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和加強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等績效管理制度規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96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5章27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6〕197號
財農〔2016〕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2016年12月9日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等績效管理制度規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96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對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設定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控管理,對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規範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並以支出結果為導向的全過程預算管理模式。
第三條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預算績效管理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工作流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運行機制。
(二)結果導向原則。建立績效目標申報、審核、批覆機制,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評價標準的設定、評價方法的選用以及績效評價的實施,都以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為準則。
(三)推動整合原則。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統籌整合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有關情況作為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的參考因素,推動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統籌使用,增強地方自主性和靈活度。
(四)分級管理原則。中央負責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實施整體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各省負責設定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本省績效監控、自評和結果運用。省級以下工作開展情況由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規定。
第四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的主要工作職責:擬定中央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和規範;國家林業局設定、財政部審核整體績效目標,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審核、財政部批覆區域績效目標;指導、督促省級開展績效監控;組織實施整體績效評價工作;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實施相關獎懲措施;指導省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制定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設定區域績效目標,按規定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區域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組織實施本省績效自評工作,按規定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指導和監督下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省以下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及具體實施單位等在預算績效管理中的職責,由各省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結合本省預算管理體制及實際工作需要,參照本辦法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章 績效目標與監控
第五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整體績效目標是指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區域績效目標是指在省級行政區域內,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六條 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
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業發展規劃等。
(二)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預算。
(四)統計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第八條 區域績效目標審核結果作為當年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要求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重點監控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章 績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十條 整體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省級自評由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中介機構、專家等第三方實施。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
(一)資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資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是否與項目實施方案相符,是否體現了資金統籌整合與促進林業改革發展的有機統一。
(二)資金項目管理。主要考核績效目標設定、方案制定報送、管理制度建設、資金撥付進度、管理機制創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評開展情況、信息宣傳報導、部門協作機制以及相關保障措施等。
(三)資金實際產出。主要根據各省區域績效目標,從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資金的實際產出。
(四)政策實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可持續影響及滿意度情況。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除了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外,還應當包括以下依據:
(一)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二)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撥付檔案、當年使用情況報告、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資料。
(三)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四)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對省級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整體績效評價和省級自評應當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對資金的實際產出和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描述,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判定,圍繞實際績效情況,從政策目標、預算管理、資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進行績效分析,從進一步提高績效的角度查找並分析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措施。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具體量化指標附後)。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為合格; 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在全國財政和林業系統內進行通報。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建立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制度和套用機制。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15日前,根據中央下達的任務計畫,結合本省工作實際,研究設定當年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按照財預〔2015〕163號檔案要求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並抄送各地專員辦。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於每年4月15日前,對當年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專員辦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具體要求參與區域績效目標審核工作。
第二十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結合有關方面審核意見,對當年區域績效目標開展審核,審核後的區域績效目標隨預算資金撥款檔案一併下達,抄送當地專員辦。各地對區域績效目標進行調整的,應當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當年使用情況報告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組織對上一年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開展本省自評工作,按照財預〔2015〕163號檔案要求填寫“績效自評表”,形成績效自評報告,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於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整體績效評價和通報。專員辦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具體要求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單位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五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用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部分,預算績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