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縣級財政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專項資金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依法設立、科學規範、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個人、單位或組織對專項資金的審批、使用、管理髮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舉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專項資金的申報、調整、撤銷和報批等工作;負責預算指標下達、資金調度、結餘結轉清理回收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開展項目預算評審、績效管理等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主管部門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負責對專項資金立項申報、評審、預算編制、資金分配、實施、跟蹤、檢查、驗收和績效自評工作;負責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接受財政、監察、審計檢查和績效考評;負責清理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實施單位負責執行專項資金收支活動,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工程質量和支出預算管理,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審核支付工程款項,完善支出管理措施,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
第十條 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分為運轉經費專項資金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運轉經費專項資金主要是指縣級相關部門因特殊履責需要,在預算定額標準外,確需在項目預算中安排的支出,包括辦案經費、專項業務費等。縣級機關各部門需設立運轉經費專項資金的,應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縣財政部門核定後納入預算管理。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縣級機關各部門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的促進本部門事業發展的支出或縣委縣政府作出決策需要在政府項目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設立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符合預算年度國家政策規定及財力可能等因素;
(二)貫徹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落實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
(三)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和建立公共財政的需要,重點解決一些市場無法解決但又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與穩定的大問題。
第十二條 設立專項資金至少要符合以下依據之一:
(一)中央、省、市批准設立或上級政府財政專項下達轉移支付配套資金;
(二)縣委、縣政府已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的上級政策規定;
(三)縣委、縣政府正式檔案或批文。
第十三條 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式:
(一)業務主管部門因業務需要提出在下年度預算編制或本年度預算執行中追加設立專項資金的,應附以下資料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1.設立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設立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所需資金的預算明細測算情況和依據,以及專項資金執行期限;
3.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具備的檔案依據;
4.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及收益處置方案等材料。
(二)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力情況,對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報告作出是否同意設立或批轉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的批示。
(三)縣財政部門收到縣人民政府批轉的專項資金設立申請後,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申報要求;
2.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是否依據充分,是否符合國家、省、市財政政策和財政管理要求;
3.申請設立金額是否與事業發展要求和縣級財力狀況相適應;
4.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績效目標等相關指標是否符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等規定和社會發展客觀要求;
5.申請設立的專項資金是一次性專項還是經常性專項,是否有明確的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專項資金的來源是否可以從當年度預算安排的同類或相似項目支出以及以前年度項目支出結餘統籌調度安排。
6.申請設立的專項資金金額較大、影響面較廣,縣財政部門可組織中介機構,對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資金規模等予以綜合論證。
(四)縣財政部門將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審核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經縣人民政府審議批准可設立。未明確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部門直接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第十四條 項目計畫和資金預算一經批覆,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確需變更適用範圍和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額度、終止或撤銷實施項目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向縣人民政府報送以下資料,並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調整批示:
(一)專項資金變更申請報告(包括變更內容、背景、原因及變更後有關情況的詳細說明);
(二)縣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變更申請的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撤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縣財政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不同階段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目標任務和全縣工作重點,需要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範圍進行適時調整的;
(二)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併整合、統籌安排的;
(三)對專項工作任務已經完成或執行到規定期限的專項資金,需及時調整的;
(四)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未能達到預期目標,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十六條 按照行政管理隸屬關係和預算管理級次,二級預算單位提出設立、調整或撤銷專項資金,必須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按上述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縣財政部門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將專項資金目錄、金額和使用期限或專項資金調整、撤銷等事項納入預算編制和調整,按法定程式審議通過後,連同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批覆給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縣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各單位、部門向縣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要求配套的檔案,經縣財政部門批准,按國家規定進行配套。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除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外,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執行期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十條 縣財政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並根據梳理結果,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在受理各部門、單位的各類檔案時,涉及新設專項資金但未履行新設專項資金程式的,應先徵求縣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增設立的專項資金,在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1個月內,業務主管部門應制訂具體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確資金使用分配範圍、對象、標準、期限。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應報送縣財政部門備案。逾期未制訂的,縣財政部門可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納入預算、需進行資金分配的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細化資金分配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後分配下達,需縣財政部門會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根據單位類型、項目性質以及使用單位上報的用款計畫,確定資金支付方式。屬基本建設用途或需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應按照縣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管理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一)部門預算單位的財政專項資金,全面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原則上以直接支付形式辦理(不含鄉鎮)。
(二)臨時機構或用款單位與縣財政部門沒有經常性經費劃撥關係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辦理用款審批程式,納入本部門預算撥付到用款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分配的財務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按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分配和使用,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二)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開支,不得超標準開支。
(三)專項資金中不得開支與資金用途無關的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費用。
(四)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相關財務規章制度,並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對要求單獨核算、專賬管理的專項資金,應按規定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既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需二次分配、執行中需要調整預算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年度決算的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支出情況按預算科目編列年度決算報表,報送縣財政部門,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公開專項資金預算和決算。
第二十八條 年終未用的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原則上統一由縣財政部門收回,不予結轉。對於跨年度項目,在下年度存續期間視資金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編製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形成固定資產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產權、財產物資移交、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評審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評審工作的管理主體是縣財政部門,責任主體是申報專項資金的各單位、部門。對需要評審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我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完成後,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並對專項資金使用和分配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在預算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縣財政部門提交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自評報告。屬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業務主管部門亦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進度進行總結,並向縣財政部門提交項目中期績效評價自評報告。
第三十三條 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對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對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未能達到績效目標的,縣財政部門應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並視情況提請縣政府對該專項資金予以暫停、撤銷執行或減少金額。
第三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的自查,對存在問題及時糾正。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健全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條 項目評審報告是編制財政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經過評審後的項目預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其他相關指標,將作為該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參考指標。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對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專項資金執行過程的合規性和執行結果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通過審核執行方案、核實基礎數據,對專項資金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要主動公開,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審計、監察的監督,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按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縣財政部門報告,並抄送縣審計、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 對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 上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設立、調整、撤消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轄部門、單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