室(所)、護理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補充的社區衛生服務網路,逐步形成結構適宜、功能完善、規模適度、便民利民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使居民就近能得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各市、縣在2007年第一季度前要制定本轄區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發展規劃。原則上1個街道辦事處可設立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萬人口左右的社區可設立1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新建社區可根據規定標準增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所屬社區衛生服務站(含社區其他衛生服務網點)實行業務管理和指導,具備條件的可實行一體化管理。市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不再舉辦醫院,應著力於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四)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多元化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舉辦要立足於現有衛生資源,對現有的一級醫院、部分二級醫院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具備條件的城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進行轉型或改造改制。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般應由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轉型或改造改制設立,或由二、三級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站可多元化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沒有基層醫療機構或基層醫療機構不具備轉型改造條件的,可就近指定政府舉辦的二、三級醫院舉辦。現有衛生資源不足的,可由政府舉辦,或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招標,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舉辦。
(五)明確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規範建設標準。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其業務用房和配套設施要列入當地建設規劃並切實幫助解決;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由編制部門按照財政補助事業編制予以核定。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也具有公益性質,各市、縣政府要給予應有的支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執業監管,規範設定條件和標準,依法嚴格準入,明確服務範圍和內容,健全技術服務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考核評價制度,保證服務質量。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要符合有關規定並維持基本穩定,堅持公益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向醫院模式發展。
三、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創新社區衛生服務模式
(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功能。要針對居民健康狀況和衛生需求,以社區、家庭、居民以及農民工及其暫住人口為對象,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失業人員等為重點,以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為主要方式,開展重點人群及個性化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畫生育技術指導諮詢和一般傳染病、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急診病人的處置等工作。積極開展社區巡診、預約轉診、家庭病床及護理、殘疾人康復、臨終關懷等服務。
(七)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公共衛生服務與健康管理職能。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推行“防保在社區、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服務模式,主要職責是社區預防、社區保健、社區醫療、社區康復、社區健康教育、社區計畫生育等。特別要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公共衛生服務與健康管理職能,普遍開展疫情監測和報告、全民健康教育、居民健康普查、建立健康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檔案、經常性的健康諮詢和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兒童免疫規劃和婦女兒童系統保健等工作。要針對影響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險因素,有計畫地實施社區干預、疾病預防控制和重點人群保健工作,推行家庭契約式服務,逐步建立家庭保健醫師制度。在參加醫療保險的人群中探索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健康管理制度。
四、強化社區衛生服務能力建設,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質量
(八)培養造就一支以全科醫師為骨幹的高素質的社區衛生服務隊伍。依託國內及本省醫學院校、省市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全科醫師培訓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人員進修培訓基地,為社區培養、輸送全科醫師、護士。要實施多種形式的規範化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建立適應社區衛生服務要求的全科醫師、社區護理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聘制度。鼓勵主治醫師以上退休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繼續服務。加快轉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骨幹培訓,適應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需要。
(九)建立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大中型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上下聯動的密切協作機制,提升服務能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過對口扶持等方式,組織大中型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務人員到社區聯合開展社區衛生服務,促進優質醫療衛生資源進入社區。積極探索開展社區首診制試點,逐步由社區承擔一般門診、康復和護理等服務,建立切實可行的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制度,保障社區醫療安全;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等機構要逐步將適宜社區開展的公共衛生服務交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同時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醫護及防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的時間可計作晉升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所需服務農村基層的時間。
(十)加強社區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制定和落實中醫藥優惠政策,按規定合理配備中醫藥人員、設施和藥品等中醫藥資源,逐步完善中醫藥特色服務功能,積極開展對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的中醫藥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推廣和套用中醫藥、中西醫結合適宜技術為社區居民服務,擴大中醫藥服務的覆蓋率,提高中醫藥服務水平,滿足社區居民的不同需求。
(十一)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創新補償投入機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保障社區衛生服務穩定的經費支持。各市、縣(區)政府要承擔社區衛生服務補助的主要責任,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區衛生服務經費,並隨著經濟發展逐年增加。要逐步建立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由政府購買,基本醫療服務由醫療保險和個人購買,醫療救助由政府和社會、相關部門予以補助的社區衛生服務主要補償機制。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建設、房屋修繕、基本設備配置、人員培訓等,要根據產權關係等因素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社區居民提供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性服務要按規定進行補助,補助標準根據社區人口、服務項目和數量、質量及相關成本核定,補助方式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其中,海口市、三亞市及洋浦開發區要按社區衛生服務人口人均不低於4元,一般市、縣(區)人均不低於3元,省級貧困縣(市)人均不低於2元,國家級貧困縣(市)人均不低於1元的標準安排補助資金,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落實。省財政要根據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從2007年起對國家級貧困縣(市)按社區衛生服務人口人均5元,省級貧困縣(市)人均4元,一般市、縣人均3元,海口市、三亞市、洋浦開發區人均2元的標準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並結合各市縣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績效考核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對社區公共衛生服務情況的考核、評估辦法由省衛生廳商省財政、人事勞動、發展與改革等部門另行制定。
五、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完善社區衛生服務運行機制
(十二)規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管理。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要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嚴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技術服務項目的準入。開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必須具備基本條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申報、審批、註冊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及時調整、退出。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執業監管,規範社區衛生服務的項目名稱和內容,制定合理收費標準。要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的科學評價機制,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健全社會監督體系,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對社區衛生服務進行監督。對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或連續兩年考核評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處理。上級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範圍內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指導和監督管理責任。
(十三)營造社區衛生服務良好的運行機制。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參照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效能的要求,採取定編定崗、公開招聘、契約聘用、崗位管理、績效考核等措施,推進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改革。對工作績效優異的人員予以獎勵,對經培訓仍達不到要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解除聘用關係。要規範財務收支管理,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也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收入不得與服務收入直接掛鈎。要建立嚴格的考核標準,規範社區衛生服務行為,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四)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監管。鼓勵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供應質優價廉的社區衛生服務常用藥品。開展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藥品和醫藥分開等試點。推行社區衛生服務基本用藥目錄,並加強監督管理,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用藥低成本運行,切實減輕民眾醫藥負擔。
六、切實加強領導,完善社區衛生服務配套政策
(十五)把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保護和增進居民健康,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是各級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充分認識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對於維護居民健康、促進社區和諧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全面承擔起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認真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各項目標的實現。要建立政府牽頭、多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省政府成立城市社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各市、縣(區)也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制定規劃,落實政策,將社區衛生服務作為考核各級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指標,加強督促檢查,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持續、快速發展。
(十六)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統籌協調,出台相關政策配套檔案,規範我省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實施準入條件和管理規範,承擔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的職能,推動社區衛生服務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定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的基本規範、基本用藥目錄、規章制度和考核評估標準,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推動中醫藥適宜技術為社區居民服務的有關工作。
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吸引優秀衛生人才進社區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基本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問題;與衛生部門共同落實完善全科醫師、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做好對全科醫師技術職稱的評聘管理工作;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不斷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充分發揮各類社區衛生服務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作用,落實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將符合規定的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合理確定在社區就診費用報銷比例,引導參保人員首診、小病、康復在社區。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落實我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
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將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會同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社區醫療服務的具體定價許可權,審批新增社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制定社區醫療服務價格。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的財政補助政策及財務收支管理辦法,加強監管,提高資金使用和服務效率。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支持投入力度,逐年增加對社區衛生服務建設發展經費投入水平。
民政部門負責將社區衛生服務納入城市社區建設規劃,探索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利用民主監督機制,支持和指導社區做好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把支持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作為表彰社區服務先進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重要內容之一。
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將社區衛生服務設施納入建設規劃,根據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明確建設用地。將社區衛生服務用房納入居民小區建設計畫,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教育部門負責全科醫學和社區護理學科教育,支持和配合衛生部門建立以畢業後醫學教育為核心的全科醫學教育體系。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居民用藥安全有效。
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落實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