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2007年12月13日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發布文號】哈政發〔2007〕31號
【發布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2007-1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
(哈政發〔2007〕31號)

各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黑政發〔2006〕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提高社區居民健康水平為宗旨,最佳化城市衛生資源配置結構,創新衛生服務體制和機制,努力構建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能力。
(二)基本原則。堅持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注重衛生服務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多渠道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堅持實行區域衛生規劃,立足於調整現有衛生資源,輔以改擴建和新建,健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堅持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並重,中西醫並重,防治結合;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著力推進體制和機制創新;堅持與社區建設相結合,充分發揮各區和縣級市政府的積極性,促進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發展。
(三)總體目標。到2010年,全市8個區和3個縣級市規劃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30個(8區210個),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4個(8區86個),社區衛生服務站136個(8區124個),基本建成機構設定合理、服務功能健全、人員素質較高、運行機制科學、監督管理規範、籌資機制穩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所有城區居民從住所步行15分鐘內可到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並能快捷地與家庭醫生取得聯繫,得到需要的醫療衛生服務;所有城區居民在社區可享受到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並逐步實現基本醫療首診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疑難重症到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務措施更加完善,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進一步提高。
二、推進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一)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具有公益性質,不以盈利為目的。各地要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等服務功能,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等為服務重點,以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為主,開展健康教育,指導社區居民糾正不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開展計畫免疫、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開展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系統保健和管理;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監測、指導和管理;開展傷殘人和疾病的康復服務和臨終關懷服務;開展計畫生育、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出生缺陷干預,避孕藥具發放;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和疑難病症的轉診;開展家庭巡診、出診及家庭護理等多種形式的醫療保健服務。要優先為城市低保人員和下崗職工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並將進城務工農民及流動人口納入社區衛生服務範疇。積極探索和開展有特色的社區衛生服務。
(二)合理規劃布局。要按照社區地域和人口分布合理規劃和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原則上每個街道辦事處設定1處覆蓋3―10萬人口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人口不足3萬人的街道辦事處可合併設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中心難以覆蓋的地區,按人口分布可設定若干個社區衛生服務站。對政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的一級醫療機構,凡符合條件的可將其整體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對政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的二級醫療機構,凡符合條件的可進行結構功能改造,將其部分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轄區內沒有醫療機構可以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街道辦事處,可通過對所在區的衛生資源進行整合舉辦或由政府新建,也可由不在轄區內的二、三級醫療機構舉辦,也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由社會力量舉辦。新建社區衛生服務站應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組建為主。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對其組建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實行行政、業務、財務、藥品和人員的一體化管理;不是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組建的社區衛生服務站,要主動接受轄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在本區域內根據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和醫療技術力量劃分若干個服務區域,由二、三級醫療單位作為本服務區域的社區衛生服務指導中心,承擔本服務區域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和雙向轉診等任務,並定期下派專家到本服務區域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進行出診服務。
(三)推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按照規模適宜、結構合理、設施齊全、環境溫馨、方便民眾的原則,在全市開展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為重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工作,使全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規劃布局、業務用房、基本設施和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功能和業務水平等方面達到國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標準,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健康需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房屋標準化建設要在原有基礎上,對沒有達到標準的,按標準進行改擴建;對規劃內擬設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標準進行新建,並同步完成設備裝備工作。標準化建設完成率要在原有基礎上,實現2007年達到70%,2008年達到80%,2009年達到90%,2010年達到100%。
(四)加強隊伍建設。要按照國家關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的有關規定,合理配置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原則上按每萬名居民配備2―3名全科醫師,1名公共衛生醫師。在醫師總編制內配備一定比例的中醫類別醫師。全科醫師與護士的比例按1:1的標準配備。公立醫療機構承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要以承辦機構派出人員為主,負責人由承辦機構選派在職人員擔任。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崗位培訓、全科醫學規範化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逐步在社區建立起一支以全科醫學為主體,包括中醫、西醫、公共衛生、護理、藥學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社區衛生管理人員的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引導和鼓勵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鼓勵二、三級醫院的醫生和70歲以下的退休醫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事和衛生部門要共同建立退休衛生技術人員人才庫,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選人、用人提供服務平台。大中型醫院、預防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定期選派優秀的高、中級衛生技術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各區和縣級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有計畫地組織衛生技術人員到大中型醫院和預防保健機構進修學習、參加學術活動,提高社區衛生技術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
(五)完善運行機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崗位管理制度,要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科學管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定。要按照國家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完善人員聘用制度,通過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實行擇優聘用、契約管理。要改革收入分配機制,建立與服務工作數量、質量和民眾滿意度等掛鈎的分配製度,切斷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檢查收入之間的直接聯繫。有條件的區可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收支兩條線管理試點工作,按項目實施成本核算,減少浪費,降低運營成本。
(六)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預防保健機構、大中型醫院間的合理分工和協作關係。各區和縣級市的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等預防保健機構,要調整工作職能,將適宜社區開展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交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並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規範化的預防接種門診,承擔轄區內適齡兒童的預防接種任務,由社區衛生服務站負責協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好預防接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大中型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間的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制度,發揮社區的導診功能,合理分流病人。積極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試點和推廣工作。要隨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技術能力的提高和設施條件的改善,逐步實現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大中型醫院集中診治疑難重症,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
三、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
(一)嚴格準入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和社區衛生服務設定規劃以及設定標準審批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嚴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技術服務項目和較大型醫療設備的準入管理,嚴格審批程式和執業登記。對已經審批設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履行社區公共衛生職能或經考核達不到基本合格標準的,要限期整改、及時調整或責令退出。
(二)加強日常監管。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考核和評價體系,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監管,將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社區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內容。要嚴厲查處承包、出租診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不具備外聘資格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擅自擴大診療科目,增設科室開展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相適應的診療技術等違規行為。要發揮行業自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作用。要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確保醫藥安全。嚴格財務管理,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1名工作人員參與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按照“資源共享、互聯互通”的原則,加快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力爭到2010年,建成全市統一的社區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社區衛生診療信息管理系統、社區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統和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評價管理系統。通過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網路平台,對社區居民健康信息進行動態監控和管理,實現家庭、社區、醫院、預防保健機構和管理部門信息互通共享,實現社區衛生服務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社區衛生服務的效率和水平。
四、完善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政策與措施
(一)完善財政補償機制,加大政府投入。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穩定的社區衛生服務籌資和投入機制,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投入力度,並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各區和縣級市政府要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房屋和醫療衛生設備等設施,對業務培訓給予適當補助。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中,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業務用房新建、改擴建和修繕以及設備裝備所需資金,以各區及縣級市政府投入為主,根據省有關規定要求,市政府對各區給予適當補助。全市社區公共衛生補助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省和市、區及縣級市財政的補助,此項經費主要用於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我市從2007年起,市和區財政按城區非農業人口每人每年5元標準安排社區公共衛生補助經費(其中:區財政安排3.5元,市財政安排1.5元);縣級市按省規定要求落實社區公共衛生補助經費,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經費投入標準。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由政府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人口數量和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數量、質量以及單位(或綜合)項目補助定額,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核定補助。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要與服務效果掛鈎,由市財政和衛生部門共同制定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補助標準、考核評價標準和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市和區及縣級市的財政、衛生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配、核撥和使用社區公共衛生補助資金,並對其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加強跟蹤問效,嚴禁套取、擠占、挪用。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由同級政府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二)完善城市社區醫療保障支持政策,方便民眾就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不斷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辦法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範圍;將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對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治療的,個人起付線標準要比同類醫療機構降低20%,並研究適當降低參保人員個人自付比例;探索降低由大中型醫院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下轉患者的個人住院起付線標準的辦法;將部分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治療項目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市民政部門要探索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市低保定點醫療機構,探索實行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首診制,對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治療有困難的,通過雙向轉診轉往上級醫療救助定點機構進行治療。
(三)調整社區衛生服務價格,引導病人合理分流。物價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收費標準。對各種技術勞務性服務項目和一般性服務項目,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統一定價,建立全市統一的社區衛生服務收費標準體系。適當拉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的收費標準,引導居民小病在社區就醫,合理分流病人。要加強藥品價格監管,規範藥品價格。
(四)出台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人事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完善社區全科醫師、護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和聘用制度,積極吸引醫院中的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和護師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對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晉升給予適當政策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五)進一步完善落實有關部門的職責,保證社區衛生服務發展。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準入標準和管理規範,制定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加強行業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推動中醫藥為社區居民服務的有關政策措施。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並對社區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的財政補助政策,根據需要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備配備補助資金。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財務監管。
――民政部門負責將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社區建設內容,探索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制度,做好社區衛生服務的民主監督工作。
――人事編制部門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完善吸引優秀衛生人才進社區的有關政策。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有關政策。
――規劃和建設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社區衛生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並依法加強監督。
――物價部門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政策並依法監督。
――稅務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規定,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社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制定社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管理辦法,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計畫生育、生殖健康、宣傳教育、藥具發放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殘聯負責殘疾人社區康復需求調查,協助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殘疾人康復需求與服務檔案。
五、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領導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任務,是進一步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領導,把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社區文明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社區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內容,落實責任制和考核制,統籌規劃,抓好落實。為加強對全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長為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各區和縣級市政府也要成立由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各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本地區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健康發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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