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內控管理辦法(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內控管理辦法(試行)
- 目的:提高工作效率
- 適用於: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 類型:養老檔案
導語,正文,
導語
為規範祿勸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內部制約機制,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範化、現代化、科學化,根據省、市關於社會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祿勸縣彝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內控管理辦法(試行)。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昆明市新型農村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昆政辦〔2011〕106號)、《昆明市財政局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昆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昆財社[2012]145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利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轄區內新型農村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以下簡稱居保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 基金賬戶的管理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共同認定的縣聯社開設。另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用於歸集鄉鎮代收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接收本賬戶的利息收入,除向參保人繳費存摺劃個人繳費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此賬戶在未實現參保人繳費自動存入個人繳費存摺,需要由村委會代收前,為進行銀行代扣代繳而開設。)
第五條縣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接收市級經辦機構劃入的基金、縣財政局劃入的基金及本賬戶的利息收入,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參保人發放養老金,並於年末12月25日前將本賬戶餘額上劃至市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縣財政基金專戶。除以上內容外,不得發生其他收支業務。
第三章 基金的收繳
第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
第七條縣居保局由綜合信息業務科於每月10號前將當月已成功導入系統的新增參保人員、因存摺信息錯誤需要換銀行存摺人員的名冊提供給基金財務科,基金財務科審核之後做成開戶數據傳給縣聯社開戶。
縣聯社開戶後於3個工作日內返回開戶數據,由基金財務科將數據反饋給綜合信息業務科,以便綜合信息業務科對開戶成功的數據做系統繳費申報、開戶不成功的數據進行信息核對、修改處理。
第八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利用個人繳費存摺進行自動繳存後,將存款憑條出示給村級信息員作為已繳存通知。
村級信息員於每月15日前將已自動進行存摺繳費的人員清冊報鄉鎮社保所,鄉鎮社保所於18日前匯總當月繳費清冊報縣居保局綜合信息業務科。綜合信息業務科負責對鄉鎮社保所上報的繳費人員做系統繳費申報、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於20日前將扣款明細信息移交給基金財務科,基金財務科審核後傳遞至縣聯社做代扣代繳。
縣聯社根據縣居保局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個人繳費存摺按當年應繳納金額代扣回收入戶。縣聯社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信息反饋給縣居保局基金財務科。縣居保局基金財務科收到縣聯社返回信息後,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審核無誤後做基金到賬處理,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並將數據返一份給綜合信息業務科,綜合信息業務科需對代扣代繳不成功的數據做信息核對修改處理。
第四章 基金待遇支付
第九條基金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和隨意改變支出標準。
第十條養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喪葬撫恤費。
基礎養老金是指政府規定計發標準,並由各級財政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全額予以補助的養老金待遇。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參保城鄉居民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支付給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待遇,以及參保人辦理退保時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繼承人(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綜合信息業務科負責待遇支付業務的處理,基金財務科負責待遇支付基金的撥付和監管,統計稽核科負責對領取待遇人員領取資格的審查。
第十一條縣居保局綜合信息業務科按月通過“雲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將未按年繳費或未繳滿15年的參保人員數據下傳鄉鎮通知其本人自願補繳。對已繳滿15年和已確定不再補繳的到齡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其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後,於次月開始享受養老待遇。
第十二條縣居保局綜合信息業務科對當月符合領取待遇人員做待遇申請核定,計算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列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並於20日前做待遇應付核定,生成待遇應發數據,做《待遇撥付通知》附《待遇支付情況匯總表》,連同待遇發放清冊一起移交給基金財務科。基金財務科對支出核定待遇發放金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報縣聯社發放。
縣聯社發放完畢後於3個工作日內將待遇支付情況明細反饋給縣居保局基金財務科。基金財務科對縣聯社返回的支付明細、銀行支付憑證進行核對無誤後做系統待遇發放實付確認,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同時將待遇發放支出實際情況反饋給綜合信息業務科作為業務處理的依據,並對發放錯誤信息進行核對修改處理。
第十二條參保人死亡的,應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並進行註銷,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一次性待遇。一次性待遇包括參保人個人賬戶餘額、喪葬撫恤費。
村級信息員於每月15日前將終止保險關係的《註銷表》和相關材料上報鄉鎮社保所,鄉鎮社保所於18日前收集匯總上報縣居保局綜合信息業務科,綜合信息業務科對相關材料審核無誤後進行系統參保關係變更業務處理,並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填寫《個人賬戶支付明細表》,移交給基金財務科進行待遇支付。
綜合信息業務科應於每月20日前生成支付數據(《一次性待遇支付清冊》、《追回超領養老金代扣清冊》),做《一次性待遇撥付通知》附《一次性待遇支付情況匯總表》連同清冊一起移交給基金財務科,基金財務科對支付金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單位負責人批才能報縣聯社發放。
第六章基金稽核
第十三條縣居保局稽核統計科負責對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發放、領取待遇人員領取資格條件審核認定、生存認證的管理及督查。鄉鎮社保所負責對轄區內領取待遇人員的生存認證、領取待遇人員領取條件的初審、核查。
第十四條為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放工作的公開透明和公正合理,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在所轄行政區範圍內以村、社區為單位,對領取待遇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每半年公示1次,每次公示期不得少於10天。
第十五條綜合信息業務科每月在待遇發放前將當月新增發放待遇人員名冊提供給統計稽核科,由統計稽核科對其子女參保情況、是否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情況等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其待遇領取資格。
第十七條統計稽核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生存認證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的生存狀況。
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養老金的,一經發現,縣居保局稽核統計科應及時通知綜合信息業務科對其進行養老待遇停發處理,並在基金財務科的配合下對冒領、騙取金額進行追回處理。
第七章 基金的預、決算
第十七條基金預算的編制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以及城鄉居民工作計畫等因素,包括參保人數、繳費人數、享受待遇人數、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及利息等。根據基金收支、財政收支等情況,合理安排財政對基金的補貼支出。基金預算草案由縣居保局編制,經縣財政局審核後,由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局聯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縣政府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納入縣財政年度部門預算,經縣財政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年度終了後,縣居保局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十九條縣居保局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和審計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由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村和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
(三)未按規定標準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四)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用於非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
(五)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祿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