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試行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專項資金安排原則和使用範圍,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獎勵額度,第四章獎勵資金的審批程式,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我縣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規範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縣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祿發〔2012〕13號)精神,結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扶持獎勵民營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縣中小企業局、縣財政局、縣工商聯牽頭負責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範圍,共同負責對獎勵項目的篩選、審核,並對獎勵項目的落實及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專項資金安排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投向,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專項資金的獎勵應有利於最佳化經濟環境,促進公平競爭,培植財源,增加財政收入,增加社會就業,推進民營經濟大提高、大跨越、大發展。
(二)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專項資金的獎勵應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我縣支柱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方向,著眼於持續長遠發展,有利於加快經濟結構調整。
(三)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專項資金的扶持應遵照政府產業導向,扶優扶強,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流向,促進我縣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逐步向規模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在祿勸轄區內登記註冊培育的民營企業。
(二)進入上市培育期的企業。
(三)獲得國家、省、市名標和國家、省、市名牌產品的企業。
(四)規模化農業特色種植、養殖企業及專業戶。
(五)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獎勵額度
第六條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企業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七條新獲得國家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含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企業,由縣政府獎勵企業10萬元;新獲得雲南名牌產品或雲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由縣政府獎勵企業5萬元;新獲得昆明市知名商標或昆明市名牌產品的企業,由縣政府獎勵企業2萬元。
第八條當年農業特色種植連片200畝(含200畝)以上,並且每畝投資不低於5萬元的企業(合作社)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同一面積不重複獎勵)。
第九條年初生豬存欄3000頭以上(含3000頭),年內出欄生豬10000頭(含10000頭)以上的企業(含合作社)給予獎勵2萬元(不重複獎勵)。
第十條年初羊存欄200隻以上(含200隻)的養殖專業戶,給予獎勵2萬元(不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年初牛存欄100頭以上(含100頭)的養殖專業戶,給予獎勵2萬元(不重複獎勵)。
第十二條當年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建設都市農莊的企業,給予獎勵5萬元。
第十三條對當年申報成為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為2000萬元以上)獎勵4萬元。
第十四條當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工業企業(電力項目除外)獎勵5萬元。
第十五條當年納稅200萬元(縣級收入。含200萬元。不含資源稅、耕地占用稅)以上的各類民營企業獎勵5萬元。其中,工業企業每增加50萬元稅收,再獎勵1萬元。
第十六條對當年申報成為限額以上的商貿流通企業、住宿餐飲業的企業,給予獎勵2萬元(批發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零售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住宿餐飲年銷售收入200萬元以上)。
第十七條對當年申報納入統計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資質的建築企業,給予獎勵2萬元。
第十八條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商貿流通企業、住宿餐飲業、納入統計的建築業,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速超過30%(含30%)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
第十九條當年被省、市、縣政府評為“優秀民營企業”的企業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當年被省、市、縣政府評為“優秀民營企業家”的企業領導人分別獎勵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二十條每完成一戶獲得國家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含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企業,對縣級相關部門給予5萬元的工作經費;每完成一戶獲得雲南省名牌產品或雲南省著名商標企業,對縣級相關部門給予3萬元的工作經費;每完成一戶獲得昆明市名牌產品或昆明市知名商標企業,對縣級相關部門給予2萬元的工作經費;每完成一戶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對縣級相關部門給予4萬元的工作經費;每完成一戶上限額以上的商貿流通企業、住宿餐飲業,對縣級相關部門給予2萬元的工作經費;每完成一戶納入統計的建築企業,對縣級相關部門給予2萬元的工作經費。
第四章獎勵資金的審批程式
第二十一條每年1月30日前,縣工商局將上一年度縣內企業獲得市級以上知名商標或知名品牌的企業名單報縣中小企業局;縣地稅局、縣國稅局將上一年度非公企業納稅100萬元以上(縣級收入,含100萬元,不含耕地占用稅、資源稅)企業名單報給縣中小企業局;縣農牧局、農業園區管委會每年提供符合獎勵的農業特色種植、養殖業的相關資料給縣中小企業局;每個季度縣統計局提供相關數據給縣中小企業局。
第二十二條縣中小企業局根據各有關部門上報的名單,會同縣財政局、工商聯、工商、發改、統計、住建、國稅、地稅、農牧、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等部門核實後,擬定獎勵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五章附則
(一)本辦法由縣中小企業局、縣財政局、縣工商聯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