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7〕75號)和《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哈發〔2006〕1號)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我市社區服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
- 簽發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通行範圍:哈爾濱市
檔案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7〕75號)和《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哈發〔2006〕1號)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我市社區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總體目標
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省會中心城市地位相適應,與城市居民需求相適應,覆蓋社區全體成員、服務主體多元、服務功能完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體系。
(二)主要任務
1.推進社區公共服務。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是社區公共服務的主體,要將社區就業、社會保障、社區救助、社區衛生、社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社區法律援助、社區文化教育體育、社區流動人口、社區安全、社區環境治理等政府公共服務覆蓋到社區,為居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
2.支持社區自助和互助服務。社區居委會是開展社區自助和互助服務的主體,要在協助基層政府做好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基礎上,組織動員駐社區單位和社區居民開展鄰里互助、日間照料、捐贈救助、建立慈善超市等多種形式的自我服務,對特殊群體要深入家庭開展服務。
3.鼓勵社區中介及商業化服務。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居民個人是開展社區中介服務、便民利民商業化服務的主體,要利用“小、快、靈、便”的優勢,積極開展便民利民服務,做到低償、有償、誠信、便捷。
4.開展社區志願服務。在群團組織、社區註冊並堅持開展服務的志願者是社區志願服務的主體,要注重在知識傳授、法律諮詢、居家養老、精神慰藉、社區關愛等方面開展志願無償服務。
二、加強社區基礎設施建設
(一)主要任務
各區、縣(市)和街道要分別建有使用面積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以上,提供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事務服務的社區服務中心。社區要平均建有使用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區組織辦公和公益性服務用房(以下簡稱社區公益用房,主要包括社區組織辦公室、社區服務工作站、警務室、人民調解室、圖書室、文體活動室、紅十字服務站、市民學校、慈善超市等),並配備微機、網路、音像設備等必備的辦公設施和文體活動器材,採取信息化手段為居民提供服務。按照國家關於社區衛生服務的要求和標準,加快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標準,建設未成年人室外活動場地。
(二)保障措施
1.建立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長效機制,市、區兩級政府要將2008至2010年城區(不含呼蘭、阿城2區)社區公益用房達標建設所需資金列入本級政府年度預算,市級採取建成後補貼的方式投入,力爭3年全部達標。
2.落實相關政策。市城市規劃部門要制定出台《哈爾濱市居住社區公益服務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將社區公益用房等6項公益性服務設施作為居住區建設工程必配的強制性建設內容。按照《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137號)的規定,居住區建成後,由社區居委會主任作為社區代表,與專家、業主、區政府及物業管理單位等評審委員共同對新建小區進行社會評審,社區服務設施不達標的不得通過社會評審。對社區公益用房要無償或低償優先交付社區使用、優先允許回遷,在辦理集體財產過戶手續時,有關部門要免收行政性收費。
3.整合社區資源。社區公益用房達標建設通過新建、改建、置換、購置和資源共享等多種方式解決。對近幾年驗收但未按規劃提供社區公益用房的小區,市房產住宅部門要協調物業管理等單位,騰出被占用的社區公益用房。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協調駐社區企事業單位,將對內服務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協調有關部門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將社區內廢棄鍋爐房無償或低償優先改建為社區公益用房。企業改制時,應當按照國家民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等10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85號)精神,將之前租借給社區組織的房產產權無償劃轉給社區組織。
三、拓寬服務領域,落實優惠政策
(一)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社區要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外出陪伴、精神慰藉等服務。對獨居的孤困老人提供無償服務,由政府負責服務費用;對有一定經濟能力的獨居老人提供低償服務。同時,要協調能夠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為獨居老人提供各項居家養老服務。
(二)執行相關價格優惠政策。社區公益用房用熱、用水、用電費用按照民用收費標準收取。社區公益用房的電話安裝和通信業務,要給予優先優惠辦理,電信費、網路費實行優惠價格。
四、加強社區服務隊伍建設
(一)保障社區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自2008年1月1日起,社區組織辦公經費執行每月1200元的標準;社區居委會成員的生活補貼為正職每月900元、副職每月800元(以上兩項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1:2的比例承擔);保險待遇按哈發〔2006〕1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提高社區服務隊伍成員的素質。鼓勵和支持離退休公務員、分流教師、大學畢業生、轉業幹部和企事業單位的優秀人才通過競聘到社區工作。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將對街道幹部和社區居委會成員以及社區工作者的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統籌安排,精心組織,不斷提高其依法辦事、做好新時期民眾工作和發展社區事業的能力,更好地為社區居民服務。按照2006年國家人事部、民政部聯合頒布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人事、民政等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我市社會工作者評價方面的實施意見,激勵廣大社會工作者立足社區服務領域開展工作,形成一支職業化的社區服務隊伍。
(三)加強社區工作者的管理。成立社區服務工作站,站長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兼任,站內成員統稱社區工作者,由進入社區工作的勞動保障、公安、環保、殘聯等部門聘用的專職協管員組成。社區服務工作站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居民的監督。社區居委會每年要組織居民對社區工作者進行測評,對測評不合格的,經街道辦事處覆核後,建議業務主管部門予以解聘或調離。
(四)加強社區民間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育管理。積極培育社區志願者隊伍,加強對志願者的組織管理,推行社區志願者註冊制度。鼓勵居民作為義工開展志願服務,推行志願服務的時間儲蓄制度和服務激勵制度,促進社區志願服務可持續發展。積極培育社區民間組織和中介組織,鼓勵其為居民提供優質服務,發揮應有作用。
五、加強社區服務的領導和監管
(一)完善社區服務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社區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市和區、縣(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社區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社區服務日常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承擔。
(二)加強社區服務監管工作。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接受居民對其在社區為居民所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各類社區服務行業標準,推動社區服務標準化的貫徹執行。社區便民利民商業服務也要接受居民代表評議,引導社區服務從業者樹立誠信意識,打造社區信譽品牌。對損害居民民眾利益的行為,有關部門要及時查處。
(三)發揮社區服務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民政部門要發揮社區建設牽頭作用,制定落實社區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溝通協調各部門,抓好督促落實。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社區服務業發展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指導社區服務規劃項目建設。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社區服務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資金、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並將以上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城市規劃部門負責對社區公益用房、社區服務場地的規劃和審批。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承建社區公益用房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移交工作。房產住宅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單位搞好物業服務,配合社區做好相關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扶持社區就業的政策措施,做好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商部門負責社區服務網點註冊登記、費用徵集等行政管理,制定落實社區服務業費用減免等扶持政策。稅務部門負責為社區服務網點辦理稅務登記手續,開展稅費徵集,制定社區服務業稅費減免方面的政策措施。金融機構要在建立賬戶、信貸登記、發放貸款等方面,對社區服務網點提供便捷服務。衛生部門要推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發展,規劃社區衛生服務站點布局,加強社區衛生行業指導和管理。人口計生部門要在社區宣傳計生優生政策知識,指導好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商務部門要出台扶持社區商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規範社區商業服務。公安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社區警務室,推進社區治安服務,維護社區公共安全。法務部門負責社區的法制宣傳、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組織實施社區矯正。教育部門要開展好社區教育服務,指導學生參加志願服務和社會實踐。文化部門要抓好社區文化設施建設,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區文化活動。體育部門要推進體育進社區,為社區提供健身設施和體育活動器材,開展社區體育健身活動。科技部門要利用社區陣地開展科普宣傳,組織實施科技進社區活動。環保部門要開展社區環保宣傳,大力整治社區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社區環境改善。殘聯組織負責組織開展社區殘疾人服務,落實相關優惠政策。老齡組織要推進社區為老年人服務。積極鼓勵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加強社區內的基層組織建設,維護職工、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開展各項社區志願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