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州級調節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湘西自治州州級調節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12號)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增加全州地方糧食儲備規模的通知》(州政辦函〔2015〕99號)檔案精神,規範州級調節儲備糧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州級調節儲備糧是以動態管理方式,為保障糧食安全,服從全州巨觀調控需要而建立的州級儲備糧。
第三條州級調節儲備糧應當按照《湘西自治州糧食應急預案》關於糧食應急加工供應點規劃要求合理布局,支持糧食產業化加工龍頭企業發展,並降低儲備費用。
第四條州級調節儲備糧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結合市場購銷合理周轉,確保最低庫存,確保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
第五條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州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州級調節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巨觀調控意見,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州級調節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州級調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州有關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州級調節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州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情況,負責安排州級調節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至州級調節儲備糧承儲企業,並負責對州級調節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湘西自治州分行及其他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安排州級調節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州級調節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州級調節儲備糧由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州財政部門實行委託代儲。州級調節儲備糧承儲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擇優委託。
州級調節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二)州級以上(含州級)農業產業化加工龍頭企業,主營業務以糧食加工、倉儲為主;
(三)企業有效倉容不少於2萬噸,且倉房及倉儲配套設施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具備相應的糧食保管和檢驗人員;
(四)大米年加工銷售量不低於1萬噸;
(五)企業資信等級不低於A+級;
(六)符合市場調控和州級糧食應急保障加工供應點布局要求;
(七)企業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不得超過75%;
(八)三年內沒有違反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
第十條州級調節儲備糧代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企業名稱、地址和法人變更,重組、分拆、停業、撤銷、申請破產,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發生重大財產和債務糾紛等,必須在事發後3日內報告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州級調節儲備糧收儲品種為秈稻穀(包括秈稻成品糧),以優質秈稻穀為主。
第十二條州級調節儲備糧的收儲,承儲企業可按其收儲品種國家當年最低收購價加收購費用2.5元/百斤的標準,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第十三條州級調節儲備糧糧權屬代儲企業,其收購、銷售和輪換由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和生產經營需要自主進行,盈虧由企業自負。但在糧食供求緊張、市場糧價大幅波動時,代儲企業必須服從巨觀調控的需要,在保本微利的情況下將州級調節儲備糧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參與糧食市場調節。
第十四條建立州級調節儲備糧庫存月報制度,承儲企業應當如實上報月末庫存。庫存月報表(見附屬檔案1)由承儲企業於下月初3日內上報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州財政部門,同時抄送提供貸款的相關銀行。
第十五條州級調節儲備糧的庫存要求。月最低庫存不低於代儲企業代儲規模的20%,且年平均庫存不低於代儲企業代儲規模。
第十六條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採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進行州級調節儲備糧的庫存核查,發現代儲企業庫存不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嚴重不實的,會同州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取消其代儲規模。
第十七條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和《湖南省省級儲備糧質量監督抽查扦樣檢驗辦法》,對代儲企業代儲的州級調節儲備糧的糧食質量與儲存安全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糧食質量與儲存安全存在隱患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會同州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取消其代儲規模。
第十八條州財政部門對州級調節儲備糧實行利息補貼,不安排收購、銷售、保管、輪換、損失損耗等費用補貼。
州級調節儲備糧利息補貼從州本級糧食風險基金中支出,利息補貼根據承儲企業承儲計畫及核定的收儲成本,向州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承貸的貸款金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據實計算。
年平均庫存達不到代儲規模或月最低庫存低於其代儲規模20%的,均不給予利息補貼。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規定的,可相應扣減或取消當年的利息補貼。
第十九條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州級調節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市場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州級調節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州級調節儲備糧:
(一)兩個以上縣市出現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上漲;
(二)兩個以上縣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州級調節儲備糧;
(三)州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州級調節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動用州級調節儲備糧,由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州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並及時通知提供貸款的相關銀行。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州級調節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動用州級調節儲備糧,由州人民政府下達動用命令,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代儲企業不得拒絕執行和擅自改變州級調節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二條代儲企業應當與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州財政部門簽訂《湘西自治州州級調節儲備糧代儲契約》(樣式見附屬檔案2),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代儲企業應當積極推進“智慧糧庫”建設,並將相關功能及時運用到州級調節儲備糧管理中,促進管理的規範化,提高管理的精準性。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州財政部門負責解釋。縣市調節儲備糧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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