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省、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經區政府批准,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或由其他財政性資金籌集,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統籌使用、分類審批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成立寶安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領導擔任,成員由區委區府辦負責人和財政、監察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分管業務的區領導和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領導小組會議議題的需要,參加領導小組會議。領導小組統籌全區財政資金管理,審核大額專項資金支出,審定各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提交的重大事項,聽取各專項資金年度績效報告和審計報告。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負責領導小組的具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財政局局長擔任。
第五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申請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撤銷及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或被撤銷後的清算等相關後續管理工作;
(二)負責牽頭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並完善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牽頭編制和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並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四)負責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對申報項目的核查、評審和社會公示,提出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授權支付手續;
(六)負責組織開展資助項目驗收、績效評估工作;
(七)負責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議事協調機構或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得作為區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
同一專項資金涉及多個業務主管部門的,由區政府指定一個業務主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統籌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各項管理活動。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和撤銷等事項;
(三)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四)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直接支付手續;
(五)負責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六)負責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區監察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第九條 各專項資金設立後,原則上成立由區領導任組長的專項資金管理領導機構,負責審核該專項資金的收支計畫,組織制定管理辦法,研究支出政策,按許可權審核或核定專項資金的支出事項。
第三章 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十條 需要設立專項資金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提供以下材料報區財政部門審核:
(一)設立專項資金書面申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資金設立必要性及可行性、資金使用方向、政策措施、資金需求、資金安排計畫、績效目標、監管措施、實施條件、設立期限及管理機構等;
(三)管理辦法草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職責分工、具體資助政策及標準、預(決)算管理、項目審批管理、監督檢查、資金存續期等;
(四)績效評價辦法草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績效總目標、階段性目標、評價指標體系(定量或定性)、評價方法及組織實施程式等;
(五)區財政部門認為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專項資金資助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資助政策應明確具體支出標準,減少彈性,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
第十一條 區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設立申請後,應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政策需求和我區財力狀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並提出審核意見。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區財政部門的審核意見,連同該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及績效評價辦法,一併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十二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績效評價辦法,應徵求區相關部門和各街道辦的意見,並根據各單位的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區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存續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存續期內需調整使用範圍或新增支出政策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對管理辦法及績效評價辦法進行修訂,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區業務主管部門應提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經區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專項資金按規定批准續期後,其存續期從批准之日起重新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未經區政府批准同意延期的,區財政部門不得安排資金,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受理新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存續期內因客觀原因需撤銷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撤銷申請,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預期目標,或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資金管理及使用存在嚴重問題的,區財政部門可提請區政府調整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或撤銷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不再延期或被撤銷的,區財政部門應向區審計部門提出審計申請,由區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整體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區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區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清理回收等後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支計畫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收支計畫管理,區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區財政部門的統一部署,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收支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入構成,主要包括專項資金當年各項收入來源、標準和具體金額等內容;
(二)支出構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資金金額、資助標準、支出項目等具體內容。支出構成可安排不超過總規模10%的機動經費;
(三)資金使用進度計畫,主要包括落實專項資金當年收支計畫擬採取的各項工作措施、執行進度安排等內容;
(四)編制說明,主要包括專項資金上年度收支計畫執行情況、當年收支增減變化的原因、各類支出安排依據、年度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十八條 收支計畫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後,須於每年2月底前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該專項資金管理領導機構會議審議後,於每年3月底前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十九條 在收支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調整已批准的收支計畫,不涉及追加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分管業務區領導審批或提請該專項資金管理領導機構會議審定;需追加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區財政部門可根據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全區財政狀況,在年度調整預算時統籌各項專項資金,提出調整計畫,並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
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在計畫年度內未使用完畢的,作為結餘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章 項目管理及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項目應明確具體資助對象、項目名稱、資助事項及資助金額等內容。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申報項目,按規定程式報批,並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監督資金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的項目,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應包括核定條件、申請材料、申報截止時間、核定時間、核定程式等內容,並在區業務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及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發布。
第二十三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及以下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實質性核查:
(一)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及有效性。對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區業務主管部門須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對專業性強、涉及主觀評分的項目,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辦法應按程式報分管業務區領導審批或提請該專項資金管理領導機構召開會議研究審定;
(三)對涉及基本建設投資、資金投入等專業性較強的經濟指標,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委託造價諮詢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或經濟鑑證。
第二十四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對通過核查初步符合條件的項目,應及時提出初步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的項目,應書面徵求區相關部門及資助對象所在街道辦意見;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在收到區業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函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業務主管部門書面反饋核查意見。
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的反饋意見,對擬資助項目進行篩查,將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並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畫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及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徵求意見和社會公示的具體內容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檔案進行規定,原則上應包括資助對象名稱及地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資助金額、禁止資助情形、區業務主管部門名稱、徵求意見或社會公示的期限、異議提交及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專項資金不予安排資助:
(一)在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存在擠占挪用或騙取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並整改完畢未滿3年的;
(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且可能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
(三)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存在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或被處以刑罰並整改完畢未滿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歸還財政借款的;
(五)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的項目有2項以上尚未完成績效評估或近兩年有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的罰款。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第二十六條 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應當符合專項資金支出政策的相關規定,原則上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及提高支出標準。
第二十七條 資助資金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核定:
(一)各專項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畫已明確安排的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對應的專項資金管理領導機構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二)各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按以下層級審定:
1. 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報各專項資金管理領導機構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2. 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經專項資金管理領導機構會議審議同意後,報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三)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按照《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二十八條 申報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同一事項符合多項資助政策規定的,原則上只可選擇其中一項資助政策進行申報,不得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核定後,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條 對事前資助項目及其他對資金使用有明確要求或涉及配套資金的項目,應由區業務主管部門與資助對象簽訂資金使用契約,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建立項目實施進度監測和信息反饋機制,項目完成時應及時組織驗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經濟鑑證,組織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確保專款專用及發揮專項資金的促進作用。
資金使用契約文本由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按規定報區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資金使用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績效目標、考核方法、項目預算、用款進度計畫、財政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資助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對項目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可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三十三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資金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當年受理項目的審核及資金撥付工作,每年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開展績效再評價,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 區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區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進行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應加強溝通,涉及專項資金的財政檢查報告、審計報告和監察報告或決定,應當相互抄送。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或個人,如違反本辦法規定,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停止撥付專項資金,並追回已撥付涉及違規的資金;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除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一律不得用於部門和單位的工資福利經費及辦公經費支出。屬於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項目,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在專項資金年度計畫內申報。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管理涉及的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評審或經濟鑑證、績效評價等業務經費,由業務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中按規定安排。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3〕14號)同時廢止。此前寶安區人民政府及各政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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