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6月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7〕19號印發《陝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設立和調整、預算管理、項目資金管理、資金撥付、財務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9章39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7〕19號
  • 印發時間:2007年6月9日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9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 〔2007〕1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九日

暫行辦法

陝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職責,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學、規範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在一定階段內,為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目標,省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分為三類:經濟發展類,主要包括基本建設資金、產業發展和技術改造資金、區域發展資金、重大科技創新資金、旅遊服務業資金等;社會事業發展類,主要包括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民政、社會保障和就業、衛生、人口與計畫生育、農林水、氣象、扶貧、環境資源保護與利用等資金;公共事務類,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統計普查、人才引進和培訓、公檢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務管理等資金。
第四條 中央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以及省本級依法徵收的各類基金、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一併納入本辦法管理。國務院及國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一般應實行項目管理。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提出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屬基本建設的,按基本建設有關程式辦理。財政部門參與審定項目和資金計畫,負責專項資金籌集,對經批准的項目計畫下達預算,審核撥款,對資金實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
第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發展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和調整要符合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經濟、社會和自然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速度、結構和效益的統一。
(二)量力而行原則。專項資金的安排,既要綜合考慮各項政策要求和實際需要,又要結合財力可能,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優先安排最急需的項目。
(三)公正透明原則。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要做到公開、公正、透明。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集體決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規定實行專家評審,建立科學決策機制和競爭機制。
(四)依法監管原則。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要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式和方法運作,確保專款專用。
(五)績效考評原則。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重,制訂專項資金績效考評的量化指標體系,加強專項資金的追蹤問效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專項資金設立和調整
第七條 專項資金設立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公共財政要求,有明確的政策依據、具體用途、使用範圍、使用對象和起止時間。
第八條 專項資金設立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經財政部門審核、綜合平衡後,報省政府研究確定。其中建設類專項資金綜合平衡時應徵詢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未經批准,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專項資金。
第九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階段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對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範圍適時進行調整。對同一使用方向的專項資金要進行歸併整合,統籌安排。對專項工作任務已經完成或執行到規定期限的專項資金,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專項資金的調整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初步安排意見。專項資金預算原則上都應明確到項目,暫不能編制到項目的,根據預算控制數按項目類別編報。專項資金預算報經省政府審定後,納入省本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十一條 省本級財政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在30日內批覆專項資金預算和控制指標。對編報部門預算時暫不能明確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一般應在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計畫20個工作日內下達資金預算。
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已經明確到具體項目的,財政部門一般應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2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分配下達到有關部門、地區和項目實施單位;需要明確具體項目的,財政部門應在項目計畫確定後20個工作日內下達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省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年終無特殊原因仍未確定項目計畫的,相關專項資金不得結轉,由財政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後調整用於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計畫和資金預算一經批覆,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如確需變更、終止、撤銷實施項目或調整預算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定。涉及重大項目預算調整的,需報省政府審定。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目標,結合行業發展重點,編制專項資金項目總體規劃,並依據規劃會同財政部門,在每年9月底前徵集下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需要公開徵集的,應向社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實行項目管理標準文本制度。
第十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項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審完畢,排序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建立項目儲備制度,實行項目滾動管理。
第十六條 編入部門預算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部門預算批覆後,由項目單位組織實施。未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庫項目排序和專家評審意見,在財政部門批覆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指標2個月內提出具體項目安排計畫,其中涉及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及資金安排意見應報分管省長或省政府審定。對涉及多個部門管理使用的同類專項資金,一般應在批覆控制指標3個月內,由財政部門或項目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意見或項目計畫,報分管省長或省政府審定。
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需要明確具體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一般應在收到中央預算檔案後2個月內確定項目計畫。
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具體項目計畫的,有關部門要向省政府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庫中擬安排的重點項目實行評審制度,項目評審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必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計畫,落實配套資金,執行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招投標和監理制度,按期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在收到財政部門預算檔案10個工作日內,按項目進度提出項目資金用款計畫。
財政部門對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的用款計畫進行審核,並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安排用於個人和家庭的補助,一般應委託金融機構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發放到受益對象手中。對補助對象明確、用途單一的專項資金,實行“報賬制”的支付方式,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撥付效率,確保資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根據批覆的專項資金預算,制訂具體項目實施計畫,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做好項目資金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項目實施單位依法做好本單位項目資金賬務記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編制決算、報送報表。對要求單獨記賬、專戶管理的項目資金,要按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做到專戶儲存、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按規定標準開支。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根據項目和具體用途的不同,分別採取無償補助、財政貼息和資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並依據項目資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具體核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成並通過驗收後,專項資金有結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其他專項支出;對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遲到下年度執行而形成的結餘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門備案後,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但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對無特殊原因連續結轉兩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可調整用於其他項目。
基本建設項目和各項政府性基金項目年度結餘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分級實施。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方法、指標體系、標準值、考核工作程式等,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另行研究制訂。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資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繼續支持或加大支持。資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減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財務監督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以及資金使用、考核等財務活動的全程監督。
第三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要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及時掌握項目進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定期向財政部門和投資主管部門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和有資金分配權的部門是否按規定分配專項資金以及履行財政資金監督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業務主管部門是否按規定實施全過程監督以及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落實審計意見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接受社會監督。對監督反映的問題,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及時核實查處。
第三十五條 監察、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財經紀律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部門外,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指專項資金中,屬於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不宜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或修訂各分類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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