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 縣財政局: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專項資金
  • 縣監察局:對項目的招大額支出的政府採購
  • 縣審計局:全方位地開展審計監督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切實保障財政專項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中央、省、市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並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立項、分配、使用、監管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能對專項資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負責。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編制項目及其預算草案、可行性方案並向上級申報,組織項目實施並具體提出用款計畫,按規定合理、有效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收集、匯總、定期報送資金使用管理信息,按月向政府分管領導、監察、審計、財政報送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及工程進展情況。
第五條監管部門職責: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活動全過程依法進行檢查監督,涉及專項資金管理重大問題,各職能部門應當向縣政府報告。
縣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的稽查,補貼發放項目的公示,參與預、決算的審核,定期報告財政專項資金的收支結餘和使用與管理情況,每月抽查部分項目,按月匯總上報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及工程進展情況。
縣監察局的主要職責是:對項目的招投標、大額支出的政府採購、基建完工的驗收與預決算的投資評審、項目公示情況等進行曰常監督。著重對違法、違規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縣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按照縣人民政府安排的年度專項資金審計項目,全方位地開展審計監督,對國計民生的重點工程和救災、社保等重要領域的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審計和績效評審,著眼於審計結論的落實和審計成果的套用。
第六條專項資金審批及撥付制度。由用款單位報用款計畫,並附相關資料,送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指標檔案及已審批的資金分配方案,認真核實項目實施情況及相關檔案資料,按進度提出具體撥款數額,縣級專項資金按縣級預算資金審批制度辦理,中央、省、市專項資金經縣財政局分管領導簽字後報政府分管領導審批,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報縣長審批,財政及時將款撥付到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
第七條因職能交叉須由多個部門共同實施的項目,由縣財政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確定牽頭部門,落實、安排專項資金,不搞重複安排。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在支付過程中,必須履行法定手續,手續不全的應當拒付資金並說明原因。對基本建設項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標、政府釆購、預決算及審計程式的必須憑完整的手續方可辦理撥付與結算。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在不違背上級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經政府領導同意後,實行預撥付、下達,項目完成後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辦法辦理 。
第九條有償使用的專項資金撥付時,必須按程式辦理合法的借款擔保手續,同時,項目實施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必須與財政部門簽訂借款契約或還款協定書,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縣長審批,再按本辦法第六條撥付程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出項目涉及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的,必須通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規劃設計、投資概算、立項批覆和預算評審,並報經縣委、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各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式、年度項目計畫和項目進度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結算並出具驗收報告。主管部門、財政、項目實施單位、涉及鄉村的應有鎮、村等為法定驗收成員單位,重點工程應邀請監察、審計為驗收成員。工程完工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籤章。
第十三條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到行政事業單位形成的資產,要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結餘的管理。對項目完成、項目撤銷形成的淨結餘,各部門應全額上繳財政部門。專項結餘預算安排中應首先用於本部門同類項目支出,並優先安排新增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堅持一月一報告制度。每月終了10日內各項目實施單位、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專項資金使用進展情況及資金結餘狀況報送財政部門,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項應隨時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專項資金計畫的執行、公示情況和績效自評向縣政府報告,並抄送縣監察、財政和審計部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接受媒體、公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內部網上查詢資料庫,隨時接受民眾依法申請查詢。必須為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提供內部網上稽查便利。涉及政策性個人補貼資金,到農戶的要公示到組,公示期不少於5天,村應建立發放清冊,建立發放信息資料庫,公示期結束後各有關部門都應隨時接受民眾依法申請查詢。
第十七條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局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編制全縣專項資金年度總的檢查計畫,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並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執收單位、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含各級指揮部),在管理、使用、取得專項資金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符合條件申請給予受理;
(三)出具虛假驗收報告;
(四)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
(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六)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七)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
(八)擅自擴大專項資金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九)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十)疏於管理,嚴重失職,導致管理混亂造成損失和重大浪費;
(十一)出現問題整改不力。
第二十一條建立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所有專項資金實行法人負責制,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要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督,對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嚴、出現任意變更項目和資金用途,擠占、挪用、滯留、貪污專項資金等行為,要視情節輕重,緩撥、停撥專項資金。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單位負責人、項目責任人及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績效目標管理。預算部門或主管部門報縣級專項資金項目時,必須編制項目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項目完成後,自行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並將自評報告一式兩份(紙質和電子文檔)報縣財政局績效評價科備案。
第二十三條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範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的方法、指標體系、標準值、考核工作程式等,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另行制訂。
第二十五條上級直撥到各部門的專項資金參照上述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在執行本規定的同時,還必須執行上級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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