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州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州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體現統籌安排、分口切塊管理,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於縣市支出責任的事項,州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州政府提出申請,州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再報州政府批准;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州政府批准。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州財政局提出申請,州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州政府審定
第六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州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州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州政府批准。
第八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後按程式撤銷。確需延長時間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州政府提出申請,州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再報州政府批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範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式、評審程式、分配程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報請州政府按程式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州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範圍進行調整的;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
(三)對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需要歸併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任務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撤銷的;
(五)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需調整或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清單,報州政府批准。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全口徑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畫,報州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於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畫。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徵求縣市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準入條件,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評審建立動態項目庫。補助企業的資金,應主要採取貸款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間接和事後補助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複補助財政專項資金。適合縣市統籌審批的,應下放審批許可權,切塊下達縣市,州級加強監督、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評審要充分發揮有關組織和專家的作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加強評審專家管理,組織項目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應充分考慮專家評審意見,並注重運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規範專項資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協作和制衡機制。部門內部應建立崗位責任制,重大資金可吸收監督檢查機構參與。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資金的,牽頭部門應徵求並充分考慮其他部門的意見,分配方案應聯合會簽報批。
第二十三條 除涉密項目外,項目評審結果和最終分配方案應在州政府入口網站和州直業務主管部門、州財政局子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四條 強化縣市和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縣市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有關部門對同類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壓減其補助數額或暫停其申報資格。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財政資金外,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除國家政策規定外,不得以撥作支,並嚴格按預算級次進行集中支付。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式辦理;跨年度項目按項目進度安排資金。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批覆、下達、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拖延滯留。對以收定支、據實結算、與中央配套等特殊項目、重大項目和跨年度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先預撥後清算。
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項目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用途,應按程式報批。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將資金直接撥付勞務提供者或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當年難以支出的,提出調整方案;專項資金結餘年終統一收回財政,結轉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編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範圍。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並直接對重點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要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考評指標,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 年度結束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制績效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因素;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採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單位、組織或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州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