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 時間:2013年1月1日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預算績效管理內容和職責,第三章績效目標管理,第四章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學合理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根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財政支出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12〕190號)、《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昆政辦〔2010〕16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以下簡稱績效管理)以支出結果為導向,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實施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等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資金的經濟、社會和其他效益。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財政部門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總體規劃,組織對重點支出進行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各鄉(鎮、街道辦)負責本行政區域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各預算部門(單位)是本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負責本部門(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縣、鄉(鎮、街道辦)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先易後難,以項目支出為重點,優先選擇重點民生支出和社會公益性較強的項目,開展績效管理,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基本支出績效管理和部門整體績效管理。
(三)程式規範,重點突出。建立規範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流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運行機制,強化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四)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預算績效管理要符合真實、客觀、公正、公開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檔案;
(二)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部門(單位)制定的年度目標、項目總結;
(四)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及績效目標,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五)項目申報論證材料和項目驗收報告;
(六)預算執行的年度決算報告、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七)投融資公司編制的政府性項目投融資資金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預算績效管理內容和職責

第五條納入預算績效管理的資金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按照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縣級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主要包括:縣級預算(含追加)安排政府專項支出和部門專項支出中單項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或累計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專項支出;政策性強、具有較強代表性和社會影響的項目。
第六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
(三)資金安排、使用的運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與使用情況;
(四)部門(單位)為完成績效目標制定的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五)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以及可持續發展指標完成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相關評價內容。
第七條預算績效管理是由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實施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共同組成的綜合系統。
第八條縣級財政部門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履行下列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一)研究制訂和完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並對制度和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核縣級部門(單位)項目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和標準,並按程式批覆,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三)建立績效評價資料庫、指標庫、標準值庫、專家庫、項目績效等級評定庫等績效管理信息管理系統;
(四)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縣級部門(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
(五)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六)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和評價結果;
(七)負責建立本級預算部門、投融資公司及下級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並組織對本級預算部門、投融資公司及下級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通報考核結果。
第九條縣級各部門(單位)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績效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管理規章制度、辦法;
(二)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編制的績效目標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並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績效目標,具體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績效目標的實施工作;
(四)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績效運行實施跟蹤檢查工作,並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
(五)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或績效評價工作,撰寫績效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按照規定時間將績效自評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六)根據財政部門組織的重點項目績效目標跟蹤運行監控和評價計畫,具體組織本部門和項目單位完成重點項目跟蹤和評價工作;
(七)負責落實財政部門反饋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整改意見,改進部門預算及績效管理工作;
(八)其他應承擔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績效目標管理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編制(設定績效目標、制訂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值)、績效目標審核以及績效目標批覆等。
第十一條績效目標編制。
(一)設定績效目標。項目績效目標根據立項依據、項目用途等設定。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主要根據單位職能、年度工作任務等設定。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根據各地經濟與社會發展需求,財政支持政策、政府工作重點等設定。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內容;
(2)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3)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4)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5)其他。
(二)制訂績效評價指標。對設定的績效目標,要制訂評價考核績效目標完成結果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指標應與目標對應相關、充分量化、科學合理、經濟適用。
(三)制訂績效評價標準值。績效評價標準值是以部門(項目)財務狀況、運營成果等基本數據資料為依據,並參照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數據及其他相關統計資料,在對部門(項目)運行狀況進行客觀分析和判斷的基礎上科學制定。標準值是評價考核部門(項目)績效水平的參考值。
第十二條預算績效目標的審核
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財政支出方向和重點、部門事業發展規劃等,對部門編報的預算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部門提出的項目預算可行性報告、績效目標和預算資金的匹配性,包括圍繞績效目標的實現所採取管理措施、績效評價指標及標準值設定的科學性、經濟性。
(一)績效目標的初審。
1.預算部門按照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要求編制績效目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績效目標的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績效目標匯總隨預算一併報財政資金歸口管理科,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財政資金歸口管理科;
2.財政資金歸口管理科結合部門預算“二上二下”編審流程,依據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要求等,對預算部門編報的預算績效目標進行“一上審核”和“二上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績效目標及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匯總報財政績效管理科;
3.財政績效管理科對財政資金歸口管理科審核通過的預算部門編制的績效目標依據、績效目標管理規範等進行覆核,並將覆核通過的績效目標提出意見匯總報財政預算科;
4.財政預算科將績效目標經績效管理科覆核通過的項目納入預算編制範圍,並將績效目標作為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部門預算“一上”上報後,財政預算編制部門組織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反映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及標準值進行初審,根據部門預算編制原則和績效目標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二)績效目標的調整。預算部門根據財政“一下”預算控制數,在部門預算“二上”編制時,相應調整編制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和標準值,隨“二上”方案報送調整後的預算績效目標。
(三)績效目標的審核。在部門預算“二上”編報完成以後,財政績效管理部門組織對預算部門預算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預算績效目標審核評審意見及時反饋預算部門。預算部門按反饋的評審意見要求進行修訂完善,並在規定時間內將修訂完善結果反饋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預算績效目標批覆。
財政部門將經縣人大審核批准的部門預算和經審核的績效目標批覆預算部門執行。批覆的預算績效目標是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重要依據。批覆的績效目標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審。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編制績效目標的預算調整項目,可在預算指標下達後,由項目主管預算部門補報項目績效目標。

第四章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十四條績效跟蹤管理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採取項目跟蹤、數據抽查和序時情況反映等方式,動態了解和掌握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資金支出進度和項目實施進程,以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和提高項目管理效益。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並採取矯正措施。
第十五條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門要求,對納入績效管理的項目在使用專項資金時應如實反映項目已撥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六條財政業務管理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用途、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簽署審核意見作為核定部門專項撥款計畫或核定政府專項資金撥款指標的依據,並對每年確定的重點項目實施中期評價。
第十七條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跟蹤管理,及時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效益與績效目標的偏差,關注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提高預算執行效力,保證項目按預定的績效目標完成。
第五章績效評價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預算績效評價是預算績效管理的核心。預算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和原則,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效果、運行效率進行客觀、公正的比較和綜合評判。
績效評價的組織方式主要有項目單位自評、預算部門組織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績效評價包括部門支出績效評價和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評價。部門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和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在預算執行結束後3個月內,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自評價。
第二十條縣財政部門在部門(單位)自評價基礎上,確定實施專項資金績效重點評價的縣級部門(單位)和項目,並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重點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價方法是指在實施評價過程中所選擇採用的具體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以及綜合評價法等。在實施績效評價時,可採取一種評價方法,也可綜合使用多種評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式。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財政部門按照全縣工作重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重點評價對象。預算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要求,確定評價項目。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在績效評價正式實施前,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確定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工作人員、評價時間及要求等方面的情況。
(三)審核相關資料。對被評價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核。
(四)擬定評價方案。根據績效評價對象具體情況擬定績效評價方案。
(五)實施績效評價。對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根據績效評價對象的特點可採取現場評價、非現場評價以及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六)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在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關績效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價結論。
(七)撰寫報告。預算部門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概況、績效目標設立及完成情況、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後取得的效益、存在問題、建議意見和考評結論等。績效評價報告應數據準確、內容完整、依據充分、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建議可行。
(八)提交報告。預算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部門自行組織的績效評價,應在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將績效評價結果和報告報財政部門。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在績效評價完成後3個月內,及時將相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財政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預算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覆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績效考核實行量化評分與定性評級相結合。量化分值一般為百分制,定性評級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百分制評分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80—89分(含80分)為“良”,60—79分(含6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要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最佳化資金配置,逐步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部門預算相結合的套用機制,對績效顯著的優秀項目給予鼓勵,對績效良好的項目給予優先安排,對績效劣質的項目,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整改,或適時提請政府批准暫停、撤銷或減少資金,逐步建立科學規範的預算資金使用激勵約束機制。
(一)對結果確定為“優”的,績效突出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通報表揚,並根據不同情況,在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時給予重點支持或增加支持。
(二)對結果確定為“良”的,但績效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的項目,預算部門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績效評價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安排預算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對結果確定為“中”的,但績效方面存在較多問題的項目,預算部門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財政部門將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整改情況,在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時進行重點審查,可視情況適當削減以後年度預算。
(四)對結果確定為“差”的項目,財政部門要及時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預算資金的撥付。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目預算撥款。
(五)對個人、企業及其他社會單位取得財政資金,無特殊原因項目執行低效或無效的,各級財政和預算部門應將其列入黑名單,視情給予一定期限不予財政資金補助的處理。
(六)對不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或不配合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績效評價,致使評價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項目單位,視為績效不合格。
(七)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整改是績效評價工作的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被評價部門要高度重視績效評價結果揭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認真進行整改,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要督促其落實整改,在收到績效評價整改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重點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以專題報告形式提交縣人大、縣政府。
第二十七條建立財政部門和各預算部門信息反饋、結果共享管理制度。各預算部門要及時將項目績效跟蹤情況、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績效目標評審意見、績效跟蹤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向預算部門通報。部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強支出責任,並將整改結果在60日內反饋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各鄉(鎮、街道辦)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分級監管原則,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鄉(鎮、街道辦)預算績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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