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桐廬縣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廬縣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10-1-12
  • 實施日期:2010-1-12
  •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
  • 第三條: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
  • 第四條:縣審計局依法對財政專
本辦法簡介,本辦法內容,

本辦法簡介

名 稱:桐廬縣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1-12
實施日期:2010-1-12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3號
桐廬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桐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廬縣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桐政發[2010]5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桐政發〔2010〕5號
桐廬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桐廬縣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桐廬縣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

本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促進財政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發揮財政專項資金在加強巨觀調控、維護民眾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第二條資金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經縣政府批准,財政預算安排或其他財政性資金籌集的具有特定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包括上級和縣級財政為解決有關問題、滿足特殊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目標而安排的生產建設性、事業發展性項目資金和其他資金。
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第三條部門和項目單位,設立專項資金的鄉鎮(街道),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在接受審計監督中,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審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縣審計局依法對財政專項第四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對財政專項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及其審計績效評價。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涉及財政專項資金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財政部門對上級財政補助的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情況;
(二)各主管部門對同級財政及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及使用情況;
(三)各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對財政專項資金投入項目的立項和實施中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
(四)與財政專項資金配套的相關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有關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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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審計機關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可採取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心工作,加強對資金流向、項目建設的審計監督,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要把真實性、合法性審計與效益性審計相結合,分析研究影響財政專項資金效益發揮的原因,評價資金使用績效情況,促進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第九條 審計機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與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計畫管理和工作情況的溝通,落實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中涉及暫停財政撥款、追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肪課ゼ臀ス嬖鶉蔚卻澩朧俳ぷ韉男髖浜稀?lt;/SPAN>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向縣人民政府報告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結果。
審計機關可以按規定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結果。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專項資金,截留、挪用、滯留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發現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機制、制度方面的問題,應當向縣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完善的建議。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監督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
第十五條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在管理、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在管理、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審計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審計人員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的重大過失和違規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桐廬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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